吾迎郎 服務條款
試營運版本(v0.30):正式版本將於審閱完成後公告,修改涉及重大權益時會事先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適用範圍與契約構成
- 「吾迎郎」(網址 rentidle.com,含其網頁、應用程式及相關服務,以下稱「本平台」)由蔚白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056692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226號2樓之1;以下稱「本公司」)經營。
- 使用者以 LINE 或本公司日後開放之其他方式登入本平台,並勾選同意本條款後,即與本公司成立本條款所定之契約。不同意本條款者,請勿使用本平台。
- 下列文件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同一效力:
- 一、《隱私權政策》。
- 二、《禁止服務項目清單》。
- 三、本公司依第 4 條公告之營運參數。
- 四、本公司於本平台就個別功能公告之使用規則。
- 使用者申請成為閒人時,除本條款外,另應同意《閒人合作條款》。就閒人提供服務之事項,《閒人合作條款》與本條款牴觸時,以《閒人合作條款》為準;就顧客權益事項,以本條款為準。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使用者: 登入本平台之人,包括顧客與閒人。
- 二、顧客: 透過本平台向本公司購買閒人服務之使用者。
- 三、閒人: 取得平台認證,與本公司訂立《閒人合作條款》並依該條款上架,透過本平台履行服務之使用者。閒人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20 條之 2 之服務紀錄評定等級;所有顧客均得依相同條件瀏覽及預約各等級之閒人。
- 四、實名認證: 使用者依第 9 條提出身分證件,經本公司人工審核通過之狀態;通過者於本平台顯示「實名認證」標章。
- 五、閒人服務: 閒人依訂單提供之陪伴、陪同逛街、用餐、運動、線上陪玩遊戲、線上聊天,以及代排隊、陪同辦事、教學、居家家事、寵物照顧等非性、合法之時間服務,依其內容分為陪伴類服務及幫忙類服務(第十七款),依其進行方式分為見面服務及線上服務。
- 六、閒幣: 本公司發行之本平台專用數位單位(v0.8 前稱「點數」),由顧客以新台幣購買,僅得用於購買閒人服務,不得兌換現金或轉讓。
- 七、收益: 本公司依《閒人合作條款》應支付予閒人之報酬。收益於本平台以閒幣為計算單位(一閒幣等值新台幣一元),閒人申請出金時以新台幣撥付;收益與第六款之閒幣分屬不同帳目;同時為閒人之使用者,得依第 11 條之 1 以收益支付訂單(第 11 條第 3 項)。
- 八、VIP: 顧客依第 30 條,因當月實際付款購買閒幣累計達本平台公告之門檻並完成實名認證,而自動取得之會員資格。本公司不另行販售 VIP。
- 九、訂單: 顧客以閒幣購買特定閒人、特定時段之閒人服務之交易,分為下列二類:
- (一)見面訂單: 雙方於見面地點見面,由閒人提供見面服務之訂單。
- (二)線上訂單: 雙方不見面,由閒人以線上方式提供服務之訂單,例如一起玩線上遊戲、線上聊天、線上陪讀、一起觀看影片。
- 十、臨時單: 下單時點距離服務開始時間未滿 6 小時(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之訂單。
- 十一、見面地點: 顧客於下單見面訂單時指定、雙方約定見面之場所;原則上應為公開場所(第 16 條)。
- 十二、開始碼: 本平台於閒人接受訂單後提供予顧客之 4 碼數字,由顧客提供予閒人,供閒人輸入以開始服務。見面訂單之開始碼稱為「見面碼」。
- 十三、打卡: 閒人於本平台進行開始或結束服務之操作;打卡時本平台記錄當下時間,見面訂單並記錄當下位置。
- 十四、營運參數: 本公司依第 4 條公告,用以執行本條款之時間、比例、次數、金額等數值。
- 十五、平台認證: 閒人依第 9 條之 1 完成實名認證、通過本公司平台測驗,並上傳本人頭像及至少一張生活照之狀態;取得者於其個人頁顯示「平台認證」標章。
- 十六、訂單留言區: 訂單(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於閒人接受訂單後至服務結束為止,供該訂單之顧客與閒人為履行該訂單進行必要溝通之留言功能(第 33 條第 4 項)。
- 十七、陪伴類服務與幫忙類服務:
- (一)陪伴類服務(「找人陪」): 以陪伴為主之服務,例如吃喝、休閒、運動、在地導覽、長輩陪伴(含線上陪長輩聊天)、語言陪練或會話練習、線上陪玩、聊天或運動伸展陪練。
- (二)幫忙類服務(「找人幫忙」): 以協助顧客處理事務為主之服務,例如代排代辦(名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陪同辦事(陪辦事、陪看房、陪看診(非醫療))、教學(含作品集或設計諮詢)、居家家事及寵物照顧。幫忙類服務不包括代購、外送及代送物品。
- 各服務項目所屬之類別、得以見面或線上方式進行,及是否為到府服務,依本平台就各服務項目之標示;本公司得新增或調整服務項目及其標示。同一位閒人得同時提供兩類服務項目。
- 十八、到府服務: 經本平台標示為到府之服務項目(目前為居家清潔、收納整理、洗衣燙衣、組裝家具、到府照顧寵物、到府手機電腦教學、到府課業家教),由雙方於見面地點見面並開始服務後,一同前往顧客指定之服務地點進行之見面服務(第 16 條之 1)。
- 十九、服務地點: 到府服務中,顧客指定、雙方於見面後一同前往進行服務之地點(例如顧客住家)。本平台不蒐集服務地點之地址。
- 二十、現場資訊: 顧客下單到府服務時填寫之見面地點步行至服務地點所需時間、服務時現場是否有其他人(及其為家人、室友或其他人與人數,選填),及是否有寵物(第 15 條第 9 項)。
- 二十一、住家樓下: 顧客住家所在建築物或社區之外、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公開處,例如大樓門口、社區大門、巷口;不包括樓梯間、電梯、樓上、屋內及其他第 16 條第 2 項所列之場所(第 16 條第 6 項)。
- 二十二、服務區域: 閒人依《閒人合作條款》設定其提供見面服務之縣市及鄉鎮市區(第 16 條第 7 項)。僅提供線上服務項目之閒人,得不設定服務區域,其個人頁之服務區域顯示「線上」。線上服務不受服務區域限制,視為臺灣全區(第 14 條第 1 項)。
- 二十三、幫家人預約: 顧客為其家人下見面訂單,本人不到場,而由該家人與閒人見面接受服務之方式(第 18 條之 1)。
第 3 條 本公司之角色
- 本平台之閒人服務,由本公司向顧客銷售,並委由與本公司合作之閒人履行。
- 閒人與本公司間為承攬(或其他非僱傭之合作)關係,非本公司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 本公司就服務之提供、取消、退款及爭議處理,負本條款所定之責任。
- 服務期間因活動所生之餐飲、門票、交通等費用,以及閒人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費用,均非屬閒人服務之對價,不經本平台收付,依第 21 條處理。
第 4 條 營運參數
- 本條款所稱「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指本公司於本平台「營運參數公告」頁面公告之數值。各參數於本條款訂立時之數值,列於附錄一。
- 本公司得調整營運參數。調整內容對使用者不利者,應於生效前至少 7 日公告;但為防止詐騙、保護人身安全或遵循法令所必要者,得即時生效,並於生效後儘速公告。
- 營運參數之調整,不影響調整生效前已成立訂單之取消、退款條件;已成立之訂單依訂單成立時之參數處理。
第二章 帳號
第 5 條 使用資格
- 使用者須為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且具完全行為能力。
- 實名認證目前接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得以護照申請,由本公司人工審核。
- 未完成實名認證之顧客,得瀏覽本平台、購買閒幣及下線上訂單,但不得下見面訂單或申請成為閒人;其購買閒幣之金額雖計入第 30 條之累計,於完成實名認證前不享有 VIP 權益。本公司得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就未完成實名認證之帳號另定閒幣購買金額上限。
- 本公司依實名認證或其他資訊,得知使用者未滿十八歲者,得逕行終止其帳號;其已購買之閒幣,依法令處理。
第 6 條 登入方式
- 本平台目前僅提供 LINE 帳號登入;本公司日後得開放 Apple 帳號或其他登入方式。本平台不提供電子郵件或帳號密碼註冊。
- 使用者以 LINE 登入時,本平台僅向 LINE 取得該使用者於本平台之用戶識別碼(openid),不取得使用者之 LINE 顯示名稱、大頭貼或電子郵件。
- 使用者之本平台帳號與其登入所用之 LINE 帳號綁定。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其 LINE 帳號及裝置;因使用者之 LINE 帳號或裝置遭他人使用所生之損害,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由使用者自負其責。
- 使用者無法使用原 LINE 帳號登入者,得聯絡客服,經本公司以實名認證資料或其他方式確認為本人後,協助處理帳號綁定事宜。
- 登入狀態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維持(目前為 30 日未使用即失效,自登入起最長 90 日)。
第 7 條 帳號之使用
- 帳號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轉讓、出售、繼承或與他人共用。顧客依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者,不屬帳號之出借或共用,但其家人不得使用顧客之帳號。
- 每一使用者以一個帳號為限;每一身分證件僅得綁定一個帳號。
- 使用者之暱稱不得冒充本公司、本平台工作人員或他人,不得使用本平台之部門或職務名稱(例如客服、財務、帳務、撥款、金流、審核),亦不得含有聯絡方式、色情或其他違反本條款之內容。暱稱依第 34 條第 5 項過濾。
- 暱稱之其他限制:
- 一、暱稱不得看似社群帳號或聯絡方式(例如英文字母加數字、一串數字等 Instagram 帳號樣式,或含「搜」、「找我」、「同名」等引導他人搜尋之用語);此類暱稱不予儲存,但不記為違規。
- 二、使用者依第 34 條第 2 項遭禁言期間,不得修改暱稱。
- 三、暱稱經本平台改回系統預設之暱稱(例如「會員 1234」)者,使用者於其後 7 日內不得自行修改暱稱。
第 7 條之 1 性別設定
- 使用者應於本平台個人資料中,依其性別認同自行設定性別,選項為「男」、「女」或「其他(非二元)」。本項設定由使用者自行申報,不以身分證件記載之性別為準。
- 使用者未完成前項設定者,不得下單;但仍得瀏覽本平台、購買閒幣及使用站內聊天。
- 使用者設定性別後,不得自行修改;有特殊情形者,得聯絡客服,由本公司確認後修改。閒人個人頁是否顯示性別,由閒人自行選擇;「只接同性別顧客」一律依本項設定之性別判斷。
- 顧客所設定之性別,於其下單時顯示予該訂單之閒人,並用於判斷是否符合第 15 條第 7 項閒人「只接同性別顧客」之下單條件。
- 本公司依第 9 條實名認證所保存之性別(依證件判定),與本條使用者自行設定之性別分開保存,不用於前項之判斷,亦不向其他使用者顯示。
第 8 條 手機號碼綁定
- 顧客使用本平台(包括下線上訂單),無須綁定手機號碼;但申請第 9 條之實名認證前,應先綁定本人可接收簡訊之手機號碼,並完成簡訊驗證。
- 閒人上架接單前,及設定收款帳戶(申請出金之前提)時,應綁定本人可接收簡訊之手機號碼,並完成簡訊驗證(《閒人合作條款》第 3 條、第 23 條)。
- 更換已綁定之手機號碼,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程序重新驗證。
- 簡訊驗證碼之發送,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限制次數(目前同一手機號碼每日 5 次、同一帳號每日 10 次、同一網路每日 5 次,每次間隔至少 60 秒);受限制時,本平台顯示原因及可再發送之時間,使用者得聯絡客服協助綁定。
第 9 條 實名認證
- 下列情形,使用者應先完成實名認證:
- 一、顧客首次下見面訂單前。
- 二、顧客欲享有第 30 條之 VIP 權益時。
- 三、申請成為閒人時(並應依第 9 條之 1 通過平台測驗)。
- 四、本公司依第 46 條或其他安全理由要求重新認證時。
- 顧客除前項情形外,得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實名認證。
- 實名認證之方式,為使用者依第 8 條第 1 項綁定手機號碼後,於本平台填寫真實姓名、證件號碼及出生日期,並上傳下列影像,由本公司經授權之審核人員人工審核:
- 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反面;外籍人士為護照個人資料頁。
- 二、手持前款證件之本人自拍照。 審核人員應逐項比對證件影像:影像清晰、證件未過期、證件上之姓名、出生日期及證件號碼與填寫之資料一致、自拍照為本人手持同一證件、證件無塗改;全部符合者始得核准。任一項不符者,本公司得退件,或暫緩審核並請使用者補件(例如照片模糊、缺少反面)。
- 本公司日後得改採或併用委託驗證服務商之自動化驗證(eKYC),並於本平台公告。
- 前項證件及自拍影像,以加密方式存放於非公開之儲存空間,僅經授權之審核人員得檢視,每次檢視均留存紀錄,並於審核完成後依本平台公告之期間(目前為 30 日)刪除。審核通過後,本公司僅保存加密之真實姓名、出生日期、證件號碼之金鑰化雜湊值、性別(依證件判定,與第 7 條之 1 使用者自行設定之性別分開)、證件類型、國籍(以護照認證者)及認證時間,詳見《隱私權政策》。
- 使用者提供他人證件、偽造或變造證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認證者,本公司得永久終止其帳號,並將其證件號碼之雜湊值列入黑名單。
- 通過實名認證之使用者,於本平台顯示「實名認證」標章;閒人另依第 9 條之 1 顯示「平台認證」標章。標章僅表示該使用者已通過各該審核或測驗,不代表本公司擔保其品行或其他事項。
- 外籍人士: 外籍人士以護照完成實名認證者,即得申請成為閒人、接單及出金;出金之收款帳戶應為本人名下之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帳戶,戶名與護照英文姓名比對時,不分大小寫,並忽略空格及常見標點(《閒人合作條款》第 23 條)。外籍人士是否具備在臺工作之資格,由其自行負責。
- 實名認證之撤銷: 本公司發現已通過之實名認證資料有疑義(例如證件影像與填寫之資料不符)者,得撤銷該使用者之實名認證,並通知其重新驗證;撤銷時應記錄理由。撤銷期間,該使用者不顯示「實名認證」標章,不得預約須完成實名認證之見面服務(第 1 項第一款),並不享有 VIP 權益;使用者為閒人者,並暫停接單及出金,其尚未開始之見面訂單由本公司取消並全額退還顧客閒幣(《閒人合作條款》第 23 條之 1)。使用者重新通過實名認證後,始恢復前述權益。
第 9 條之 1 平台認證(閒人)
- 申請成為閒人者,應完成第 9 條之實名認證、通過本公司之平台測驗,並上傳頭像及至少一張生活照,始取得「平台認證」,於其個人頁顯示「平台認證」標章。頭像及生活照均不須顯示本人臉部,得以背影、日常生活或與服務相關之照片(例如作品)為之,但不得使用他人之照片或網路圖片(第 37 條第 1 項)。生活照於完成實名認證並通過平台測驗後始得上傳。平台測驗為本平台使用規則、安全及禁止事項之選擇題,題數及及格標準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10 題,須全部答對);未全部答對者,本平台將標示答錯之題目,申請人得修改後再次送出。
- 閒人取得平台認證後,始得設定接單之服務項目及各服務項目之時薪。閒人依《閒人合作條款》完成個人資料、可接單時段並同意該條款後,即於本平台上架,本公司不另為上架前之人工核准,而以不定期抽查及檢舉處理之方式管理(《閒人合作條款》第 6 條、第 7 條)。
- 「平台認證」標章僅表示該閒人已完成實名認證、通過平台測驗並上傳頭像及生活照,不代表本公司擔保其品行、服務品質或其他事項。顧客仍應遵守第 38 條至第 40 條之交易安全規定。
第三章 閒幣
第 10 條 閒幣之購買
- 閒幣以新台幣購買,一閒幣等值新台幣一元。
- 閒幣僅得透過本公司指定之第三方金流服務(例如綠界科技、藍新金流)購買。顧客應自本平台公告之購買金額選項中選擇(目前為新台幣 500 元、1,000 元、3,000 元、5,000 元、10,000 元、20,000 元、50,000 元及 100,000 元),不得自訂金額;本公司得調整購買金額選項,並於本平台公告。單筆購買之最高金額,依第三方金流服務或發卡機構之限額。本公司得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設定每日或未完成實名認證帳號之購買上限。顧客實際付款購買閒幣之金額,並依第 30 條計入 VIP 之累計。
- 本公司於閒幣購買完成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由本公司開立。本平台目前不提供載有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三聯式發票),亦不提供訂單收據之下載。
