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迎郎 禁止服務項目清單
試營運版本(v0.17):正式版本將於審閱完成後公告,修改涉及重大權益時會事先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目的
- 本清單說明「吾迎郎」平台(以下稱「本平台」)上不得提供、不得要求之服務,以及可以提供之服務範例與需事先詢問之灰色地帶。
- 本清單所列為例示,未列入者不代表當然允許。服務是否允許,依第 2 條之原則判斷。
- 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本人不到場者,到場之家人亦應遵守本清單;家人之違反,視為下單顧客之違反。
第 2 條 判斷原則
本平台之服務,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原則:
- 一、非性: 不涉及性、色情、性暗示或親密身體接觸。
- 二、合法: 不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亦不協助他人違法。
- 三、公開: 見面服務全程於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且於服務時間內開放或營業中之公開場所進行(不論日夜);線上服務不見面,亦不得藉線上服務約定私下見面。但本平台標示為到府之服務項目(到府服務),得於公開場所見面並開始服務後,依第 5 條之 1 一同前往顧客指定之服務地點進行。見面地點為第 4 條第四款註(非公開場所)所列之 KTV 包廂、私人包廂,經閒人於接單前確認安全提醒者,亦為本款之例外;車上、車內不適用此例外。
- 四、不需專業資格: 不屬於依法須具備證照、執照或登記始得提供之專業服務。
- 五、不涉及未成年人或不知情之第三人: 不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服務對象或參與者,亦不以欺騙、騷擾第三人為目的。但教學服務得依第 5 條第 2 項以未成年人為教學對象(下單之顧客或家長須全程在同一空間或區域內,閒人不得與未成年人單獨共處)。
- 六、不規避平台: 不涉及私下交易、私下收費或引流至平台外。
第 3 條 身體接觸之界線
- 允許: 禮貌性接觸(例如握手、擊掌),以及運動中必要且短暫之接觸(例如球類運動中之碰撞)。
- 禁止: 接吻、撫摸、按摩、坐於對方腿上、摟抱、共寢、共浴,及其他具親密或性意涵之接觸。
- 需事先詢問: 牽手、勾手、擁抱等,原則上不提供;如有特殊情境(例如第 7 條之扮演親友),應事先依第 8 條詢問客服。
- 任何接觸均須雙方明確同意;一方拒絕時,應立即停止。
第二章 禁止服務項目
第 4 條 禁止項目一覽
一、性與色情相關
| 禁止項目(例示) | 相關法令(初步) |
|---|---|
| 性交易、援助交際、「外約」、「傳播」,或以任何暗語媒介性服務 | 刑法第 231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81 條 |
| 包養、「乾爹/乾媽」、「糖爹/糖寶」或以長期金錢換取親密關係 | 同上 |
| 陪酒、坐檯、陪侍,或於酒店、舞廳、有陪侍之場所提供服務 | 社會秩序維護法、各地方特定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
| 陪睡、共宿、陪洗澡、共浴(包括溫泉湯屋、裸湯) | 刑法第 231 條 |
| 按摩、推拿、指壓、「油壓」、「SPA」等身體服務(包括到府提供者,見第十款) | 刑法第 231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視障按摩)、醫事相關法令 |
| 裸露、性感、內衣、泳裝或其他具性暗示之拍攝;販售或交換貼身衣物、身體影像 | 刑法第 235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 色情、性暗示之聊天、角色扮演、語音或視訊(包括於線上服務中要求對方裸露、更衣或展示身體部位) | 刑法第 235 條 |
| 以「約會」、「交往」、「女友/男友體驗」為名,期待親密接觸或性行為 | 刑法第 231 條 |
| 以擦邊用語暗示性服務或私下加價,例如「尺度可聊」、「可加值」、「過夜」、「上來坐坐」、「女友感」、「深度陪伴」、「18 禁」;於暱稱、自我介紹、評價、站內聊天或備註中使用者,視同違規內容(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6 項) | 刑法第 231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 |
| 任何涉及第 3 條第 2 項之親密接觸 | 性騷擾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
二、違法或協助違法
| 禁止項目(例示) | 相關法令(初步) |
|---|---|
| 毒品、管制藥品之購買、使用、運送或陪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賭博,或陪同前往地下賭場、簽賭 | 刑法第 266 條以下 |
| 提供、出租、出借金融帳戶、門號、證件;擔任車手、收簿手或協助詐騙 | 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章 |