- 充值加贈: 本公司目前未提供購買閒幣之加贈。本公司得以公告舉辦充值加贈活動,對符合活動條件之購買另行加贈閒幣(以下稱「加贈閒幣」)。加贈閒幣依各該活動條款使用,不得退款或兌換現金;使用者有濫用活動、虛假交易,或該筆購買款項經盜刷或爭議退款者,本公司得收回該筆購買所生之加贈閒幣。
第 11 條 閒幣之使用限制
- 閒幣僅得用於購買閒人服務(包括訂單、加購時數及延長)。顧客因購買閒幣而依第 30 條取得 VIP 者,不改變閒幣依本條及第 12 條不得退款、轉讓或兌換現金之性質。
- 閒幣不得轉讓、贈與、出售予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亦不得兌換為現金或其他財物。
- 閒人之收益與閒幣分屬不同帳目;收益不得轉換為閒幣,閒幣亦不得轉換為收益。但同時為閒人之使用者,得依第 11 條之 1 以收益支付訂單,兩者仍分別記帳。
第 11 條之 1 以收益付款
- 使用者同時為閒人者,其依《閒人合作條款》取得之可出金收益,得用於支付其以顧客身分所下之訂單,及該訂單之加購時數與延長(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 扣款順序: 付款時一律先扣除使用者已購買之閒幣,不足部分始扣除收益;使用者不得選擇扣款順序。閒幣與收益仍分別記帳,不因此合併。
- 退回原帳戶: 前項訂單、加購或延長經取消、退款、爭議裁決或因檢舉取消而應退還者,退回原支付之帳戶:自收益支付之部分先退回收益(以當初自收益支付之金額為限),其餘退回閒幣。退款不會使已購買之閒幣轉為可出金之收益。
- 收益審查中: 使用者之收益有未處理之風險標記(例如依第 5 項或第 46 條審查中)者,於審查完成前,收益不得用於付款;本平台於錢包頁說明原因。
- 風險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平台將交由本公司客服人員審查是否涉及洗錢或其他不法金流(第 46 條):
- 一、使用者以收益支付之訂單,其收款之閒人亦曾於 30 日內以顧客身分支付該使用者之訂單(以收益互相下單);審查期間,本公司得暫停收款閒人之出金。
- 二、單筆以收益支付達 5,000 閒幣以上(連續多天預約依第 15 條之 1 以同一組之合計計算);本公司得抽查,必要時依第 46 條暫停出金。 前項第一款之「以收益互相下單」,包括先以收益支付對方之訂單、對方再以閒幣支付回來之情形。訂單於閒人取得任何款項前經全額退款取消,且雙方之間已無其他已付款而未取消之訂單者,本平台自動排除因該訂單產生之「以收益互相下單」風險標記,並恢復因此暫停之出金;尚有其他訂單者,標記改由該訂單繼續審查。第二款之提醒不因取消而自動排除。
- 餘額之顯示: 除出金頁僅顯示可出金之收益外,本平台各頁面(例如下單頁、頁首)顯示之閒幣餘額,為已購買之閒幣與可出金收益之合計;錢包頁並分別列出兩者之金額。
第 12 條 閒幣之效期與退款
- 閒幣於本平台營運期間永久有效,無使用期限。
- 已購買之閒幣不予退款;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本條款另有約定(包括第 55 條第 3 項刪除帳號前之結清)者,不在此限。加贈閒幣依第 10 條第 4 項處理。
- 使用者購買閒幣前,本平台將以明顯方式提示前項規定,並經使用者勾選同意後始完成交易。
- 本平台終止營運時,本公司應於終止前至少 30 日公告,並就使用者未使用之閒幣,依法令及本公司所提供之履約保障措施辦理退款。
第 13 條 閒幣之退回
依本條款應退還顧客之閒幣,以閒幣退回顧客之閒幣餘額,不以現金或原付款方式退還;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依第 12 條第 2 項但書辦理退款者,不在此限。訂單之全部或一部係以收益支付者,依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退回原支付之帳戶。
第 13 條之 1 閒幣做公益
- 本公司得於本平台舉辦「閒幣做公益」活動。使用者得於活動期間,將其閒幣餘額之全部或一部捐出,每次最低 1 閒幣,不設上限,但不得超過送出時之可用餘額(已申請出金、凍結或保留中之金額不得捐出)。前述閒幣餘額包含使用者已購買之閒幣,及閒人依《閒人合作條款》取得之可出金收益;捐出時先扣除已購買之閒幣,不足部分再扣除收益。本條不改變已購買之閒幣不得申請出金或兌換現金之規定。
- 使用者送出捐出前,本平台將以明顯方式提示捐出金額及本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經使用者確認後始送出。捐出經送出後立即自使用者帳戶扣除,不得取消,亦不得要求返還、兌換或補償。
- 本公司於每月(以臺灣時間為準)結算當月使用者捐出之閒幣合計,並以同額新台幣加碼,以本公司名義將兩者合計之新台幣(一閒幣以新台幣一元計)於次月 10 日前捐予本公司選定之受贈對象(目前為台灣世界展望會「愛心送餐」專案),並於本平台公告受贈對象、捐款日期、金額及捐款證明。捐出閒幣之使用者無法取得個人名義之捐款收據,亦不得據以主張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 使用者於捐出時勾選同意者,本平台於該月捐款名單公開其部分遮蔽之暱稱及捐出金額;未勾選者不公開任何可識別之資訊,僅計入總額。使用者刪除帳號後,其公開於名單之暱稱改為匿名。
- 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並於本平台公告;暫停或終止前已捐出之閒幣,仍依第 3 項辦理。
第四章 訂單
第 14 條 瀏覽與信用摘要
- 顧客得瀏覽閒人之個人頁,包括照片、自我介紹、閒人自行設定顯示之性別(閒人得選擇不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籤)及各項目之時薪、服務區域(及是否「服務區外也接」)、閒人選填之會說的語言(例如國語、台語、客語、英語、手語;選填英語者並顯示「也會說英文」)、可接單時段、「平台認證」標章、評價、取消率及粗略之最後上線狀態(今天、本週或更早)。本平台不顯示閒人之精確上線時間。顧客得依語言篩選閒人;語言由閒人自行填寫,本公司不測驗或擔保其語言能力。閒人個人頁設有檢舉功能(第 42 條之 1)。停權中之閒人不顯示於搜尋結果;其個人頁仍得瀏覽,但顯示「停權中,暫時無法預約」,顧客不得對其下單(第 25 條之 1)。顧客得自本平台首頁之「找人陪」或「找人幫忙」入口,瀏覽提供各該類服務項目之閒人。顧客瀏覽線上服務時,不受地區篩選之限制(僅提供線上服務之閒人無服務區域)。線上服務視為臺灣全區;顧客依地區搜尋時,只提供線上服務之閒人,及所選服務項目得以線上方式進行之閒人,亦列於搜尋結果。
- 閒人得就各服務項目分別訂定時薪,以閒幣計算,不得低於本平台公告之最低時薪(目前為每小時 100 閒幣),亦不得高於最高時薪(目前為每小時 10,000 閒幣);陪伴類服務與幫忙類服務之計價方式相同,均以時薪計算。閒人列表顯示該閒人各服務項目中之最低時薪(「○ 閒幣起」);顧客自「找人陪」或「找人幫忙」入口瀏覽時,閒人列表僅顯示該類服務項目及其中之最低時薪。訂單價金以顧客所選服務項目之時薪乘以服務時數計算(服務時數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三款,最短 1 小時,以 1 小時為單位)。
- 閒人均須取得平台認證(完成實名認證並通過平台測驗),其個人頁顯示「平台認證」標章。顧客應認明該標章,並僅透過本平台與閒人交易。
- 閒人收到訂單時,得查看該顧客之信用摘要,包括是否已通過實名認證、完成訂單數、平均評分及取消次數,以及該顧客依第 7 條之 1 自行設定之性別;顧客為 VIP 者,閒人並得於站內聊天及訂單中看到其「VIP」標章(第 31 條);到府服務之訂單,閒人並得於接單前查看顧客填寫之現場資訊(第 15 條第 9 項);幫家人預約之訂單,閒人並得於訂單頁看到到場家人之稱呼及其與顧客之關係(第 18 條之 1)。顧客同意本平台向閒人提供前述資訊。
- 組合服務不另計價: 顧客於同一時段希望閒人協助多件事項者,應選擇其中最主要之服務項目下單,本平台不另設組合服務之價格;其中有需要專長之項目(例如教學、攝影)者,應選擇該項目,以其時薪計算。各事項之細節,宜先於站內聊天與閒人確認,或寫於下單備註。前述事項仍不得包括《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之服務。
第 15 條 下單
- 顧客下單時,應選擇下列事項:
- 一、訂單類型:見面訂單或線上訂單。服務項目僅得以見面或線上方式進行者,依其限制;到府服務僅得以見面訂單為之。
- 二、服務開始時間: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如下:
- (一)見面訂單:服務開始前至少 2 小時,以 30 分鐘為單位。
- (二)線上訂單:得即時預約,無最短提前時間,以 5 分鐘為單位。
- (三)最遠均為 60 日內。
- 三、服務時數: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最短 1 小時、最長 12 小時),以 1 小時為單位。服務時段得跨越午夜(例如晚上 9 時至翌日凌晨 1 時),但須在閒人之可接單時段內。
- 四、服務項目(服務標籤)。
- 五、見面訂單之見面地點,並應符合第 16 條之規定。
- 六、備註:顧客應誠實說明服務內容與需求(線上訂單並宜說明進行之方式),不得填寫聯絡方式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內容。
- 顧客閒幣不足時,該時段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為顧客保留(目前為 10 分鐘);逾時未完成付款者,保留自動失效。保留期間,閒人封鎖該顧客、遭停權或暫停接單者,顧客付款時不扣除閒幣,保留之時段直接取消。
- 本公司建議顧客於下單前,先透過站內聊天與閒人確認服務內容及時間。
- 使用者不得以其閒人身分為自己下單,亦不得與他人串通為之。
- 本平台目前全天 24 小時開放下單,本公司開放之服務區域原則上為臺灣全區;見面訂單之見面地點,並應在該閒人設定之服務區域內(第 16 條第 7 項)。本公司得公告特定時段、特定區域(例如縣市)或特定服務標籤之下單限制。
- 顧客下單時,本平台將告知第 21 條之規定:服務期間之活動費用由顧客負擔,閒人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由閒人自行負擔;到府服務之清潔用品、工具一律由閒人自備,其成本反映於時薪,閒人不得另行收費(第 16 條之 1 第 7 項、第 21 條第 6 項)。
- 只接同性別顧客: 閒人得設定「只接同性別顧客」。顧客依第 7 條之 1 設定之性別,與該閒人所設定顯示之性別不同者,不得對該閒人下單;但仍得透過站內聊天與該閒人聯繫。本平台於顧客完成性別設定後,始向其顯示該閒人之前述限制。
- 顧客未依第 7 條之 1 設定性別者,不得下單。
- 到府服務之下單: 顧客下到府服務之訂單時,除第 1 項事項外,並應:
- 一、選擇服務地點附近、符合第 16 條之公開場所為見面地點(第 16 條之 1)。
- 二、填寫現場資訊:見面地點步行至服務地點所需時間(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最長為 30 分鐘)、服務時現場是否有其他人(及其為家人、室友或其他人與人數,選填)、是否有寵物。未填寫者,不得下單。
- 三、勾選確認已了解:見面地點應選在服務地點附近之公開場所,見面出示見面碼後即開始計時,再一同前往;建議顧客或其家人在家,直到服務結束;閒人到場後如認為不安全,得結束服務並回報本平台。未勾選者,不得下單;本平台留存顧客勾選同意之時間。
- 顧客應誠實填寫現場資訊。現場資訊於閒人接受訂單前即顯示予該訂單之閒人,供其評估是否接單;不得於現場資訊、下單備註或站內聊天中填寫服務地點之地址。現場資訊與實際不符者,閒人得依第 16 條之 1 第 4 項、第 27 條處理。
- 下單之限制: 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平台不受理其下單:
- 一、遭閒人以「不方便接」婉拒後 24 小時內,再對同一位閒人下單(第 22 條第 6 項第一款)。
- 二、曾被該閒人檢舉,且該檢舉處理中,或已處理完畢而自檢舉時起未滿 30 日者,對該閒人下單。本款不因檢舉人解除第 33 條第 3 項之封鎖而受影響;依第 34 條第 2 項遭禁言者,亦同(第 34 條第 2 項第一款)。
- 三、24 小時內有性暗示之違規紀錄(第 34 條第 1 項、第 5 項)者,預約到府服務、以住家樓下為見面地點,或以 KTV 包廂等非公共場所為見面地點(第 16 條第 6 項、第 10 項、第 16 條之 1);顧客得改約公共場所。
- 四、1 小時內對同一位閒人取消 2 筆已付款之訂單(不論閒人是否已接受)者,自第 2 筆取消時起 1 小時內,再對該閒人下單。
- 同行人數: 顧客下見面訂單時,應填寫同行人數(含顧客本人;依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者,為到場之人數),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1 至 10 人);本平台於訂單頁向閒人顯示。顧客應如實填寫,並依下列規定:
- 一、實際到場人數多於預約之同行人數者,閒人得依第 19 條第 6 項第七款提前結束服務;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者,該訂單視為完成,所扣閒幣不予退回。
- 二、實際到場人數少於預約之同行人數者,不構成提前結束或退款之理由。
- 三、同行人數不影響訂單價金之計算;同行之人仍應遵守本條款及《禁止服務項目清單》(例如不得攜同未滿十八歲之人,第 39 條第九款)。
第 15 條之 1 連續多天預約
- 顧客得就同一位閒人、同一服務項目,一次預約連續 2 日至 7 日(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每日同一時段之服務(以下稱「連續多天預約」),各日之下單資料(包括見面地點、備註及同行人數)僅須填寫一次。
- 連續多天預約之閒幣,應於下單時一次付清。其中任一日之時段無法預約(例如與閒人其他訂單衝突、不在可接單時段內)者,全部不成立,本平台並告知顧客係哪一日無法預約。
- 各日為獨立訂單: 連續多天預約之各日,均為獨立之訂單,各自開始、結束、確認、評價及退款,並各自適用第 17 條至第 29 條之規定。閒人得整組接受或婉拒,亦得逐筆處理;本平台於訂單頁列出同一組之各日訂單。
- 整組取消: 顧客得於訂單頁取消整組尚未開始之訂單,本平台於取消前顯示各日及合計退回之閒幣。整組取消時,依下列規定(以下時數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一、第一天開始前 72 小時以上取消: 整組全額退回,並使用一次第 22 條第 2 項之「每週一次全額取消」額度;VIP 不使用額度。一般顧客本週之額度已用完者,依第二款計算。
- 二、未滿 72 小時,或依前款額度已用完: 各日訂單依第 22 條第 2 項之比例(依取消時點距離各該日開始之時間)分別計算後合計退回,不使用每週全額取消、VIP 每週全額取消及 VIP 每月免責取消等任何次數額度;依第 22 條第 2 項須使用額度始得全額退回之情形,依超過次數之比例退回。閒人尚未接受之各日訂單,全額退回。
- 三、第 22 條第 6 項接單前反覆取消之次數、向閒人顯示之取消次數(第 14 條第 4 項)、第 15 條第 11 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對同一位閒人之下單限制,整組均僅計一次。
- 四、閒人婉拒或撤回同組其中任一日之訂單者,顧客整組取消其餘尚未開始之訂單時,整組全額退回,且不使用任何次數額度。
- 顧客僅取消其中一日或數日者,就各該日之訂單,依一般規定處理。
第 16 條 見面地點
- 見面訂單之見面地點及服務進行之地點,原則上應為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所,例如:便利商店、餐廳、咖啡廳、百貨商場、夜市、公園、運動場館、展覽場館、圖書館、車站、公家機關、醫院或診所之公共區域等。但到府服務之服務地點,依第 16 條之 1 之規定(其見面地點仍應為公開場所);非公開場所之見面地點,依第 10 項處理。
- 下列場所,平台禁止作為見面地點或服務進行地點;顧客填寫之見面地點屬下列場所者,本平台不受理下單,並建議顧客改約最近之公共場合(例如便利商店、咖啡廳):
- 一、住家、宿舍、寢室、套房、雅房或任何一方之居所:本平台為保護顧客之住家地址,不受理以住家為見面地點;但依第 6 項約在住家樓下者,不在此限。到府服務依第 16 條之 1,約在住家附近之公共場合見面後再一同返家。
- 二、旅館、民宿、汽車旅館(摩鐵)或其他住宿場所,及飯店、酒店之客房與附設餐廳(飯店、酒店之大廳依第 8 項)。
- 三、按摩、SPA、三溫暖、理容院或其他類似場所。
- 四、汽車、機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之內部(車上、車內;大眾運輸工具除外);雙方亦不得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第 40 條第 2 項)。
- 五、其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之場所。
- 服務進行中,任一方均不得要求對方移動至前項所列場所;但到府服務依第 16 條之 1 一同前往服務地點者,不在此限。一方提出此要求者,他方得拒絕,並得依第 27 條提前結束服務。
- 本公司得對見面地點進行自動或人工審查,並得取消違反本條規定之訂單;因顧客違反本條致訂單取消者,依第 22 條「顧客取消」之規定處理。
- 線上訂單不得約定見面;雙方欲見面者,應另行成立見面訂單,並適用本條規定。
- 住家樓下: 經本平台標示之服務項目(目前為陪看診(非醫療)、陪長輩散步、陪長輩聊天),見面地點得選擇「住家樓下」,即大樓門口、社區大門、巷口等住家外之公開處(第 2 條第二十一款)。約在住家樓下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閒人於住家樓下與顧客(或依第 18 條之 1 到場之家人)見面,不上樓、不進屋;雙方見面後,服務應於公開場所進行(例如一同前往醫院、診所或公園)。
- 二、見面地點之填寫不得指向樓上、家裡、屋內、進門、上樓、電梯等處;含有此類內容者,本平台不受理下單。
- 三、其他服務項目,仍不得約在住家或住家樓下見面;到府服務依第 16 條之 1 處理。
- 服務區域: 見面訂單之見面地點,應在該閒人設定之服務區域(縣市及鄉鎮市區)內。本平台依見面地點之地址(或地圖選點之位置)判斷其所在縣市及區(「台」與「臺」視為相同);無法判斷者,顧客應於地址中寫明縣市及區,始得下單。閒人開啟「服務區外也接」者,顧客得約在其服務區域以外之地點,前往之交通時間由閒人自行評估是否接單;閒人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仍依第 21 條第 2 項由閒人負擔。
- 飯店、酒店: 飯店、酒店僅得以其大廳為見面地點(客房及附設餐廳依第 2 項第二款不得作為見面地點);雙方於大廳見面後,仍不得前往第 2 項所列之場所(第 3 項)。宿舍、寢室及民宿,依第 2 項第一款、第二款不得作為見面地點。
- 下單備註之限制: 見面訂單之下單備註,不得要求閒人上樓、進屋、按電鈴或前往房間;含有此類內容者,本平台不受理下單。但到府服務依第 16 條之 1 之流程一同前往服務地點者,不在此限。
- 非公開場所之見面地點: KTV 包廂、私人包廂等非屬公開場所,但未列於第 2 項之場所,得作為見面地點;車上、車內依第 2 項第四款仍不得作為見面地點。前述得約之場所,依下列規定:
- 一、本平台於閒人接受該訂單前,向閒人顯示「這筆訂單的見面地點似乎不是公共場所,請注意安全」之提醒;閒人須勾選確認已了解,始得接受訂單(第 17 條第 4 項)。是否接單由閒人自行決定,閒人婉拒者,不因此受任何不利益。
- 二、本平台就此類地點盡提醒及告知之義務;雙方仍應遵守第 3 項(不得要求移動至第 2 項所列場所)、第 39 條第一款(性交易之禁止)及第 40 條第 2 項(不得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之規定。
- 三、服務中任一方感到不安全者,得依第 27 條提前結束服務,或依第 41 條使用一鍵求助。
- 禁止場所之判定: 顧客填寫之見面地點經系統判定為第 2 項所列平台禁止之場所者,本平台不受理下單,並提示顧客改約公共場合,但不說明係因何字詞判定。同一顧客於 30 分鐘內第 3 次起再填寫經判定為禁止場所之見面地點者,本平台留存紀錄並記為違規(第 34 條第 2 項)。
第 16 條之 1 到府服務
- 見面地點: 到府服務之見面地點,應為服務地點附近、符合前條第 1 項之公開場所(例如捷運站出口、便利商店門口),亦得僅填寫顧客住家所在之社區名稱(於社區大門等公開處見面),不須填寫完整地址。本平台為保護顧客之住家地址,不蒐集服務地點之地址(但依第 10 項第五款填寫者除外);見面地點填寫為一般住宅、公寓者,本平台不受理,並建議顧客改約最近之公共場合,見面後再帶閒人返家(前條第 2 項第一款)。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依第 10 項處理。
- 前往服務地點: 閒人於見面地點經顧客當面出示見面碼並開始打卡(第 18 條)後,雙方一同前往服務地點;服務地點之地址由顧客當面告知閒人。見面地點與服務地點間之移動以步行為原則,步行時間不得超過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0 分鐘);雙方不得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第 40 條第 2 項)。服務時間自顧客出示見面碼、閒人開始打卡時起算(第 18 條第 2 項),自見面地點步行至服務地點之時間計入服務時間;顧客選擇見面地點時,應自行斟酌其與服務地點之遠近。
- 服務地點之限制: 服務地點以顧客之住家(含租住處)為限,不得為前條第 2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之場所;服務進行中,任一方不得要求移動至服務地點以外之前條第 2 項所列場所。
- 安全: 閒人於前往服務地點途中或到達服務地點後,認為現場與顧客提供之現場資訊不符(例如有未告知之他人或寵物),或有其他不安全之情形者,得拒絕進入服務地點,或依第 27 條結束服務並回報本平台,不因此記點。
- 顧客之義務: 顧客應確保服務地點之安全,並使在場之人遵守本條款;不得要求閒人進入與服務無關之空間、提供服務項目以外之服務,或提供《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之服務(例如按摩、托育、看護)。現場有未成年人者,閒人不負照顧之責,亦不得以其為服務對象。
- 屋內隱私: 閒人於服務地點內,不得拍攝、錄影屋內,亦不得翻動顧客之私人物品;但經顧客同意,就工作區域拍照存證者,或到府照顧寵物依第 11 項上傳照片回報者,不在此限(《閒人合作條款》第 15 條)。
- 用品與工具: 依第 21 條第 6 項處理。
- 閒人提供到府服務,無須另行通過本平台之測驗或認證;顧客下到府服務之訂單,應已完成實名認證(第 9 條)。
- 顧客在場: 為保護顧客隱私及避免爭議,到府服務不得約在住家見面,應依第 1 項約在住家附近之公開場所見面後一同返家;本公司建議服務期間顧客或其家人全程在家,直到服務結束。除依第 10 項事先約定者外,閒人不得保管顧客之鑰匙或任何物品(第 39 條之 1),顧客至少應於雙方進入服務地點時在場開門。顧客因自身因素未全程在場,於其不在場期間發生之財物損失或意外,本公司於顧客報案後,提供必要之協助(例如依法提供訂單、打卡及站內聊天紀錄);其爭議由顧客與閒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到府照顧寵物於顧客不在場時,亦同。顧客於下單時,應依第 15 條第 9 項第三款勾選確認本項規定。
- 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 到府照顧寵物得於顧客不在場時進行(例如顧客出國期間);其他到府服務,本平台不建議顧客不在場。顧客於服務期間不在場者,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雙方應於下單前,於站內聊天約定見面地點、閒人到達後之回報方式,及鑰匙或門鎖密碼之交接方式(交接方式得依第五款填寫,不得於站內聊天傳送地址或門鎖密碼)。
- 二、閒人到達見面地點後,應於站內聊天回報(例如描述所在位置之明顯地標);顧客確認後,於站內聊天告知見面碼,閒人輸入見面碼開始服務後,始得前往服務地點。顧客應於確認閒人已到達見面地點後始告知見面碼,不得事先告知。
- 三、鑰匙或門鎖密碼之交接方式(例如事先放置於約定處所、使用密碼鎖)由雙方事先約定,本公司不代為保管或轉交鑰匙;閒人應於服務結束時依約定歸還或放回鑰匙,並不得複製鑰匙、記錄或轉告門鎖密碼;本公司建議顧客於服務結束後變更門鎖密碼。鑰匙如需由雙方當面交付者,應於閒人輸入見面碼開始服務(第 18 條)後始得交付,不得於服務開始前或結束後交付;閒人收受鑰匙及歸還鑰匙時,均應以訂單頁之照片回報功能拍照回報(只拍鑰匙),使交接過程納入訂單之紀錄與保障。
- 四、顧客不在場期間發生之財物損失或意外,依第 9 項處理。
- 五、主人不在家之專用欄位: 到府照顧寵物之顧客,得於下單時勾選「主人不在家」,並填寫服務地點地址、門鎖密碼或取鑰匙方式(5 至 300 字,經第 34 條之內容過濾)。該資訊加密儲存,僅於服務當日閒人到達見面地點並以定位確認到場(訂單頁「我到了」)後至服務結束前,向該訂單之閒人顯示(見面地點未標示地圖位置者,於服務開始後始顯示);閒人接受訂單前,本平台即標示該訂單為主人不在家、地址及門鎖資訊於到場後始顯示。本公司人員之後台亦不顯示該資訊;服務結束、訂單取消或轉為爭議處理後,由系統清除,並提醒顧客更換門鎖密碼。閒人不得拍攝、抄寫、留存或轉告該資訊(《閒人合作條款》第 31 條)。本款為第 1 項「不蒐集服務地點之地址」之例外(《隱私權政策》第 5 條、第 6 條)。
- 到府照顧寵物之照片回報: 到府照顧寵物之訂單,閒人得於服務進行中,於訂單頁上傳照片向顧客回報寵物之狀況,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每筆訂單最多上傳 10 張(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二、僅得拍攝寵物、飯碗、貓砂盆,及依第 10 項第三款回報交接之鑰匙(只拍鑰匙,不拍門牌、門鎖或其他可辨識地址之物),不得拍攝屋內其他地方、顧客之私人物品或任何人。
- 三、本平台將對照片重新編碼,並移除 EXIF、GPS 等詮釋資料;照片不公開,僅該訂單之顧客、閒人及處理爭議或檢舉之客服人員得以短效網址檢視。
- 四、照片於訂單完成或取消,且自上傳時起滿 30 日後,由系統自動刪除;訂單有爭議者,保留至爭議處理完成為止(《隱私權政策》第 6 條)。
- 五、閒人違反第二款者,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36 條處置。顧客不得要求閒人拍攝第二款以外之內容。
第 16 條之 2 教學服務與未成年人
- 教學服務(例如課業家教、樂器教學、程式教學)得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教學對象(以下稱「學生」);下單之顧客仍須年滿十八歲(第 5 條),通常為學生之家長。
- 學生未滿十八歲者,下單之顧客(或學生之家長,以下合稱「家長」)應於服務期間全程在場;閒人不得與未成年之學生單獨共處。「在場」依下列方式認定:
- 一、線上上課或閒人到府上課: 家長於服務期間在家即可,不必在學生身旁或同一房間;但家長應能於學生有任何狀況時及時協助,學生身體不適或有其他狀況時,家長應立即向本平台反映。
- 二、約在外面之公共場所上課: 家長應全程在同一場所(例如同一間咖啡廳、圖書館),不必同桌。
- 三、家長離開時,課程即結束,閒人亦應一同離開(線上上課則結束服務)。
- 見面之教學應於第 16 條所定之公開場所進行(例如咖啡廳、圖書館、共享空間開放區);但到府教學之服務(例如到府課業家教、到府手機電腦教學)依第 16 條之 1 於顧客住家進行,學生未滿十八歲者,家長必須全程在家,並適用第 2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 違反第 2 項者,屬嚴重違規,本公司得依第 43 條處置,並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36 條處置閒人。
- 本平台不蒐集學生之個人資料;使用者不得於下單備註、站內聊天或訂單留言區提供學生之姓名、學校等資料(《隱私權政策》第 22 條)。
- 下單確認: 顧客下教學類服務之訂單(見面或線上)時,應先選擇上課的是顧客本人(已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之孩子。選擇孩子者,應勾選確認「學生未滿 18 歲時家長在場(線上或到府上課時家長在家;約在外面上課時家長在同一個場所,不必同桌);家長離開時課程即結束」,未勾選者不得下單,本平台於訂單中留存勾選確認之時間;選擇本人者,訂單註明上課的是顧客本人,無須勾選(《隱私權政策》第 6 條)。顧客虛偽選擇本人而實由未成年人上課者,適用第 4 項。
- 教學服務不適用第 18 條之 1(幫家人預約);下單之顧客(家長)應依第 2 項在場。
- 證明文件: 本平台不強制提供教學服務之閒人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或學歷證明。顧客得於下單前請閒人先上一堂試聽課,或請閒人出示相關證明;是否提供,由閒人自行決定。閒人出示之證明,顧客不得記錄、截圖或告知他人。
第 16 條之 3 代排隊、代抽號碼牌
代排代辦服務中之名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第 2 條第十七款第(二)目),依下列規定:
- 開始計時: 閒人於預約之服務開始時間到達見面地點(排隊處),於訂單頁以定位確認到場(「我到了」)時開始計時,無須輸入見面碼;閒人提早到場者,得先行確認到場,服務時間仍自預約之開始時間起算;開始計時時,閒人仍應位於見面地點。見面地點未從地圖選取者,本平台依地址換算大概位置,閒人在附近即得以定位確認到場;無法換算位置者,閒人得於預約之開始時間前 2 小時起於訂單頁上傳現場照片作為到場紀錄,訂單於顧客到場出示見面碼時轉為服務中;服務時間及費用仍依預約之時段計算,不因見面碼輸入之時間而延後或延長。閒人為取得較前之位置而提早到場排隊之時間,不另計費。
- 顧客晚到: 顧客晚到者,服務照常計時(含前項無法換算位置之情形),結束時間不予延後;顧客到場後找不到閒人者,得於訂單頁回報,該訂單轉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人工處理,閒幣暫不結算。於預約之結束時間前,閒人在店家允許之範圍內代為保留位置或號碼牌。超過結束時間顧客仍未到場者,閒人得結束服務,費用照付,不予退回。
- 延長: 排隊時間超過預約時段而需延長者,依第 19 條之 1 辦理;未經延長者,閒人得於結束時間結束服務。
- 交付: 位置或號碼牌僅得交予顧客本人。顧客到場後應出示見面碼,閒人於訂單頁輸入並確認後始得交付(《禁止服務項目清單》第 4 條第十一款第 2 項第四款);閒人不得代為付款、購買,亦不得轉交予顧客以外之人。
- 交付後結束: 閒人依前項確認交付後,得結束服務;服務時間依預約之時段計算,不視為第 19 條第 6 項之提前結束。預約結束時間前未經確認交付者,閒人不得結束服務,但依第 2 項顧客始終未到者不在此限。
- 不得扣住: 閒人不得扣住位置或號碼牌,向顧客要求訂單價金以外之任何費用或財物(第 21 條第 4 項)。
- 本條所生之爭議,由本公司客服人員依訂單、到場確認(含現場照片)、站內聊天及訂單留言區之紀錄處理。
- 店家不允許代排: 店家不允許代為排隊或保留位置者,閒人應立即於訂單留言區回報,由顧客決定取消或改約;顧客決定取消者,得聯絡客服,由本公司以平台因素取消,閒幣全額退回,不計入任何一方之取消次數,閒人亦不記點。
第 17 條 接單
- 閒人得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訂單,並應於訂單成立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決定,目前如下:
- 一、見面訂單:訂單成立後 1 小時內,但不晚於服務開始時間。
- 二、線上訂單:訂單成立後 1 小時內,但不晚於服務開始時間;服務開始時間距訂單成立未滿 30 分鐘者,閒人至少有 30 分鐘得決定是否接受,但最遲應於服務結束時間前 30 分鐘決定。
- 閒人拒絕或逾時未回應者,視為拒絕,訂單取消,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
- 閒人接受訂單時,顧客與本公司間之服務契約就該訂單確定成立。
- 見面地點屬第 16 條第 10 項之非公開場所者,閒人應於接受訂單前勾選確認已了解本平台之安全提醒,始得接受;本平台留存閒人確認之紀錄。
第 18 條 開始碼與開始服務
- 本平台於閒人接受訂單後,向顧客提供開始碼:
- 一、見面訂單: 顧客應於見面時親自向閒人出示見面碼,不得於見面前以任何方式將見面碼告知閒人或第三人;但依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者,顧客得將見面碼轉交到場之家人,由該家人於見面時出示,仍不得於見面前告知閒人。
- 二、線上訂單: 顧客應於雙方均進入會議(Google Meet 或 Zoom)後,以口頭、站內聊天或訂單留言區將開始碼告知閒人,不得事先告知,亦不得告知第三人;顧客或閒人依第 34 條第 2 項遭暫停傳送訊息者,仍得於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告知開始碼。
- 閒人應輸入顧客提供之開始碼,並進行開始打卡;開始打卡最早得於服務開始時間前 30 分鐘為之。見面訂單之服務時間自開始打卡時起算,但最遲不得早於訂單之服務開始時間;線上訂單提前開始者,依第 5 項。
- 開始碼不符、顧客無法提供,或任一方對他方身分有疑慮者,得拒絕開始服務,並應透過本平台回報客服。
- 使用者同意閒人於見面訂單開始打卡及結束打卡時,本平台記錄當下之時間與位置。本平台不於服務期間持續追蹤位置;線上訂單不記錄位置。到府服務之結束打卡不記錄位置(《隱私權政策》第 6 條)。
- 線上訂單提前開始: 線上訂單之閒人於服務開始時間前 30 分鐘內開始打卡者,訂單之服務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一併提前,服務時數不變(例如原訂 10 時至 12 時,於 9 時 40 分開始者,改為 9 時 40 分至 11 時 40 分),本平台並通知顧客新的結束時間。提前後之時段與該閒人其他訂單之時段重疊者,不得提前開始,應於原定開始時間開始。