| 代排隊購買門票、限量商品後加價轉售(黃牛),或以他人名義、人頭帳號搶購票券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 |
| 跟蹤、監視、拍攝、調查特定人之行蹤或私生活(徵信、抓猴) | 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第 315 條之 1 |
| 討債、恐嚇、代為尋仇或代為與他人爭吵、談判 | 刑法妨害自由罪章、恐嚇罪 |
| 冒用他人身分、偽造或使用他人證件,或代他人出席須本人到場之程序 | 刑法偽造文書罪章 |
| 盜用他人照片(包括網路圖片、他人之生活照)作為頭像或生活照,或以不實資料刊登個人頁 | 著作權法、民法(肖像權);照片遭檢舉者依服務條款第 37 條第 3 項處理 |
| 有償參與選舉造勢、投票動員、集會遊行或抗議活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妨害投票罪章 |
| 運送、代購、代收不明物品或違禁品 | 懲治走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例如偷錄電影、代購仿冒品) | 著作權法、商標法 |
三、危險活動
| 禁止項目(例示) | 說明 |
|---|---|
| 由閒人駕駛汽車、機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載送顧客,或由顧客駕駛載送閒人;包括代駕(含酒後代駕) | 涉及汽車運輸業管理(公路法)、保險,且車內屬私密空間 |
| 依法或依場地規定須具備證照、資格或嚮導之活動,例如潛水、攀岩、飛行傘、高山或中級山以上登山、溯溪、溪降 | 安全風險,且可能涉及登山、水域活動相關規範 |
| 夜間前往山區、海邊、廢墟、偏遠或人煙稀少之地點 | 不符公開場所原則 |
| 搏擊、格鬥對打,或使用刀械、槍枝、仿真槍(於合法經營之漆彈或生存遊戲場館內,依場館規則使用者除外) | 人身安全 |
| 勸酒、拚酒、飲酒遊戲,或於一方已有醉態時繼續飲酒 | 人身安全 |
| 協助、陪同或鼓勵自傷、自殺或其他危害身體之行為 | 遇有自傷風險,應撥打 1925 安心專線;情況緊急時撥打 110 或 119 |
四、平台禁止之場所
| 禁止地點(例示) |
|---|
| 住家、宿舍、寢室、套房、雅房或任何一方之居所(包括住家之樓梯間、頂樓、停車場);本平台為保護顧客之住家地址,不受理以住家為見面地點 |
| 旅館、民宿、汽車旅館(摩鐵)、飯店或酒店之客房、商務中心之客房或休息室;飯店、酒店附設之餐廳(飯店、酒店僅得約於大廳,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8 項) |
| 私人招待所、私人攝影棚 |
| 溫泉湯屋、三溫暖、按摩店、SPA 館、理容院 |
| 汽車、機車、遊艇或其他交通工具之內部(車上、車內;大眾運輸工具,以及陪看診依第 5 條第 2 項一同搭乘之計程車除外) |
| 辦公室、會議室等非對外開放之空間 |
| 其他可上鎖、可封閉或無第三人可目視之空間(本款註(非公開場所)所列者除外) |
顧客填寫之見面地點屬前表第一列、第二列、第四列、第五列之場所者,本平台不受理下單,並建議改約最近之公共場合(例如便利商店、咖啡廳)。
本款註(非公開場所): KTV 包廂、網咖包廂、私人包廂,不列為禁止地點,得作為見面地點(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10 項);車上、車內依前表第五列仍禁止。前述得約之場所:
- 一、本平台於閒人接受該訂單前顯示安全提醒,閒人須勾選確認始得接受,是否接單由閒人自行決定,婉拒者不受不利益。
- 二、於此類地點仍不得為本清單所列之任何行為(尤其第一款性與色情相關),雙方亦不得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第三款)。
- 三、任一方感到不安全者,得使用「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功能結束服務,不記點。
本款註(住家樓下): 陪看診(非醫療)、陪長輩散步、陪長輩聊天三項服務,見面地點得為顧客(或其家人)住家樓下之大樓門口、社區大門、巷口等公開處(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6 項),不適用本款第一列;但閒人不上樓、不進屋,亦不得進入樓梯間、電梯、大廳以內等非公開之空間,見面地點亦不得寫樓上、家裡、屋內、進門、上樓、電梯等處。其他服務仍不得約在住家或住家樓下。
本款註(到府服務): 到府服務依第 5 條之 1 前往顧客指定之服務地點(顧客之住家,含租住處)者,該服務地點不適用本款第一列;到府服務之見面地點應為住家附近之公共場合,亦得僅填寫社區名稱。服務地點仍不得為本款第二列至第七列所列之場所(例如旅館、民宿客房、按摩店、交通工具內部),亦不得為本款註(非公開場所)所列之包廂;雙方亦不得於服務中移動至服務地點以外之私密空間。
五、須專業資格之服務
| 禁止項目(例示) | 相關法令(初步) |
|---|---|
| 法律諮詢、代撰書狀、代為談判、陪同出庭並代為陳述 | 律師法 |
| 醫療診斷、用藥建議、注射、傷口處理、醫學美容、民俗調理 | 醫師法、醫療法 |
| 心理諮商、心理治療(一般陪伴聊天不在此限,見第 6 條) | 心理師法 |
| 投資建議、代客操作、虛擬資產交易教學或代操、保險招攬、貸款或信用卡代辦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銀行法 |