- 同時僅得一筆服務中: 閒人同一時間僅得有一筆服務中之訂單;前一筆訂單尚未結束打卡者,應先結束該訂單,始得開始下一筆訂單(包括依第 24 條回報顧客未到而開始之服務)。
- 代排隊、代抽號碼牌: 依第 16 條之 3 第 1 項以到場確認開始服務,見面碼於交付位置或號碼牌時出示(同條第 4 項),不適用第 1 項第一款「見面時出示見面碼開始服務」及第 2 項之規定。
- 線上訂單晚開始: 線上訂單之服務時數,自閒人輸入開始碼時起算滿預約之時數;於服務開始時間後始開始者(包括閒人較晚接單、顧客較晚提供開始碼),結束時間依延後之時間順延。閒人接單時,順延後之時段與其其他訂單重疊者,不得接單;開始後順延之時段與閒人下一筆訂單重疊者,結束時間至多順延至下一筆訂單開始前,未能補足之時間由本平台記錄於訂單,顧客得向客服反映,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處理。
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本人不到場)
- 顧客下見面訂單時,得勾選「幫家人預約,我不到場」,由其家人到場與閒人見面並接受服務(例如為長輩預約陪看診、陪散步)。線上訂單及教學服務(第 16 條之 2 第 7 項)不適用本條。
- 勾選者,應填寫到場家人之稱呼(20 字以內,例如「王媽媽」)及其與顧客之關係(10 字以內,例如「母親」)。本平台不蒐集家人之全名或電話;稱呼與關係亦經第 34 條之內容過濾,不得夾帶聯絡方式或違規內容。
- 閒人於訂單頁可看到「到場的是顧客的○○(關係)」,以便於見面時辨認。
- 閒人接受訂單後,本平台於訂單頁產生「行程卡」(記載服務項目、時間、見面地點、閒人之暱稱及見面碼),由顧客自行轉交到場之家人;見面時由家人向閒人當面出示見面碼,閒人依第 18 條第 2 項輸入並開始打卡。顧客應確認到場之家人知悉本條款之安全規定及《禁止服務項目清單》,並不得於見面前將見面碼告知閒人。
- 依本條成立之訂單,訂單、付款、取消、退款、顧客未到之效果及違規責任,仍由下單之顧客負責;到場家人之行為違反本條款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者,視為顧客之違反,本公司得依第 43 條對顧客處置。
- 到場之家人未滿十八歲者,除依第 16 條之 2 進行之教學服務外,依第 39 條第九款不得為之。
- 到場之家人非本平台之使用者,無法自行使用本平台之打卡、一鍵求助、檢舉等功能;顧客宜與到場家人保持聯繫,遇有問題時由顧客透過本平台回報(閒人未到者,顧客得依第 25 條第 2 項遠端回報),遇有立即危險者應撥打 110(報警)或 119(救護、火災)。
第 19 條 服務之進行與結束
- 加購時數: 服務進行中,顧客得以閒幣加購服務時數,經閒人確認後生效。閒人拒絕或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逾時未回應者(目前為 1 小時),加購取消,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加購後之時段不得與該閒人其他訂單衝突;加購後得跨越午夜。閒人提出之延長,依第 19 條之 1;閒人提出之延長等待顧客同意期間,顧客不得另行加購。
- 結束打卡: 閒人應於服務結束時進行結束打卡。
- 逾時提醒: 服務超過預定結束時間,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0 分鐘)仍未結束打卡者,本平台將提醒雙方。超過預定結束時間之服務,未經加購或依第 19 條之 1 延長者,不另計費,雙方亦不得私下收付任何費用(第 21 條第 4 項、第 38 條)。
- 系統代為結束: 服務超過預定結束時間,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2 小時)仍未結束打卡者,由系統代為結束,並以預定結束時間為結束時間。
- 未打卡: 服務開始時間經過後,閒人始終未進行開始打卡,且雙方均未依第 24 條或第 25 條回報者,該訂單轉由客服人工處理;本公司得調閱訂單、聊天紀錄及雙方說明後,決定閒幣之退回或結算。
- 閒人提前結束: 閒人於預定結束時間前(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前 5 分鐘以前),且實際服務時間未滿預約時數即結束打卡者,應選擇下列原因之一:
- 一、顧客要求提早結束。
- 二、約定的事情已經做完。
- 三、家長離開,課程結束(僅限教學服務,第 16 條之 2 第 2 項)。
- 四、感到不安全或不舒服。
- 五、顧客未依約定行為。
- 六、其他(應簡要說明,說明內容經第 34 條之內容過濾)。
- 七、到場人數比預約多(僅限見面訂單,第 15 條第 12 項第一款)。 閒人選擇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本平台同時建立 S1 等級之檢舉(第 42 條),閒人不因提前結束而記點。提前結束之訂單,閒幣仍留於託管,依第 20 條第 4 項由顧客確認;但有第 20 條第 5 項之情形者,由本公司審核。閒人選擇第七款者,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該訂單視為完成。
第 19 條之 1 延長服務
- 閒人提出延長: 服務進行中,閒人得於預約結束時間前 30 分鐘起,於訂單頁向顧客提出延長服務時數(例如陪看診尚未輪到),每次延長 1 至 2 小時(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延長之價金依該訂單之時薪計算。服務係依第 24 條「回報顧客未到」而開始者,閒人不得提出延長(顧客到場後如需延長,由顧客依第 19 條第 1 項加購)。
- 顧客同意: 本平台通知顧客後,顧客於訂單頁同意者,延長即成立,並於同意時扣除閒幣(依第 11 條之 1 之順序)。顧客不同意,或依本平台公告之期限(目前為 1 小時)未回覆者,延長不成立、不扣除閒幣,本平台並通知閒人依原定結束時間結束服務。閒人不得代顧客同意。
- 預先同意自動延長: 顧客得於下單時或服務結束前,於訂單頁預先同意「最多自動延長 1 小時」(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顧客預先同意者,閒人提出 1 小時以內之延長時,延長直接成立並扣除閒幣,本平台並通知顧客;顧客之閒幣餘額不足時,改依前項等待顧客同意。顧客得於服務結束前取消此設定。
- 提醒: 顧客預約陪看診、陪長輩之服務項目,或依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時,本平台於下單頁提醒顧客前項之設定。
- 延長後之時段,不得與該閒人其他訂單衝突;延長後得跨越午夜。延長部分之取消、退款及爭議,依該訂單之規定處理。
- 超過預約時間之服務,未經第 19 條第 1 項加購或依本條延長者,依第 19 條第 3 項不另計費;閒人不得私下向顧客收取費用,亦不得以免費加時為由要求顧客另給財物。
第 20 條 服務完成之確認
- 結束打卡(含系統代為結束)後,顧客應於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24 小時)內,確認服務完成或提出爭議。
- 顧客逾期未為任何表示者,視為服務完成,該訂單之閒幣依《閒人合作條款》結算為閒人收益。
- 視為服務完成後,顧客仍得依第 29 條向客服反映;但本公司得審酌延遲之理由及證據狀況處理。
- 提前結束之確認: 依第 19 條第 6 項提前結束之訂單,本平台通知顧客實際服務時間、預約時間及提前結束之原因,顧客應於 72 小時內(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一、無異議者,確認服務完成,該訂單之閒幣依《閒人合作條款》全數結算為閒人收益。
- 二、有異議者,提出爭議,轉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處理,閒幣暫不結算。
- 三、逾期未為任何表示者,視為確認服務完成;本平台於期限屆滿前 24 小時提醒顧客一次。
- 由本公司審核之提前結束: 依第 19 條第 6 項提前結束之訂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顧客確認及逾期視為確認,所扣閒幣由本公司保留,一律由本公司客服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雙方說明及訂單紀錄審核後處理及撥付(第 27 條之 1),並通知雙方:
- 一、實際服務時間未滿 10 分鐘(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二、該服務係依第 24 條由閒人回報「顧客未到」而開始。
第 21 條 活動費用與交通
- 服務期間因活動所生之餐飲、門票、入場費、活動中之交通等費用(以下稱「活動費用」),由顧客負擔,包括閒人本人之部分。本平台於顧客下單時告知本項規定。
- 閒人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由閒人自行安排並負擔其費用,不屬於活動費用,閒人不得向顧客請求。線上訂單無前往見面地點之交通。
- 活動費用由顧客於現場自行支付予店家或服務提供者,不經本平台收付,本平台亦不提供代墊功能。
- 除第 1 項之活動費用外,閒人不得向顧客要求或收受現金、轉帳、禮物、小費或其他任何財物,亦不得要求顧客購買與該次活動無關之商品。
- 使用者於服務前,宜先透過站內聊天說明活動內容及活動費用之安排(例如服務期間是否移動及其交通方式)。
- 到府服務:
- 一、清潔用品、工具等由閒人自備,其成本由閒人自行反映於時薪,不得另向顧客收取任何費用(第 4 項)。服務期間為服務所需而另行購買之用品,屬第 1 項之活動費用,由顧客於現場直接支付予店家。
- 二、閒人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依第 2 項由閒人負擔;見面地點與服務地點間之移動以步行為原則(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
- 三、本平台不提供代購及代墊;閒人不得替顧客購買物品或代墊任何費用。
第五章 取消、未到與退款
第 22 條 顧客取消
- 閒人接受訂單前,顧客取消者,全額退回閒幣。
- 閒人接受訂單後,顧客取消者,依取消時點距離服務開始時間,按本平台公告之參數退回閒幣;目前參數如下表:
| 距離服務開始 | 一般顧客 | VIP |
|---|---|---|
| 24 小時以上 | 全額退回,每週限 1 次;超過次數者退回 90% | 全額退回,不限次數 |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退回 80% | 全額退回,每週限 1 次;超過次數者退回 90% |
| 6 小時以上未滿 12 小時 | 退回 50% | 退回 70% |
| 未滿 6 小時 | 不退回 | 不退回;但每月得使用 1 次免責取消,全額退回 |
| 臨時單(第 23 條) | 不退回 | 不退回;但每月得使用 1 次免責取消,全額退回 |
臨時單,指下單時距離服務開始未滿 6 小時之訂單(第 2 條第十款)。閒人接受訂單前顧客取消、閒人未接單或婉拒(含逾時未回應),以及第 25 條、第 26 條之情形,不論是否為臨時單,均全額退回。VIP 之免責取消,每月合計 1 次,適用於臨時單及距離服務開始未滿 6 小時之取消。
- 前項「每週」自每週一零時起算,「每月」自每月一日零時起算,均以臺灣時間為準。
- 退回比例計算結果有未滿一點之零數者,以有利於顧客之方式進位。
- 顧客未到者,非屬本條之取消,依第 24 條處理,所扣閒幣不予退回。
- 接單前反覆取消之限制: 閒人接受訂單前顧客取消者,雖依第 1 項全額退回閒幣,為避免打擾閒人,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為下列限制:
- 一、24 小時內對同一位閒人接單前取消 2 次者,24 小時內不得再對該閒人下單。遭閒人以「不方便接」婉拒者,24 小時內不得再對同一位閒人下單;閒人以「時間或內容要調整」婉拒者,顧客得調整後重新下單,不受本款限制。
- 二、對所有閒人合計,24 小時內接單前取消第 2 次時,本平台以站內通知提醒;24 小時內滿 3 次,或 7 日內滿 5 次者,暫停下單 24 小時;30 日內再次發生者,暫停下單 7 日,並列入風險審查。
- 三、下單後 2 分鐘內取消者,不通知閒人,但仍計入前二款之次數。
- 四、暫停下單期間,已成立之訂單不受影響,亦不得以付款保留中之時段方式成立新訂單。
第 23 條 臨時單
- 臨時單(下單時距離服務開始未滿 6 小時之訂單)不適用前條第 2 項之一般比例:閒人接單後,顧客取消者不予退回閒幣(接單前仍全額退回),亦無付款後之反悔期間。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
- 一、閒人接受訂單前,顧客取消(依前條第 1 項)。
- 二、閒人未接受訂單、婉拒或逾時未回應(第 17 條第 2 項)。
- 三、依第 25 條閒人取消或未到。
- 四、依第 26 條不可抗力取消。
- 五、VIP 依第 31 條第 1 項第二款使用每月之免責取消(每月 1 次,與距離服務開始未滿 6 小時之取消合併計算)。
- 顧客於臨時單付款前,應勾選確認「這是臨時單,我了解閒人接單後取消不退(接單前仍全額退)」,始得付款。
- 即時預約之線上訂單,通常屬於臨時單。
第 24 條 顧客未到
- 服務開始時間經過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0 分鐘),顧客仍未到場出示見面碼(見面訂單),或未提供開始碼(線上訂單)者,閒人得於本平台回報「顧客未到」。見面訂單之閒人回報時,應位於見面地點並開啟定位。
- 閒人依前項回報時,視為服務開始,服務時間自回報時起算,本平台並通知顧客。閒人未回報者,服務不會自動開始。
- 依前項開始之服務,依第 19 條、第 20 條結束及確認;所扣閒幣不予退回。顧客於服務時間內到場或上線者,得繼續接受服務。依前項開始之服務經閒人提前結束者,依第 20 條第 5 項由本公司審核。
- 閒人回報時,顧客已於見面地點進行到場打卡者,該訂單轉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人工處理,閒幣暫不結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第 16 條之 3)或主人不在家(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第五款)之訂單,見面地點未標示地圖位置者,本平台無從確認閒人在場,閒人回報時亦同。
- 顧客對未到之認定有異議者,得依第 20 條第 1 項提出爭議。
- 不得回報之情形: 顧客已於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或站內聊天傳送開始碼(見面碼)者,閒人不得回報顧客未到,本平台不受理其回報;雙方應依第 18 條開始服務,或透過本平台聯絡客服。線上訂單之顧客僅張貼會議連結而未傳送開始碼者,閒人仍得依第 3 項回報。
第 25 條 閒人取消或未到
- 閒人於接受訂單後取消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
- 服務開始時間經過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見面訂單為 15 分鐘;線上訂單為 30 分鐘,與第 24 條顧客未到之時間相同),閒人仍未到場(線上訂單:未開始服務)者,顧客得於本平台回報「閒人未到」;見面訂單之顧客回報時,應位於見面地點並開啟定位;但依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者,顧客得於接獲家人通知後遠端回報,無須定位。經回報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但閒人已於見面地點進行到場打卡者,轉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人工處理。
- 閒人並依《閒人合作條款》受記點或其他處置;經本公司確認非可歸責於閒人者,撤銷其記點。
- 線上訂單之查證: 線上訂單之閒人已於訂單頁按「我已進入會議」,或已於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留言者,顧客依第 2 項回報閒人未到時,閒幣暫不退回,轉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依訂單留言區、站內聊天及系統紀錄人工處理。
第 25 條之 1 閒人停權時之訂單
- 閒人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18 條之 1 遭停權者(例如未到記 3 點而停權 7 日),停權期間不得接單;該閒人所有尚未開始之訂單(保留中、待接單及已接單者),一律由本平台取消,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並通知顧客。已開始之服務不受影響。
- 停權期間,該閒人不顯示於搜尋結果;其個人頁仍得瀏覽,但顯示「停權中,暫時無法預約」,顧客不得對其下單。本平台不向顧客公開停權之原因及期間。
- 依第 1 項取消之訂單,非屬第 22 條之顧客取消,不計入顧客之取消次數;停權其後經撤銷者,已取消之訂單不予回復。
- 閒人之停權與第 43 條第三款之帳號停權不同:閒人停權期間仍得登入本平台,並得以顧客身分使用本平台(但依其他規定受限制者除外);帳號停權期間不得登入(帳號停權時訂單之處理,依第 43 條之 1 第 4 項)。
第 25 條之 2 閒人撤回接單
- 閒人接受訂單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於訂單頁撤回接單:
- 一、自接受訂單時起 15 分鐘內。
- 二、距離服務開始時間 6 小時以上。
- 三、非臨時單(第 2 條第十款;包括立即開始之線上訂單)。
- 閒人依前項撤回接單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本平台並通知顧客;本平台於訂單頁顯示閒人得撤回之期限。
- 每位閒人每 7 日至多得依第 1 項撤回 2 次(以上均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超過次數,或不符第 1 項條件者,依第 25 條(閒人取消)處理。
- 依本條撤回者,閒人不記點,亦不計入其個人頁顯示之取消率(《閒人合作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26 條 不可抗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服務無法履行者,雙方皆得取消訂單,閒幣全數退回,不受第 22 條至第 25 條之限制,雙方亦均不記點:
- 一、服務所在縣市或任一方出發地縣市,經主管機關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或停止上課。
- 二、地震、水災、疫病、戰爭或其他天災事變。
-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經本公司認定者。
- 依前項取消者,本公司得要求提出必要之說明。
第 26 條之 1 平台因素取消
- 本公司因系統故障、閒人發生重大事故(例如住院)、帳號安全疑慮或其他平台因素,認為訂單無法履行者,得取消尚未開始之訂單;必要時並得一次取消同一位閒人尚未開始之全部訂單。
- 依前項取消之訂單,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非屬第 22 條之顧客取消或第 25 條之閒人取消,雙方均不記點,亦不計入取消次數。
- 本公司依第 1 項取消時,以站內通知告知雙方「訂單由平台取消」及取消之原因,並說明非因對方帳號或安全問題所致。
第 27 條 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
- 服務進行中,任一方感到人身安全或自身意願受威脅時,得使用本平台之「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功能結束服務。
- 依前項結束服務者,不因此記點,本平台並將自動建立高優先檢舉(S1),並依下列方式處理閒幣:
- 一、閒人於服務進行中使用者: 依第 19 條第 6 項提前結束之流程處理(原因為「感到不安全或不舒服」),閒幣留於託管,由顧客依第 20 條第 4 項確認;顧客有異議者,由本公司依第 29 條處理。
- 二、顧客使用者,或訂單尚未開始(服務開始前 30 分鐘起)者: 由本公司人工裁決閒幣之退回或結算。
- 遇有立即危險時,應優先撥打 110 報警或 119 求救,並得使用第 41 條之一鍵求助功能。
- 使用者濫用本條功能規避取消規定者,本公司得依第 43 條處置。
- 到府服務: 第 1 項至第 3 項於到府服務亦適用。閒人於前往服務地點途中或到達服務地點後,認為現場與顧客提供之現場資訊不符,或有其他不安全之情形者,得依第 1 項結束服務並離開,不因此記點;本公司依第 2 項裁決時,得審酌顧客所提供之現場資訊是否真實。
- 使用之確認: 使用者使用第 1 項之功能時,應選擇所發生之情況(目前為:對方言語或肢體騷擾、對方要求違規之事(例如性暗示、私下交易)、地點或現場不安全、其他),並勾選確認所述屬實,且了解不實使用可能不予退款或影響帳號,始得送出。經本公司查證係不實使用者,本公司得不予退回閒幣(顧客使用者)或不予計入收益(閒人使用者),並依第 43 條處置;服務開始後短時間內即使用者,本公司得優先查證。
第 27 條之 1 提前結束之退款原則
- 依第 19 條第 6 項或第 27 條提前結束之訂單,顧客依第 20 條第 4 項第二款提出異議、依第 20 條第 5 項由本公司審核,或依第 27 條第 2 項第二款由本公司人工裁決者,本公司依下列原則決定閒幣之退回:
- 一、原則依實際服務時間占預約時數之比例計算,未服務部分之閒幣退回顧客。
- 二、提前結束可歸責於閒人者,依前款比例或更多之閒幣退回顧客。
- 三、提前結束可歸責於顧客者,不退回。
- 四、顧客因安全疑慮而提前結束(例如閒人之言行使顧客感到不安全),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者,全額退回顧客。閒人因顧客之言行感到不安全而提前結束,經查證屬實者,屬前款可歸責於顧客之情形,不退回。
- 五、閒人因到場人數比預約多而提前結束,經查證屬實者,依第 15 條第 12 項第一款視為完成,不退回;到場人數比預約少,不構成退款之理由。
- 前項各款之適用,最終由本公司客服人員依雙方之說明、訂單、打卡、站內聊天與訂單留言區紀錄及檢舉紀錄判斷,並通知雙方;未退回之閒幣依第 28 條處理。
- 顧客對提前結束無異議並確認,或依第 20 條第 4 項第三款逾期視為確認者,不適用第 1 項,該訂單之閒幣依《閒人合作條款》全數結算為閒人收益。
第 28 條 未退回閒幣之處理
依本章規定未退回顧客之閒幣,由本公司扣除依《閒人合作條款》所定之服務費後,計入閒人收益,作為閒人時間損失之補償。但依第 33 條第 3 項因檢舉而取消之訂單,依該項規定確認後始計入;同項第二款經查證顧客檢舉不實者,該訂單視為完成,全部閒幣扣除服務費後計入閒人收益。
第 29 條 爭議處理
- 顧客對服務有爭議者,應於第 20 條所定期間內於本平台提出,並提供相關說明。
- 本公司得調閱訂單、打卡紀錄、站內聊天紀錄、檢舉紀錄及雙方說明進行審查,並於受理後 7 日內就閒幣退回比例作成決定,通知雙方。
- 爭議處理期間,該訂單之閒幣暫不結算。
- 本公司之決定,不影響使用者依法請求之權利,亦不妨礙使用者向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訴。
第 29 條之 1 善意補償
- 本公司於處理客服案件、爭議或檢舉時,得視個案情形,主動給予顧客補償閒幣(以下稱「善意補償」),退回至顧客之閒幣餘額(依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退回原支付之帳戶)。
- 善意補償由本公司客服人員提出,經本公司主管人員核准後始生效;提出之人員不得自行核准。顧客於核准後收到「平台補償」之通知。
- 善意補償由本公司負擔,不扣除閒人之收益;同一訂單之退回與補償合計,不超過該訂單之金額。
- 善意補償不開放顧客申請,是否給予及其金額由本公司依個案決定,不構成顧客之權利,顧客亦不得以其他案件曾獲補償為由請求比照。善意補償不影響顧客依第 29 條或法令所得主張之權利。
第六章 VIP
第 30 條 VIP 資格之取得
- 本公司不另行販售 VIP,亦不以閒幣兌換 VIP。顧客於臺灣時間同一曆月內,以新台幣實際付款購買閒幣之金額累計達本平台公告之門檻(目前為新台幣 10,000 元)者,自動取得 VIP 資格,有效期間自達標時起至次月末日(臺灣時間)止。
- VIP 資格於每月 1 日零時(臺灣時間)重新計算:顧客於上個月或本月累計達前項門檻者,於本月為 VIP。顧客於 VIP 有效期間內之當月再次達標者,有效期間延長至次月末日。
- 第 1 項之累計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 一、僅計入付款已完成之閒幣購買金額;依第 10 條第 4 項取得之加贈閒幣不計入。
- 二、經發卡機構或金流服務商通知為盜刷、遭爭議退款或經撤銷之付款,不計入;扣除後累計金額低於門檻者,VIP 資格立即失效。
- VIP 資格須於顧客依第 9 條完成實名認證後始生效。顧客達門檻而尚未完成實名認證者,本平台將通知其完成認證;顧客於第 1 項、第 2 項所定之有效期間內完成實名認證者,VIP 資格立即生效。
- 本公司因系統異常或其他事由,得以補償方式給予或延長顧客之 VIP 有效期間;依本項取得之 VIP,同樣須完成實名認證始生效。
- 本平台於閒幣購買頁及 VIP 頁面,顯示顧客當月已累計之付款金額及門檻。
- VIP 資格專屬於該帳號,不得轉讓。VIP 之門檻依第 4 條公告調整。
- 門檻之調整: 顧客於某一曆月累計達當時門檻者,本平台記錄其達標時之門檻及有效期間。本公司調高門檻者,已依原門檻達標之顧客,仍保有至原有效期間屆滿之 VIP 資格(例如門檻由新台幣 10,000 元調高為 20,000 元,於調整前當月已付款購買 10,000 元者,仍為 VIP 至次月末日);本公司調低門檻者,自調整時起依新門檻判斷,已達新門檻者即時取得。各月份適用「目前門檻」與「該月達標時之門檻」中較低者。依第 3 項第二款扣除不計入之付款後,該月累計金額低於達標時之門檻者,VIP 資格仍立即失效。
第 31 條 VIP 權益
- VIP 於有效期間內享有下列權益:
- 一、站內聊天新開對話之數量不受限制(第 33 條第 2 項)。但註冊未滿 7 日,或最近 30 日內有違規紀錄之帳號,仍適用一般帳號之限制。
- 二、第 22 條所定較寬鬆之取消條件:距離服務開始 24 小時以上取消者,不限次數全額退回;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取消者,每週得依本平台公告之次數(目前為 1 次)全額退回;並得每月使用依本平台公告之次數(目前為 1 次)之免責取消,適用於距離服務開始未滿 6 小時之取消及臨時單(第 23 條第 2 項第五款),全額退回。
- 三、VIP 標章: 閒人於站內聊天及該顧客之訂單中,可看到顧客之「VIP」標章。
- 四、客服優先處理: VIP 提出之客服案件,本公司優先處理。但一鍵求助及第 42 條之安全通報,不論是否為 VIP,均依該條之時限處理。
- 五、閒人未到補償: 顧客依第 25 條第 2 項回報閒人未到時為 VIP,經本公司確認閒人未到屬實者,除全數退回所扣閒幣外,另補償依本平台公告之數量(目前為 100 閒幣)之閒幣;每月(臺灣時間)至多依本平台公告之次數(目前為 2 次)。補償之閒幣不得退款,使用時優先扣除(第 12 條)。
- 六、本公司公告之其他權益。
- 本公司得依第 4 條調整前項權益。
第 32 條 VIP 資格之消滅
- VIP 資格因下列事由之一而消滅:
- 一、有效期間屆滿,且未依第 30 條第 2 項再次達標。
- 二、依第 30 條第 3 項第二款扣除不計入之付款後,累計金額低於門檻。
- 三、帳號依第 43 條遭終止,或依第 55 條刪除。
- VIP 資格不另收取費用,消滅時不生退款問題;已購買之閒幣,依第 12 條處理。
- VIP 有效期間內,使用者帳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無法使用者,本公司得依第 30 條第 5 項補償其 VIP 有效期間。
第 32 條之 1 評價月卡
- 顧客得以本公司指定之第三方金流服務另行付款購買評價月卡(以下稱「月卡」);月卡與閒幣、VIP 無涉,不得以閒幣購買,亦不計入第 30 條之累計。價格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月卡(30 日)新台幣 249 元、季卡(90 日)新台幣 699 元;未曾購買月卡或季卡者,第一次購買月卡為新台幣 149 元。
- 月卡有效期間內,顧客享有下列權益:
- 一、瀏覽閒人之全部評價全文,並得依星等、評價標籤篩選。未持有月卡者,得瀏覽評價之摘要(平均星等、評價則數及評價標籤統計)及最新 3 則評價。
- 二、每 30 日 1 張折價券(目前為 100 閒幣):限單筆訂單(不含連續多天之預約)金額達本平台公告之數額(目前為 1,000 閒幣;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20 條之 1 適用最低服務費比例之訂單,目前為 1,500 閒幣)時使用,並應完成實名認證。下單時選用,服務實際開始(以見面碼、開始碼或到場打卡開始)且訂單完成、閒人受領全額報酬時,由本公司將折價之閒幣撥入顧客帳戶(屬平台贈送之閒幣,依第 12 條不得退款,使用時優先扣除);訂單取消、未實際開始或有退款者,該期折價券作廢,不予退還。折價由本公司負擔,不影響閒人之報酬。
- 三、客服案件優先處理(次於 VIP)。
- 四、本公司公告之其他權益。
- 已持有有效月卡者再次購買,新購之效期接續於原效期屆滿之後。月卡不自動續訂;本平台於效期屆滿前 3 日通知顧客。
- 月卡自開通時起不予退款;但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應予退款者,不在此限。帳號停權期間,月卡效期照常計算。
- 購買月卡之付款經認定為盜刷或遭爭議退款者,本公司撤銷該月卡,尚未使用之折價券一併作廢,並依第 43 條處理。
- 同一位顧客連續 3 期之折價券均用於同一位閒人之訂單者,本平台列入風險提醒,由本公司人員查看是否有不當套利;經查有串通虛構訂單者,依第 43 條及《閒人合作條款》第 37 條處理。
第七章 站內聊天、評價與內容
第 33 條 站內聊天
- 站內聊天僅限文字訊息,單則字數及傳送頻率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僅顧客得主動開啟對話。非 VIP 顧客於 24 小時內得新開之對話數,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 個);刪除對話後重新開啟者,亦計為新開,刪除對話不會還回名額。超過者,新對話將先鎖定,於該對話開啟滿 24 小時後自動解鎖。有進行中訂單之對話不受此限。VIP 新開對話之數量不受限制,但註冊未滿 7 日或最近 30 日內有違規紀錄者,仍適用本項之限制(第 31 條第 1 項第一款)。
- 使用者得隨時封鎖其他使用者;被封鎖者無法再傳送訊息或對封鎖者下單。使用者依第 41 條第 3 項、第 42 條檢舉其他使用者時(依第 37 條第 3 項、第 42 條之 1 檢舉照片者除外),本平台同時為檢舉人封鎖被檢舉人,被檢舉人不能再傳送訊息或對檢舉人下單;檢舉人得於本平台之封鎖名單解除封鎖。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已成立而尚未開始之訂單(含保留中、待接單及已接單者),本平台一併取消,雙方均不因此記點,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退回顧客之閒幣,依第 22 條之比例計算(檢舉人為顧客者,並使用其每週或每月之全額取消次數;檢舉人為閒人者,不使用顧客之次數);依此比例應全額退回者,直接全額退回並取消訂單。
- 二、顧客檢舉已接單之閒人: 檢舉人為顧客、訂單已經閒人接受,且依前款非全額退回者,該訂單之閒幣全數由本公司保留,至多 3 日,期間內不退回顧客,亦不計入閒人收益。期間內經查證係閒人所致者,全額退回顧客;經查證顧客之檢舉不實者,該訂單視為完成,閒幣依第 28 條扣除服務費後計入閒人收益,本公司並得依第 43 條處置檢舉人;期滿無查證結果者,依前款比例退回顧客,其餘依第 28 條計入閒人收益。
- 三、其他情形(例如閒人檢舉顧客): 依第一款比例未退回之閒幣,由本公司保留 3 日確認,期間內不計入閒人收益。期間內經查證檢舉不實(例如閒人意圖以檢舉取得補償)者,全額退回顧客,本公司並得依第 43 條處置檢舉人;經確認係顧客所致者,本公司得提前依第 28 條計入閒人收益。期滿無前述情形者,依第 28 條計入閒人收益。
- 四、顧客對前二款之處理有異議者,應於保留期間內聯絡客服。
- 五、已逾服務開始時間之訂單,不因檢舉而取消,依第 24 條、第 25 條(未到)處理。檢舉人於 24 小時內提出之檢舉(含緊急檢舉)超過第 42 條之 1 第 2 項之每日上限者,檢舉仍予受理,但不自動取消訂單,由本公司處理。
- 訂單留言區: 訂單(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自閒人接受訂單時起至服務結束為止(含結束打卡後待顧客確認之期間),該訂單之顧客與閒人得於訂單留言區留言,為履行該訂單進行必要之溝通(例如見面訂單之到場、找人)。訂單留言區之規則如下:
- 一、每則留言之字數及每筆訂單之留言數,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每則 200 字、每筆訂單 50 則)。
- 二、不得留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LINE 等通訊軟體帳號、GitHub 等網站帳號、網址(包括作品集網址),或色情、不當言語、毒品等違反本條款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之內容;遭過濾之內容不會送出,違規者照常記為違規。但有下列例外:
- (一)線上訂單: 得張貼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第五款之格式),及交換遊戲 ID(包括「名稱#標籤」之格式)與遊戲內開房間之用語(語音、視訊使用 Google Meet 或 Zoom)。
- (二)「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 服務項目為「線上遊戲」者,除前目外,另得交換 Discord 帳號(供遊戲中語音使用)。其他通訊軟體帳號、GitHub、作品集等網址或帳號,仍不放行。