| 不動產仲介、代銷,或代為議價、簽約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 代辦稅務、記帳、報稅 | 記帳士法、會計師法 |
| 托育、保母、長期照顧、協助洗澡如廁等身體照顧(詳見第十款)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 |
| 以收費導遊身分接待外國觀光客 | 發展觀光條例 |
| 以補習班名義招生或開班授課;家長未全程在場而以未成年人為對象之家教、補習(教學服務之條件見第 5 條第 2 項)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並見第七款 |
| 美髮、美甲、刺青、穿洞等 | 衛生相關法令,且通常涉及身體接觸 |
六、代考、代寫與代理本人義務
| 禁止項目(例示) |
|---|
| 代考任何考試、測驗或檢定,或於考試中協助作弊 |
| 代寫作業、報告、論文、履歷自傳中須本人完成之部分 |
| 代為打卡上班、代為上課點名、代為參加須本人出席之活動或訓練 |
| 代為投票、代為簽署文件、代為領取須本人領取之補助或物品 |
| 代辦須本人到場之公務(例如代辦身分證、護照等證件),或代為臨櫃辦理須本人親自辦理之事項(陪同辦事時,閒人僅得陪同,由顧客本人辦理) |
| 代為與第三人通話或傳訊,冒充顧客本人 |
七、涉及未成年人
| 禁止項目(例示) |
|---|
| 任何一方(顧客、閒人)未滿十八歲 |
| 顧客攜帶未成年子女、親友或其他未成年人同行,或要求閒人陪伴、照顧、接送未成年人(教學服務依本款註者除外) |
| 前往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之場所並與未成年人互動(例如校園、補習班、兒童遊戲室);但顧客單純行經公共場所者不在此限 |
|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之拍攝、交談或任何形式之接觸(教學服務依本款註者除外) |
| 閒人與未成年人單獨共處(包括線上教學時家長不在旁)——屬嚴重違規 |
| 遇有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情事,應立即通報(110 或 113 保護專線)並透過本平台檢舉 |
本款註(教學服務): 教學服務(例如課業家教、樂器教學、程式教學)得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教學對象,但應符合下列條件(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2):
- 一、下單之顧客須年滿十八歲(通常為學生之家長),並於服務期間全程與學生在同一空間或區域內;閒人不得與未成年人單獨共處。
- 二、線上教學亦同,家長應全程在學生身旁。家長離開時,課程即結束,閒人亦應一同離開(線上教學則結束服務)。顧客下教學類服務之訂單時,須勾選確認本款規則,系統留存確認時間。
- 三、見面之教學應於公開場所進行(例如咖啡廳、圖書館、共享空間開放區);到府教學(例如到府課業家教、到府手機電腦教學)依第 5 條之 1 於顧客住家進行,學生未滿十八歲者,家長必須全程在場。
- 四、教學服務不適用「幫家人預約」(服務條款第 18 條之 1),下單之顧客(家長)應依第一款在場。
- 五、違反者屬嚴重違規,依第 9 條及閒人合作條款第 36 條「涉及未成年人」之規定處置。
八、欺騙或騷擾第三人
| 禁止項目(例示) |
|---|
| 假冒律師、警察、醫師、公務員或特定公司人員 |
| 自稱本平台、客服、官方、帳務或審核人員(本平台人員不會以站內聊天聯絡使用者,或要求提供銀行帳號、重新登入;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7 項);暱稱使用本平台之部門或職務名稱(例如客服、財務、帳務、撥款、金流、審核) |
| 向對方索取銀行帳號、戶頭、存摺、提款卡或信用卡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等金融資料(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8 項) |
| 為欺騙第三人(例如雇主、債權人、前任伴侶)而扮演特定身分 |
| 代為分手、代為告白、代為挽回,或接觸顧客以外之特定第三人 |
| 陪同前往特定人之住所、工作場所等候或對峙 |
九、規避平台
| 禁止項目(例示) |
|---|
| 交換電話、LINE、Instagram、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絡方式(線上訂單於訂單留言區交換之資訊除外,見本款註一) |
| 於平台外約定服務或付款;要求或收受現金、轉帳、遊戲點數、禮物、小費(服務期間之活動費用由顧客直接支付予店家者,不在此限) |
| 要求顧客負擔閒人前往或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費用 |
| 推銷商品或服務(包括保險、直銷、投資、課程),或招募代理、下線、會員或兼職,或招攬加入任何組織、宗教、政治團體(包括於暱稱、自我介紹、評價中為之);招攬加入投資群組、帶單、喊單、刷單、虛擬貨幣、博弈者,不送出並記違規(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8 項) |