- 三、僅該訂單之顧客及閒人得檢視;本公司於處理爭議、檢舉或安全事件時,得依第 34 條第 4 項查閱。
- 四、見面訂單: 見面訂單之訂單留言區,不得留下任何帳號或網址(包括遊戲 ID、會議連結及 Discord 帳號)。
- 五、本平台建議線上服務以 Google Meet 或 Zoom 視訊或語音進行;訂單留言區僅放行下列固定格式之會議連結,其他網址仍予過濾:(一)Google Meet:https://meet.google.com/ 加會議代碼;(二)Zoom:https://zoom.us/j/ 加會議號碼(得含 us01web 至 us09web 之子網域,及 pwd 密碼參數)。語音或視訊之線上服務,應使用 Google Meet 或 Zoom,不得改用其他通訊軟體;於訂單留言區張貼其他會議軟體(例如 Microsoft Teams、Webex)之連結者,依第 34 條第 1 項第四款處理。
- 群發廣告之限制: 為防止廣告及詐騙訊息,顧客將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內容(12 字以上)於 6 小時內傳送予第 3 位不同之閒人時,該則訊息不會送出,本平台提示相似度過高,並通知本公司審查;其後同類訊息一律不送出;遭擋下累計達 5 次者,本平台將暫停其傳送訊息 24 小時(以上均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是否相似,由系統比對文字之重疊程度判斷;改寫少數字詞、增減標點者,仍視為相同之內容。顧客向多位閒人詢問時,宜針對各閒人分別撰寫訊息。
- 推銷與招募之禁止: 使用者不得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自我介紹、暱稱、評價或本平台其他處所,推銷商品或服務,或招募代理、下線、會員或兼職(第 39 條第十三款)。
第 34 條 訊息過濾、詐騙警示與查閱
為維護交易安全,本平台以自動化方式過濾站內聊天訊息中之電話、LINE ID、Instagram 帳號、Discord 等通訊軟體帳號、電子郵件、網址等聯絡方式,以及色情、性暗示、毒品等違規字詞及第 6 項之擦邊招攬用語;遭過濾之內容不會傳送予對方。線上訂單之訂單留言區不過濾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遊戲 ID(包括「名稱#標籤」之格式)及遊戲內開房間之用語,「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並不過濾 Discord 帳號(前條第 4 項第二款),但仍過濾電話號碼、電子郵件、LINE 等其他通訊軟體帳號、GitHub 等網站帳號、其他網址(包括作品集網址)及違規字詞;見面訂單之訂單留言區,過濾任何帳號及網址(前條第 4 項第四款)。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等提及其他通訊軟體或社群 App 者,依下列方式分級處理:
- 一、僅提及名稱: 僅提到其他通訊軟體或社群 App 之名稱(例如「我很少用 IG」),而未留下帳號,亦無引導對方至該 App 之用語者,該內容不會送出,本平台僅提醒使用者,不記為違規。
- 二、引導或留下帳號: 引導對方至其他 App(例如邀請加入群組、追蹤、搜尋帳號、表示帳號與暱稱同名)或留下帳號者,該內容不會送出,並記為違規,依第 2 項處理。以代稱(例如以「拍照分享的那個社群」、「藍色小鳥」、「紙飛機」指稱特定 App)、注音或以「點」、「dot」拆開帳號者,亦同。
- 三、站內聊天之會議連結: 於站內聊天張貼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者,該內容不會送出,本平台提醒使用者於訂單成立後改貼於訂單留言區(第 33 條第 4 項),不記為違規。
- 四、其他會議軟體之連結: 於站內聊天或訂單留言區張貼其他會議軟體(例如 Microsoft Teams、Webex)之連結,而無其他違規內容者,該內容不會送出,本平台提示目前僅支援 Google Meet 及 Zoom,不記為違規。
使用者違規累積達本平台公告之標準者,本公司得限制其使用聊天功能,包括暫停其傳送訊息(以下稱「禁言」);使用者為閒人者,並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18 條之 1 處理。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僅提醒之情形,不計入違規次數。禁言期間(包括依第 33 條第 5 項暫停傳送訊息之期間),依下列規定:
- 一、使用者仍得下單、接單;但不得修改暱稱與自我介紹,亦不得對檢舉自己之閒人下單(第 15 條第 11 項第二款)。
- 二、站內聊天不得使用;但已經閒人接受之訂單(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雙方仍得於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溝通,以完成該訂單。留言內容仍依第 33 條第 4 項及本條過濾,違規者照常記為違規。
- 三、本公司暫停使用者傳送訊息或予以停權時,以站內通知告知使用者,並載明違規之處所及類別(例如「在自我介紹留下社群帳號」)(第 44 條第 3 項)。
- 四、禁言期間所下之訂單: 顧客於禁言期間下單,而於禁言期間又有第 1 項之違規,或遭檢舉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者,其於禁言期間所下、已經閒人接受之訂單(含服務中及待確認者),由本平台取消,閒幣不予退回,扣除服務費後依《閒人合作條款》計入閒人收益,閒人不因此記點;閒人尚未接受之訂單(待接單、保留中),由本平台直接取消,已付之閒幣全額退回顧客,閒人不因此記點。檢舉經查證屬實者,以檢舉提出前所下之訂單為限。
訊息含有「匯款」、「遊戲點數」、「保證金」、「解凍」等常見詐騙字詞時,本平台將向收訊者顯示防詐警示。本公司及閒人均不會要求使用者以任何名義私下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
本公司於處理檢舉、爭議、安全事件,或依法令及司法、檢警機關要求時,得由經授權之人員查閱相關聊天紀錄及訂單留言。站內聊天紀錄限由本公司之客服人員於處理檢舉、爭議時以唯讀方式查看,查看前應填寫查看原因(例如檢舉或訂單編號);每次查看均寫入稽核紀錄(查看人員、時間、原因及對話),本公司不得以此修改或刪除使用者之訊息。使用者同意本項之查閱。
公開資料之過濾: 暱稱、閒人之自我介紹、評價等於本平台公開顯示之文字,適用與站內聊天相同之過濾,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含有聯絡方式(電話、LINE 或其他通訊軟體帳號、電子郵件、網址),或性暗示、毒品等內容者,該內容不予儲存,並記為違規(計入第 2 項之違規次數)。但暱稱及自我介紹第一次遭攔截者,僅提醒、不記違規;同一欄位於 24 小時內再遭攔截者,始記為違規。評價第一次即記點,不因使用者主張係誤留而免除。
- 二、僅提及其他通訊軟體或社群 App 之名稱者,依第 1 項第一款,僅提醒、不記違規。
- 三、含有不雅字詞者,該內容不予儲存,但不記為違規。暱稱易被誤認為本公司、本平台官方者,該內容不予儲存;第一次僅提醒,同一欄位於 24 小時內再遭攔截者,記為違規。
擦邊招攬用語: 以「加值」、「尺度」、「過夜」、「上樓坐坐」等用語暗示性服務,或以「價格好談」、「省抽成」、「私下轉帳」等用語引導私下交易者,視同第 1 項之違規內容,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及前項之公開文字,均不予送出或儲存,並記為違規。
自稱平台人員: 使用者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自稱本平台、客服、官方、帳務、審核等人員者,該訊息不會送出,並記為違規。本平台人員不會以站內聊天聯絡使用者,亦不會要求使用者提供銀行帳號(閒人之收款帳戶,僅由閒人自行於本平台之收款帳戶設定中填寫);本平台人員主動聯絡使用者時,僅以站內通知及客服中心之「客服來信」為之(第 54 條第 2 項);收到此類訊息者,請勿回應並透過本平台檢舉。
索取金融資料與招攬: 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及第 5 項之公開文字,有下列內容者,視同第 1 項之違規內容,不予送出或儲存,並記為違規:
- 一、要求對方提供銀行帳號、戶頭、存摺、提款卡或信用卡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等金融資料。
- 二、招攬加入投資群組、帶單、喊單、刷單、虛擬貨幣、博弈或其他兼職賺錢之內容(第 33 條第 6 項、第 39 條第十三款)。
- 三、常見詐騙話術:教導對方操作提款機或網路銀行(例如以「解除分期」、「取消重複扣款」為由),或要求對方回傳簡訊驗證碼、提供收款或退款之銀行帳號等。
重複之違規內容: 遭擋下之同一段內容(包括第 5 項之公開文字、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及下單備註;例如同一段自我介紹按了數次儲存),於 24 小時內重複送出者,只記一次違規;內容不同者,仍分別計算。
防詐提醒: 依第 7 項、第 8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擋下之內容,本公司人員將收到提醒,並得以第 54 條第 2 項之客服來信聯絡收訊之使用者,提醒其注意詐騙。
嚴重類別第一次即停權: 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或下單備註,有下列經系統以明確規則判斷之內容者,該內容不予送出,並不待違規次數累積,第一次即由系統依第 43 條之 1 予以帳號停權;停權之期間依本平台公告之處分標準(目前如下)。系統停權後,由本公司人員事後確認,並得維持、延長或撤銷(第 44 條第 5 項):
- 一、要求私下付款、繞過本平台交易(例如「直接匯給我,省掉平台抽成」):14 日。
- 二、性交易或性暗示之內容(包括價碼暗語):14 日。
- 三、推銷、招募(投資群組、帶單、副業、拉人進群):30 日。
- 四、自稱本平台、客服、官方、帳務、審核等人員(第 7 項):30 日。
- 五、索取銀行帳號、驗證碼等金融資料(第 8 項第一款):30 日。
前項之判斷限於對交易對象明確要求、提供或招攬之說法;陳述本平台規定、提醒他人、轉述他人說法或詢問者,以及僅自稱「客服」等職稱而未表明為本平台人員者,不適用本項,依第 2 項之違規次數處理。
判斷空間較大之說法: 下列說法之意思判斷空間較大,該內容不會送出,但本平台僅提醒使用者、不記為違規,並告知被擋下之說法類別(例如「『開房』這類說法」),使用者得改寫後再送出;同一則另有明確違規內容者,依各該規定處理:
- 一、單獨出現之「開房」(線上遊戲訂單之留言區,視為遊戲開房間,不予攔截)。
- 二、委婉之性暗示(例如「聊比較私密、成人一點的話題」)。
- 三、向對方詢問電話、LINE、IG 等聯絡方式,而未留下自己之聯絡方式者。
- 四、表示活動費用(車資、門票、餐費)以現金給付對方者;活動費用應由顧客直接支付予司機或店家(第 21 條)。
- 五、要求對方以現金付給自己者(例如「見面付我現金就好」,可能係代墊之款項)。
- 六、僅提及「進群、加群組」而未涉及賺錢、投資者。
- 七、「全套、半套」接續價錢者(健檢、商品亦有此用語)。
- 八、僅以說法判斷之私下交易、性暗示、招攬或索取金融資料內容(未留下聯絡方式或價碼暗語),同一則係陳述新聞、規定、轉述他人、拒絕對方、詢問規則(私下交易)、說明代墊之活動費用或本人之入帳者。
第 35 條 評價
- 訂單完成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 日)內,顧客與閒人得互相評價,每筆訂單各限一次,內容包括 1 至 5 星及文字評語(目前上限 200 字)。
- 評價採雙盲方式:雙方均完成評價,或評價期間屆滿時,始一併公開。評價公開後不得修改。
- 評價應基於真實交易經驗,不得含有聯絡方式、不實、謾罵、歧視、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內容。評價之文字依第 34 條第 5 項過濾;本公司並得遮蔽或刪除違反本項之評價。
- 本公司不因使用者付費或其他利益而刪除、調整或置頂評價。
- 經本公司爭議處理認定顧客就該訂單之說法不實者,該顧客就該訂單之評價,經本公司審核後始公開;審核不通過者不公開,亦不計入閒人之評分。
- 評價者之顯示: 為保護評價者之隱私,公開之評價僅顯示評價者暱稱之第一個字(例如「林**」),不顯示完整暱稱及頭像。
- 評價標籤: 評價時得勾選本平台提供之評價標籤(例如「準時」、「好聊」),每則至多 3 個。本平台以統計方式公開各標籤被勾選之次數(例如「準時 32」);閒人給顧客之評價標籤統計,僅提供予該顧客訂單之閒人參考。
第 36 條 安全回饋
- 訂單完成後,使用者得另行提交僅供本公司檢視之「安全回饋」,不會公開,亦不會告知對方。
- 本公司得依安全回饋,進行調查、提醒或依第 43 條處置。
第 37 條 使用者上傳之內容
- 使用者上傳之照片、自我介紹、評價及其他內容,應為本人所有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且不得含有違法、色情、暴力、聯絡方式或侵害他人權利之內容。暱稱、自我介紹、評價等文字,依第 34 條第 5 項至第 7 項過濾。
- 使用者得上傳頭像(1 張,選填);閒人取得平台認證後,並得上傳生活照(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至多 5 張)。本平台將對上傳之照片重新編碼,並移除 EXIF 等詮釋資料(包括拍攝位置);處理完成並經系統自動審核(辨識圖中文字並判斷裸露、性暗示、暴力之可能性,《隱私權政策》第 8 條第 1 項第二十六款)後即顯示,本公司不為事前人工審核,而以不定期抽查之方式管理;自動審核發現疑慮之照片不顯示(已顯示者暫停顯示),交由本公司人工審核,確認無違規者顯示並通知上傳者,確認違規者依第 3 項下架。閒人之照片公開顯示於其個人頁;顧客之頭像不公開,僅於與該顧客有站內聊天或訂單之閒人之聊天列表、聊天頁及訂單頁顯示。
- 照片(包括顧客之頭像)經已完成實名認證之使用者依第 42 條之 1 以不實資訊、盜用照片、色情內容或冒用身分為由檢舉者,本平台將暫停顯示該照片,並交由本公司人工審核:確認無違規者,恢復顯示並通知上傳者;確認違規者,下架該照片並通知上傳者更換(下架之照片依第 6 項保留)。未完成實名認證之使用者提出之照片檢舉,仍依一般檢舉程序處理,但不暫停顯示該照片。
-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於經營、宣傳本平台之必要範圍內,無償使用、重製、調整格式及公開展示前述內容(顧客之頭像僅依第 2 項之範圍顯示);但將閒人照片用於本平台以外之廣告或宣傳者,應依《閒人合作條款》另行取得同意。
- 本公司得抽查、拒絕或移除違反規定之內容,並得依法令通報主管機關。
- 違規照片之保留: 依第 3 項確認違規而下架之照片,本公司保留其大圖作為申訴及司法調查之證據,保留期間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65 日),期滿自動刪除。保留期間該照片不公開顯示,上傳者不得自行刪除;僅本公司經授權之審核人員得檢視,每次檢視均留存紀錄(《隱私權政策》第 6 條)。
第八章 交易安全與禁止行為
第 38 條 私下交易之禁止
- 使用者不得私下交換聯絡方式,或繞過本平台進行交易;亦不得於服務後私下約定以本平台以外之方式再次提供服務。但線上訂單之顧客與閒人,依第 33 條第 4 項於訂單留言區交換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遊戲 ID,或於「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交換 Discord 帳號等履行該訂單所必要之資訊者,不在此限;依此取得之資訊,僅得用於履行該訂單,不得用於服務後私下聯絡或交易。
- 使用者於本平台以外私下交易,所生之詐騙、逃單、人身或財產損害及其他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不會要求使用者私下轉帳、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
第 39 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提供、要求、暗示或媒介任何性交易、色情服務、與性有關之服務或親密身體接觸。
- 二、提供、要求或媒介任何違反法令之服務,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之服務,包括以自己之車輛收費載送他人、搬家貨運、代購、外送或代送物品、托嬰托育、長期照顧或看護、到府按摩或美容、須證照之工程、票券代排代購或加價轉售、代購受管制商品、代辦須本人到場之公務(《禁止服務項目清單》第 4 條第十款)。
- 三、騷擾、威脅、跟蹤、恐嚇其他使用者,或於服務期間或服務後有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 四、要求對方飲酒、使用藥物,或於對方飲料、食物中加入任何物質。
- 五、冒用他人身分、提供不實資料(包括到府服務之不實現場資訊)或建立多重帳號。
- 六、以盜用之信用卡或其他不法方式購買閒幣,或以虛假付款取得 VIP。
- 七、與他人串通製造虛假訂單、虛假評價,或以本平台從事洗錢或其他不法金流。
- 八、未經同意拍攝、錄音、錄影或散布其他使用者之影像、聲音或個人資料。
- 九、攜同未滿十八歲之人參與服務,或於服務中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服務對象;但依第 16 條之 2 進行之教學服務,不在此限。教學服務中,閒人與未成年之學生單獨共處,或顧客、家長未依該條全程在場者,仍屬本款之違反。
- 十、干擾、攻擊、破解本平台系統,或以自動化程式大量存取本平台。
-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 十二、要求閒人代收、保管、運送或轉交物品、包裹、文件或金錢(第 39 條之 1)。
- 十三、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自我介紹、暱稱、評價或本平台其他處所,推銷商品或服務(例如保險、直銷、投資、課程或其他平台之服務),或招募代理、下線、會員或兼職(第 33 條第 6 項)。
- 十四、自稱本平台、客服、官方、帳務、審核等人員(第 7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7 項)。
- 十五、向其他使用者索取銀行帳號、存摺、提款卡或信用卡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等金融資料(第 34 條第 8 項)。
第 39 條之 1 代收、保管、運送、轉交之禁止
- 本平台不提供代購、外送及代送物品之服務;不需代墊金錢之代送(例如替顧客送交一份文件),亦不提供。
- 閒人於任何服務中(包括陪伴類服務、陪同辦事、代排代辦、教學、到府服務及線上服務),均不得替顧客或第三人收取、保管、運送或轉交任何物品、包裹、文件或金錢;顧客不得向閒人提出前述要求,亦不得藉服務之名義要求閒人與第三人交接物品。前述行為之例外,依《禁止服務項目清單》第 4 條第十一款第 2 項(例如顧客於現場自行支付活動費用、到府服務於服務地點內整理顧客之物品,以及代抽號碼牌服務中閒人當面將號碼牌交予顧客本人;號碼牌不得交予第三人)。到府服務中,閒人亦不得保管顧客之鑰匙(第 16 條之 1 第 9 項);但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依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經雙方事先約定之鑰匙或門鎖密碼交接,不在此限。
- 本平台以自動化方式偵測代送、代收、轉交物品等內容:下單備註、訂單留言區及閒人自我介紹含有此類內容者,不予送出或儲存;站內聊天含有此類內容者,照常傳送,但向雙方顯示風險提醒。使用者遇有此類請求,應拒絕並透過本平台檢舉。
- 違反本條者,本公司得依第 43 條處置,情節重大者終止帳號;疑似涉及詐騙、洗錢或毒品者,本公司將通報警方,並依法令提供相關資料(《隱私權政策》第 12 條)。
第 40 條 見面安全原則
- 本公司建議使用者見面前先透過站內聊天確認行程,告知親友行程,並保持手機電量充足。
- 使用者應遵守第 16 條見面地點規定(到府服務並應遵守第 16 條之 1),不得於服務中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但陪看診(非醫療)之服務,雙方於公開場所見面後,得一同搭乘計程車往返醫療院所;計程車內僅為通勤,不得作為服務地點,車資由顧客或其家人直接支付予司機,閒人不得代墊或收取現金(《禁止服務項目清單》第 5 條第 2 項)。
-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之情形,請立即撥打 110 報警;需要救護或遇火災者,請撥打 119。
第 41 條 安全功能
- 緊急聯絡人: 使用者得於本平台登錄至多 2 位緊急聯絡人。登錄時,使用者應確認已告知該聯絡人並取得其同意,本公司將僅於使用一鍵求助或其他緊急情形時使用其資料。
- 一鍵求助: 使用者於服務期間使用一鍵求助功能時,本平台將:
- 一、建立最高優先之安全通報,由本公司人員處理。
- 二、於本平台簡訊功能開通後,以簡訊通知使用者之緊急聯絡人,告知使用者已發出求助、訂單之見面地點(到府服務並註明之後前往對方指定之地點),以及求助當下之位置連結(使用者已授權裝置定位者)。
- 三、提醒使用者撥打 110(報警)或 119(救護、火災)。
- 封鎖與檢舉: 使用者得封鎖或檢舉其他使用者;檢舉時應簡述事件經過與原因(第 42 條第 5 項),並依第 42 條、第 42 條之 1 處理。檢舉其他使用者時(照片檢舉除外),本平台同時為檢舉人封鎖被檢舉人,檢舉人得於封鎖名單解除(第 33 條第 3 項)。
- 本平台之安全功能係輔助工具,不能取代報警或緊急救護。本公司非警察或救護機關,無法保證即時到場或排除危險;系統或通訊異常致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者,本公司於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負責任。
第 42 條 檢舉之處理
- 本公司依檢舉之嚴重程度,於下列時限內開始處理(以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為準):
| 等級 | 情形(例示) | 處理時限 |
|---|---|---|
| S0 緊急 | 人身安全立即危險、一鍵求助、涉及未成年人 | 15 分鐘內 |
| S1 高 | 性騷擾、性要求、暴力、威脅、跟蹤 | 4 小時內 |
| S2 中 | 詐騙、私下交易、索取財物、不實資訊、盜用照片、冒用身分 | 24 小時內 |
| S3 一般 | 言語不當、服務品質、其他違規 | 72 小時內 |
- 本平台不因多位使用者檢舉同一人而自動限制其功能或予以停權;本公司於查證後,依第 43 條處置。涉及人身安全、未成年人或性交易之檢舉,本公司得依第 45 條於調查期間預防性暫停。
- 本公司得依調查需要,請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提出說明或證據;並得依法令或司法、檢警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惡意、不實或濫用檢舉者,本公司得依第 42 條之 1 限制其檢舉功能,並得依第 43 條處置。
- 檢舉之說明: 使用者提出檢舉時,應簡述事件之經過與原因,字數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至少 10 字);未填寫者,本平台不受理。一鍵求助及緊急(S0)檢舉不受此限。本平台於檢舉送出前,提醒使用者照實填寫,經查證為不實或惡意之檢舉者,檢舉人將受處分。
- 檢舉後不另設保護期間: 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之後續互動(例如檢舉人自行解除封鎖後再與被檢舉人聯繫),由本公司依個案查證;檢舉人藉檢舉挑釁、報復或取得不當利益者,本公司得認定為惡意檢舉,依第 43 條處置檢舉人。
- 處理結果之通知: 為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本公司不向檢舉人通知檢舉之處理結果及對被檢舉人之處置;檢舉送出時,本平台告知檢舉人已受理,本公司將儘速查證處理。本公司需要檢舉人補充說明時,以第 54 條第 2 項之客服來信聯絡。
- 緊急案件之結案: 一鍵求助及緊急(S0)之檢舉,由本公司人員處理並記錄處理結果;結案前,本公司人員應先以客服來信聯絡求助或檢舉之使用者,並經主管(客服組長或以上)確認後始得結案。
第 42 條之 1 閒人個人頁之檢舉與檢舉之限制
- 使用者得於閒人個人頁檢舉該閒人,檢舉原因為不實資訊、盜用照片、色情內容或其他事由;以不實資訊、盜用照片、色情內容或冒用身分為由者,得指定特定照片。照片遭檢舉者,依第 37 條第 3 項處理。
- 為防止檢舉功能遭濫用,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為下列限制:
- 一、冷卻期間: 同一檢舉人對同一對象,於一定期間內(目前為 24 小時)以檢舉一次為限。
- 二、暫停檢舉功能: 同一帳號於 24 小時內之檢舉次數超過上限(目前為 5 次),或於 30 日內對同一對象之檢舉次數超過上限(目前為 3 次)者,本平台將暫停其檢舉功能一定期間(目前為 7 日)。
- 一鍵求助及緊急安全通報(第 42 條 S0),不受前項限制。檢舉功能暫停期間遇有緊急情形者,應使用一鍵求助或撥打 110、119。
- 故意為不實檢舉,或以檢舉干擾他人營業、報復他人者,本公司得依第 43 條處置。
第九章 違規處置與風險控管
第 43 條 違規處置之種類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一種或數種處置:
- 一、警告:以站內通知告知使用者違規之事實及應注意之事項;警告不計入第 34 條第 2 項之違規次數。
- 二、限制特定功能(例如聊天、下單);使用者為閒人者,並得予以停權(停權期間得登入但不得接單,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18 條之 1 及本條款第 25 條之 1)。
- 三、暫停帳號(帳號停權):停權期間不得登入本平台(例如經查證屬盜刷者,依第 47 條處置)。
- 四、終止帳號,並得禁止以同一身分證件重新註冊。
本條款所稱「停權」,除另有明定為帳號停權者外,指閒人之停權;閒人之停權與帳號停權分別處理,不互相取代。
第 43 條之 1 帳號停權之期間與效果
- 依前條第三款之帳號停權,一律定有期間,依本平台公告之範圍(目前為 1 日至 365 日),期滿自動恢復;但依第 47 條因盜刷而停權者,及有冒充本平台人員詐騙、勒索、反覆嚴重違規等情節重大之情形,經本公司終止合作者,為永久停權,不會自動恢復;使用者得依第 48 條申訴,經本公司查證確屬誤會(例如發卡機構作業錯誤)者,予以恢復。終止合作時,本公司得將該使用者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及收款帳號之雜湊值列入黑名單,期間內不得以之重新註冊、綁定或收款。
- 停權頁: 使用者於帳號停權期間登入時,本平台提供一次性之唯讀頁面(自登入時起 30 分鐘內有效),供使用者查看停權之原因、期限、凍結中之閒幣與收益、進行中及近期遭取消之訂單,以及申訴紀錄;使用者並得於該頁面提出申訴(第 48 條第 3 項)。
- 帳號停權期間,使用者之閒幣與收益凍結,不得使用、捐出或申請出金。停權前已保留中之款項(例如依第 33 條第 3 項或第 20 條第 4 項保留者),照常於保留期間屆滿或爭議處理後結算;結算時使用者仍在停權中者,結算所得之閒幣或收益留於其帳戶並繼續凍結,至停權期滿後始得使用。但因盜刷停權者,由本公司依第 47 條裁決。
- 停權時之訂單: 帳號停權時,不論該使用者為訂單之顧客或閒人,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尚未開始之訂單(保留中、待接單及已接單者),一律由本平台取消,並通知訂單之他方。被停權者為閒人,或閒人尚未接單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被停權者為顧客且閒人已接單者,依第 22 條顧客取消之規定計算退回之閒幣(可使用之每週全額取消次數照常使用),未退回之部分依同條撥給閒人(扣除平台服務費)。依本款取消之訂單,非屬第 22 條之顧客取消或第 25 條之閒人取消,雙方均不記點。
- 二、服務進行中之訂單,由本公司客服人員代為結束服務,記錄實際服務時間,並轉由本公司依第 27 條之 1、第 29 條依實際服務時間處理閒幣之退回或結算。
- 通知: 本公司為帳號停權時,以站內通知(第 54 條)告知使用者停權之事由、期限及申訴方式(第 44 條第 3 項)。
第 44 條 處置原則
- 本公司為處置前,除情況急迫或有保全證據、防止損害擴大之必要外,應通知使用者並給予說明之機會。
- 本公司處置時,應將處置事由及種類通知使用者。
- 本公司或本平台暫停使用者傳送訊息(包括依第 33 條第 5 項、第 34 條第 2 項之禁言),或予以停權、帳號停權時,以本平台站內通知(第 54 條)告知使用者。
- 違規紀錄之撤銷: 系統依第 34 條自動記錄之違規,經本公司查證係誤判者(例如將時段誤判為電話號碼),本公司人員得撤銷該次違規紀錄並記錄理由;使用者依第 48 條提出停權申訴時,本平台並以現行之過濾規則重新檢查,依現行規則僅提醒、不記違規者,由系統撤銷該次違規紀錄。撤銷後不計入違規次數,原紀錄仍予保存供稽核,並以站內通知告知本人。本公司人員撤銷者,系統依其餘違規紀錄重新計算第 34 條之禁言及停權,因違規次數由系統所為之禁言、暫停下單或閒人暫停接單長於重新計算之結果者,予以縮短或解除;本公司人員另行設定之處置、其他原因所為之限制,以及依第 34 條第 11 項由系統予以之停權,不因此解除。停權申訴時由系統撤銷者,禁言、停權是否提前解除,由本公司人員決定。使用者亦得依第 48 條申訴請求撤銷。
- 系統停權之事後確認: 依第 34 條第 11 項由系統予以之停權,本平台應列入本公司人員之待辦事項,由本公司人員查看被擋之內容後確認;認定係誤判者,撤銷該次違規紀錄並解除停權,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延長停權或依第 43 條之 1 終止合作。使用者並得依第 48 條申訴。
第 45 條 預防性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於調查期間暫停相關帳號全部或一部功能:
- 一、(刪除)
- 二、涉及人身安全、未成年人或性交易之檢舉。
- 三、依第 46 條偵測之可疑交易。
- 四、司法、檢警機關或金流服務商之通知。
第 46 條 可疑交易偵測
- 為防止洗錢、盜刷及虛假交易,本平台以自動化方式偵測下列可疑態樣:
- 一、同一顧客與同一閒人短期內反覆下單。
- 二、顧客與閒人使用相同網路或裝置。
- 三、充值後短時間內即完成訂單並申請出金。
- 四、服務時間極短。
- 五、開始打卡位置與見面地點相距超過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500 公尺)。到府服務之結束打卡不記錄位置。
- 六、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之異常態樣。
- 經偵測為可疑者,本公司得暫停相關閒人之出金,並以人工審查;審查期間,訂單得照常進行。
- 經審查無異常者,本公司應儘速恢復出金;經審查確屬虛假交易或不法金流者,依第 47 條及《閒人合作條款》處理。
- 自動化偵測之結果,僅作為人工審查之依據;本公司不僅依自動化結果終止帳號。
第 47 條 盜刷與付款爭議
- 使用者購買閒幣之款項,經發卡機構或金流服務商通知為盜刷或遭持卡人爭議退款者,本公司得:
- 一、凍結並扣除該帳號以該筆款項購得之閒幣(含該筆購買所生之加贈閒幣);該閒幣已用於訂單者,得扣除該帳號其他閒幣餘額。
- 二、永久停權該帳號(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並得終止該帳號,將其證件號碼之雜湊值列入黑名單。
- 三、該筆款項不計入第 30 條 VIP 之累計金額;扣除後低於門檻者,VIP 資格立即失效。
- 經查閒人與前項使用者串通者,本公司得永久終止該閒人帳號,並依《閒人合作條款》處理其收益。
- 本公司得將相關資料提供予司法機關、發卡機構或金流服務商。
- 使用者主張非其本人或係家屬誤用者,得依第 48 條申訴。
第 48 條 申訴
- 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處置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透過客服提出申訴,並附具理由及證據。
- 本公司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審查,並盡量由原處置以外之人員複查,將結果通知使用者。
- 帳號停權中無法登入之使用者,得於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之停權頁提出申訴(每一停權頁限提出 1 次,每人每日至多 3 次,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本平台將建立客服單;亦得寄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申訴,載明暱稱及事件經過。本公司原則上於 3 個工作天內回覆,並盡量由原處置以外之人員複查。
- 申訴之限制: 依前項於停權頁提出之申訴,同一時間以 1 件為限,前一件尚未回覆前不受理新的申訴;本公司回覆後 24 小時內,亦不得再提出。使用者透過客服提出之申訴,與前件重複或為同一事由者,本公司得逕行結案而不另通知;於停權頁提出者,前述 24 小時自結案時起算。
第十章 責任
第 49 條 服務中斷
本公司得因系統維護、更新或不可抗力事由,暫停本平台全部或一部服務,並應盡可能事先公告。因服務中斷致訂單無法履行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
第 50 條 本公司之責任
- 本公司就閒人服務之履行,依本條款及法令對顧客負責。閒人履行服務有瑕疵者,顧客得依第 29 條請求處理。
- 閒人於服務中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顧客受有損害者,本公司應協助顧客取得閒人之必要資料以便求償,並依法令負其應負之責任。
- 本公司不擔保使用者之品行、言行或使用者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但本公司應依本條款進行實名認證、平台測驗、內容抽查、檢舉處理及安全措施。
第 51 條 責任限制
- 本公司依本條款對使用者所負之賠償責任,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或法令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該使用者就相關訂單所支付之閒幣等值金額為上限。
- 前項限制,不適用於生命、身體、健康之侵害。
第 52 條 使用者之賠償責任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法令,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 53 條 個人資料
本公司依《隱私權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第 54 條 通知方式
- 本公司對使用者之通知,得以本平台站內通知、瀏覽器推播(Web Push,經使用者允許者)或簡訊(已綁定手機者)為之,並自送達本平台通知中心時起發生效力。
- 客服來信: 本公司得於本平台客服中心以「客服來信」主動聯絡使用者(例如處理一鍵求助、檢舉、防詐提醒),並以站內通知提醒;使用者得於客服中心直接回覆。本公司人員不會要求使用者提供密碼、簡訊驗證碼、銀行帳號或私下匯款。
- 客服單之自動回覆: 使用者於客服中心提出之問題(安全與檢舉、停權申訴除外),本平台得以系統比對常見問題之題目,先回覆最接近之一題之說明,並標示為系統自動回覆;問及使用者自身之帳務、資料或特定訂單者,不自動回覆。自動回覆不代表本公司已處理完畢,本公司人員仍會查看;使用者認為未解決者,得選擇「沒有解決,請真人回覆」由本公司人員回覆。
第 55 條 帳號刪除
- 使用者得於本平台申請刪除帳號。
- 有進行中訂單、未結爭議、未結檢舉或處理中之出金申請者,應待處理完畢後始得刪除。帳號停權(第 43 條之 1)、閒人資格停權或暫停接單(第 25 條之 1),或因違規暫停下單、暫停傳送訊息(第 34 條第 2 項)期間,不得刪除帳號,亦不得申請第 3 項之結清,以免藉刪除帳號重新註冊規避處置;期滿後始得申請。
- 刪除前之結清(方案 A): 使用者刪除帳號前,得申請將自行購買而尚未使用之閒幣,連同閒人之可出金收益,扣除一次出金手續費後,匯入使用者本人之收款帳戶(戶名須與實名認證之姓名相同,並經存摺審核),不受最低出金金額之限制;撥款完成後,本平台自動刪除其帳號。活動贈送、加贈、平台補償及善意退款之閒幣,不列入結清;使用者使用閒幣時,視為先使用前述活動贈送、加贈、補償及善意退款之閒幣,再使用自行購買之閒幣,可結清之金額以自行購買而尚未使用之部分為限。使用者須於最後一次購買閒幣之日起滿 14 日後,始得申請結清;期間再購買閒幣者,自該次購買之日起重新計算(防止以盜用之支付工具購買閒幣後換取現金),本平台於刪除帳號頁面顯示得申請之日期。申請後至撥款前,使用者不得下單、購買閒幣或接單;撥款經本公司退回者,閒幣及收益退回原帳戶,帳號不予刪除。結清之撥款日、核准及撥款程序,依《閒人合作條款》第 24 條之規定。可結清之金額扣除手續費後為零或負數者,不受理結清。
- 直接刪除(方案 B): 使用者不申請結清而直接刪除帳號者,未使用之閒幣及收益(包括未達出金門檻者)於刪除後作廢,不予退還或補發;本平台於刪除前以明顯方式提示其閒幣與收益餘額、可結清之金額及前述效果,使用者應勾選確認後始得刪除(《閒人合作條款》第 41 條之 1)。
- 帳號刪除後,本公司依《隱私權政策》保存或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帳號刪除後,與使用者有站內聊天之對方,仍可看到使用者傳送過之訊息,使用者之名稱改顯示為「已刪除的使用者」;聊天紀錄依《隱私權政策》第 6 條所定之期間保存後,由系統自動刪除。
第 56 條 條款修改
- 本公司得修改本條款,並於本平台公告。
- 修改涉及使用者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者,本公司應於生效前至少 14 日公告並通知使用者;使用者不同意者,得於生效前停止使用並依第 55 條刪除帳號。
- 使用者於修改生效後繼續使用本平台者,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 修改前已成立之訂單,依訂單成立時之條款處理。
第 57 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錄一 營運參數一覽(訂立時數值)
| 參數 | 目前數值 | 相關條文 |
|---|---|---|
| 登入狀態有效期 | 30 日未使用失效,最長 90 日 | 第 6 條 |
| 性別修改 | 設定後不得自行修改(特殊情形聯絡客服) | 第 7 條之 1 |
| 證件影像保存期間 | 審核完成後 30 日 | 第 9 條 |
| 平台測驗(閒人) | 10 題選擇題,須全部答對 | 第 9 條之 1 |
| 閒幣購買金額選項 | 新台幣 500、1,000、3,000、5,000、10,000、20,000、50,000、100,000 元;不接受自訂金額;單筆最高金額依金流服務之限額 | 第 10 條 |
| 未完成實名認證帳號之購買上限 | 目前不設(本公司得公告) | 第 5 條、第 10 條 |
| 充值加贈 | 目前無(得以活動公告) | 第 10 條 |
| 以收益付款 | 先扣閒幣、不足再扣收益(不得選擇);退款退回原帳戶;收益審查中不得付款;以收益互相下單(30 日內)或單筆以收益支付 5,000 閒幣以上交由客服審查 | 第 11 條之 1 |
| 閒人時薪 | 各服務項目分別訂定,最低每小時 100 閒幣,最高每小時 10,000 閒幣 | 第 14 條 |
| 開放下單時段 | 全天 24 小時 | 第 15 條 |
| 本公司開放之服務區域 | 臺灣全區(本公司得公告限制縣市) | 第 15 條 |
| 最短提前預約/時間單位 | 見面訂單 2 小時/30 分鐘;線上訂單即時/5 分鐘 | 第 15 條 |
| 最遠預約 | 60 日 | 第 15 條 |
| 服務時數 | 最短 1 小時、最長 12 小時,以 1 小時為單位;得跨越午夜(須在閒人可接單時段內) | 第 15 條 |
| 服務區域(只做線上服務之閒人) | 得不設定,顯示「線上」;線上服務視為臺灣全區,顧客找線上服務時不受地區篩選;依地區搜尋時,只做線上服務或所選服務得線上進行之閒人亦列出 | 第 2 條、第 14 條 |
| 接單前反覆取消與婉拒 | 同一閒人 24 小時內接單前取消 2 次,或遭閒人以「不方便接」婉拒 1 次:24 小時內不得再對該閒人下單(「時間或內容要調整」之婉拒不在此限);所有閒人合計 24 小時內第 2 次提醒,滿 3 次或 7 日內滿 5 次:暫停下單 24 小時(30 日內再發生 7 日) | 第 22 條 |
| 下單之限制 | 曾被該閒人檢舉(處理中,或已處理且未滿 30 日):不得對該閒人下單;24 小時內有性暗示違規紀錄:不得預約到府服務、住家樓下、KTV 包廂等非公共場所;1 小時內對同一位閒人取消 2 筆已付款之訂單:1 小時內不得再對該閒人下單 | 第 15 條 |
| 同行人數(見面訂單) | 1~10 人(含顧客本人;幫家人預約為到場人數);到場人數較多時閒人得提前結束、查證屬實視為完成 | 第 15 條 |
| 連續多天預約 | 連續 2~7 日、每日同一時段,一次付清;任一日無法預約全部不成立;第一天開始前 72 小時以上整組取消:整組全額退回,用一次每週全額取消(VIP 不用);未滿 72 小時或額度已用完:各日依單日比例退回,不用任何額度;取消紀錄只計一次 | 第 15 條之 1 |
| 閒幣不足時段保留 | 10 分鐘(期間閒人封鎖顧客、停權或暫停接單者,不扣款並取消保留) | 第 15 條 |
| 見面地點與閒人服務區域 | 須在閒人設定之服務區域(縣市、區)內;閒人開啟「服務區外也接」者不限 | 第 16 條 |
| 住家樓下 | 限陪看診(非醫療)、陪長輩散步、陪長輩聊天;閒人不上樓、不進屋 | 第 16 條 |
| 平台禁止之見面地點 | 住家、宿舍、寢室、套房、雅房(保護顧客住家地址;住家樓下、到府服務另有規定);旅館、民宿、汽車旅館等住宿場所及飯店、酒店之客房、附設餐廳(飯店、酒店限大廳);按摩、SPA、三溫暖、理容院。車上、車內(交通工具內部,大眾運輸工具除外),亦不得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遭擋下時建議改約最近之公共場合(便利商店、咖啡廳);見面訂單之下單備註不得要求上樓、進屋、按電鈴或前往房間(到府服務除外) | 第 16 條 |
| 非公開場所之見面地點 | KTV 包廂、私人包廂等得約;閒人接單前須勾選確認安全提醒;車上、車內仍禁止 | 第 16 條、第 17 條 |
| 禁止場所之判定 | 不說明判定之字詞;30 分鐘內第 3 次起記違規 | 第 16 條 |
| 到府服務之見面地點 | 住家附近之公共場合,或僅填社區名稱;不收服務地點地址 | 第 16 條之 1 |
| 幫家人預約 | 限見面訂單;家人稱呼 20 字內、關係 10 字內(不收全名、電話) | 第 18 條之 1 |
| 到府照顧寵物之照片回報 | 每筆訂單最多 10 張;訂單完成或取消且上傳滿 30 日後自動刪除(爭議中保留至處理完成) | 第 16 條之 1 |
| 閒人接單期限 | 1 小時,不晚於開始時間;線上訂單至少 30 分鐘,但最遲於結束前 30 分鐘 | 第 17 條 |
| 開始打卡最早時間 | 服務開始前 30 分鐘;線上訂單提前開始時開始與結束時間一併提前(與其他訂單重疊者不得提前) | 第 18 條 |
| 同時服務中之訂單 | 每位閒人 1 筆 | 第 18 條 |
| 加購確認期限 | 1 小時 | 第 19 條 |
| 延長服務 | 閒人提出,每次 1~2 小時;顧客 1 小時內未同意即不成立、不扣款;顧客得預先同意「最多自動延長 1 小時」(閒幣不足時改為等待同意) | 第 19 條之 1 |
| 逾時提醒 | 預定結束後 30 分鐘 | 第 19 條 |
| 系統代為結束 | 預定結束後 2 小時 | 第 19 條 |
| 顧客確認期限 | 結束打卡後 24 小時;提前結束者 72 小時(剩 24 小時時提醒一次,逾期自動確認) | 第 20 條 |
| 提前結束之認定 | 預定結束前 5 分鐘以前,且實際服務未滿預約時數 | 第 19 條 |
| 由本公司審核之提前結束 | 實際服務未滿 10 分鐘,或服務由「回報顧客未到」開始者:不經顧客確認,由客服依實際服務時間審核後撥付 | 第 20 條 |
| 主人不在家之地址與門鎖資訊 | 5 至 300 字;加密儲存,僅於閒人到場確認(「我到了」)後至服務結束前可見;服務結束、取消或轉爭議後清除 | 第 16 條之 1 |
| 代排隊、代抽號碼牌 | 閒人到場確認即開始計時(不需見面碼);顧客出示見面碼、閒人確認後交付,確認後得結束服務(不算提前結束);提早排隊不另計費 | 第 16 條之 3、第 18 條 |
| 取消退回閒幣比例 | 見第 22 條表;一般顧客 24 小時以上、VIP 12 至 24 小時之全額取消每週 1 次,超過者退回 90%;VIP 免責取消每月 1 次(適用未滿 6 小時之取消及臨時單) | 第 22 條、第 31 條 |
| 臨時單定義 | 下單時距離開始未滿 6 小時;閒人接單後取消不退(接單前仍全額退);付款後無反悔期 | 第 2 條、第 22 條、第 23 條 |
| 顧客未到回報 | 開始後 30 分鐘;顧客已於訂單留言區或站內聊天傳送開始碼者,不得回報(僅貼會議連結者不在此限) | 第 24 條 |
| 閒人未到回報 | 見面訂單開始後 15 分鐘;線上訂單開始後 30 分鐘(閒人已按「我已進入會議」或已於留言區留言者,轉客服處理) | 第 25 條 |
| 平台因素取消 | 全額退回顧客;雙方不記點、不計取消次數;通知寫明「由平台取消」及原因 | 第 26 條之 1 |
| 閒人撤回接單 | 接單後 15 分鐘內、距開始 6 小時以上、非臨時單;每位閒人每 7 日至多 2 次;閒幣全額退回顧客 | 第 25 條之 2 |
| VIP 門檻 | 臺灣時間當月實際付款購買閒幣累計新台幣 10,000 元(不含加贈閒幣);效期至次月末日 | 第 30 條 |
| 非 VIP 每 24 小時可新開之對話數 | 3 個(刪除後重新開啟亦計入,刪除不還名額;超過者先鎖定,開啟滿 24 小時後自動解鎖;有進行中訂單之對話不受限;VIP 不受限,但註冊未滿 7 日或最近 30 日內有違規紀錄者仍受限) | 第 31 條、第 33 條 |
| 訂單留言區(已接單之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 | 每則 200 字、每筆訂單 50 則;見面訂單不得留任何帳號或網址;線上訂單得張貼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固定格式)、留遊戲 ID(含「名稱#標籤」)及開房間用語;「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另得留 Discord 帳號 | 第 33 條 |
| 群發廣告 | 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內容(12 字以上)6 小時內傳給第 3 位不同閒人:不送出、提示相似度過高並通知後台,其後同類訊息一律不送出;遭擋下累計 5 次:暫停傳送訊息 24 小時 | 第 33 條 |
| 嚴重類別第一次即停權 | 要求私下付款、性交易或性暗示:14 日;推銷招募、自稱本平台人員、索取金融資料:30 日(限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本公司人員事後確認) | 第 34 條第 11 項 |
| 其他通訊軟體名稱 | 僅提及名稱:不送出、只提醒、不記違規;引導至其他 App 或留下帳號:不送出並記違規 | 第 34 條 |
| 公開文字(暱稱、自我介紹、評價)之違規 | 聯絡方式、性暗示、毒品:不儲存;暱稱、自我介紹第一次只提醒,同一欄位 24 小時內再遭攔截始記違規;評價第一次即記違規;僅提及 App 名稱:只提醒;不雅字詞:只擋不記;易誤認為官方之暱稱:第一次只提醒,同一欄位 24 小時內再遭攔截記違規 | 第 34 條第 5 項 |
| 會議連結之提醒 | 站內聊天貼會議連結、訂單留言區貼其他會議軟體連結:不送出、只提醒、不記違規 | 第 34 條 |
| 禁言期間 | 仍得下單(不得對檢舉自己之閒人下單);不得修改暱稱與自我介紹;站內聊天不得使用;已接單訂單之訂單留言區仍得溝通(照常過濾) | 第 34 條 |
| 重複之違規內容 | 同一段被擋下之內容(公開文字、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24 小時內重複送出,只記一次違規 | 第 34 條 |
| 警告 | 以站內通知告知,不計入違規次數 | 第 43 條 |
| 違規紀錄之撤銷 | 經查證係誤判者,客服得撤銷並記錄理由;停權申訴時,依現行規則只提醒不記違規者由系統撤銷;撤銷後不計入違規次數,紀錄保存供稽核 | 第 44 條 |
| 暱稱之限制 | 看似社群帳號或聯絡方式者不予儲存(不記違規);經本平台改回預設暱稱後 7 日內不得自行修改 | 第 7 條 |
| 評價期間/字數 | 3 日/200 字 | 第 35 條 |
| 照片 | 頭像 1 張(所有使用者,選填;不須露臉,不得使用他人照片;顧客之頭像僅與其有對話或訂單之閒人可見);閒人生活照至多 5 張 | 第 37 條 |
| 違規下架照片之保留期間(證據) | 365 日(本公司得於 30 日至 1,825 日間調整),期滿自動刪除 | 第 37 條 |
| VIP 門檻調整 | 調高:已依原門檻達標者保留原有效期間;調低:立即依新門檻 | 第 30 條 |
| 檢舉處理時限 | S0 15 分鐘、S1 4 小時、S2 24 小時、S3 72 小時;不向檢舉人通知處理結果;S0 結案前須以客服來信聯絡求助者並經主管確認 | 第 42 條 |
| 檢舉取消訂單之扣款保留期間 | 3 日(期間內客服得提前撥付閒人或退回顧客);顧客檢舉已接單之閒人且非全額退回者,整筆保留至多 3 日 | 第 33 條 |
| 檢舉說明 | 至少 10 字(一鍵求助、緊急檢舉除外) | 第 42 條 |
| 檢舉冷卻期間 | 同一檢舉人對同一對象 24 小時內 1 次 | 第 42 條之 1 |
| 暫停檢舉功能 | 24 小時內超過 5 次,或 30 日內對同一對象超過 3 次;暫停 7 日(一鍵求助不受限) | 第 42 條之 1 |
| 到府服務:見面地點至服務地點之步行時間上限 | 30 分鐘(計入服務時間) | 第 15 條、第 16 條之 1 |
| 閒人停權 | 未到記 3 點即停權 7 日;停權期間未開始之訂單全額退回閒幣取消 | 第 25 條之 1 |
| 帳號停權期間 | 1 日至 365 日,期滿自動恢復;盜刷停權及情節重大經終止合作者為永久停權 | 第 43 條之 1 |
| 帳號停權之停權頁 | 登入時提供一次性唯讀頁面,30 分鐘內有效;停權時未開始之訂單取消(顧客被停權且閒人已接單者依顧客取消規定退回,其餘全額退回顧客),服務中之訂單由客服代為結束 | 第 43 條之 1 |
| 帳號停權之申訴 | 停權頁申訴每頁 1 次、每人每日至多 3 次(建立客服單);或寄信至 [email protected];原則 3 個工作天內回覆 | 第 48 條 |
| 打卡位置偏離門檻 | 開始打卡與見面地點相距 500 公尺 | 第 4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