| 以本平台招募其他平台之服務人員,或替其他平台引流 |
| 引導對方至其他通訊軟體或社群 App(例如邀請加入群組、追蹤、搜尋帳號、表示帳號與暱稱同名),或留下其帳號(見本款註二) |
| 群發廣告、拉客:將相同或高度相似之訊息傳送予多位不同之閒人(見本款註三) |
| 於暱稱、自我介紹、評價等公開文字中留下聯絡方式或引導至其他 App(見本款註四) |
本款註一(訂單留言區): 已接受之訂單(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之顧客與閒人,得於閒人接受訂單後至服務結束為止,透過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溝通履行訂單之細節;見面訂單之留言區不得留下任何帳號或網址。線上訂單得於留言區交換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固定格式)、遊戲 ID(包括「名稱#標籤」之格式)及遊戲內開房間之用語等履行該線上服務所必要之資訊;服務項目為「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另得交換 Discord 帳號(語音、視訊使用 Google Meet、Zoom,或線上遊戲之 Discord;LINE 等其他通訊軟體帳號,及 GitHub、作品集等網址或帳號仍禁止)。被禁言者仍得於已接受之訂單之留言區溝通(服務條款第 33 條第 4 項、第 34 條第 2 項、閒人合作條款第 12 條第 4 項)。此為「交換聯絡方式」之唯一例外:
- 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網址(Google Meet 及 Zoom 會議連結除外),以及色情或其他本清單禁止之內容,仍不得於留言區留下。
- 二、留言區僅限該訂單雙方及處理爭議之客服人員檢視;站內聊天仍過濾聯絡方式。
- 三、依此取得之資訊,僅得用於履行該訂單,不得用於服務後私下聯絡、約定服務或交易。
本款註二(提及其他通訊軟體): 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等內容提及其他通訊軟體或社群 App 者,依下列方式分級處理(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1 項):
- 一、僅提到名稱(例如「我很少用 IG」),未留下帳號、亦無引導對方前往之用語者:內容不送出,僅提醒,不記違規。
- 二、引導對方至其他 App(例如加入群組、追蹤、搜尋帳號、帳號同名,或以代稱、注音、「點」拆開帳號)或留下帳號者:內容不送出,並記違規。
- 三、語音或視訊之線上服務,使用 Google Meet 或 Zoom(本款註一);於站內聊天貼會議連結(應於訂單成立後貼於訂單留言區),或於訂單留言區貼其他會議軟體(例如 Microsoft Teams、Webex)之連結者,內容不送出,僅提醒,不記違規。
本款註三(群發廣告): 顧客將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內容(12 字以上)於 6 小時內傳送予第 3 位不同之閒人時,該則訊息不送出,並通知本公司審查;遭擋下累計達 5 次者,暫停傳送訊息 24 小時(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服務條款第 33 條第 5 項)。改寫少數字詞、增減標點仍視為相同。向多位閒人詢問時,請針對各閒人分別撰寫訊息。
本款註四(公開文字): 暱稱、閒人之自我介紹、評價等公開顯示之文字,適用與站內聊天相同之規則;含聯絡方式、性暗示或擦邊招攬用語者,不予儲存並記為違規,第一次即記點,不適用「誤留」之例外(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5 項)。
十、幫忙類服務之禁止項目
下列項目,不論以陪伴類或幫忙類服務項目之名義,均不得提供或要求:
| 禁止項目(例示) | 理由與相關法令(初步) |
|---|---|
| 以自己之車輛(汽車、機車等)收費載送他人(白牌車),包括以接送、陪同之名義載送 | 公路法(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並見第三款 |
| 搬家、貨運,或以車輛為顧客運送物品 | 公路法(汽車貨運業);物品毀損與保險風險 |
| 代購(替顧客購買商品或餐點)、外送、代送物品(包括不需代墊金錢之代送,例如替顧客送交一份文件) | 本平台不介入外送行業;避免代墊金錢、私下收付款之糾紛;代送易遭利用為詐騙車手或運毒之管道(見第十一款) |
| 托嬰、托育、保母(照顧兒童,尤其未滿 2 歲之幼兒) | 收費照顧未滿 2 歲兒童,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人員登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登記規定);並見第七款 |
| 長期照顧、看護、醫療照護,包括身體照顧(協助沐浴、如廁、進食、翻身、移位)、協助服藥、傷口護理等;陪同就醫之「陪看診(非醫療)」依第 5 條第 2 項提供者,不在此限 | 長期照顧服務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 |
| 到府按摩、到府 SPA、到府美容美體(包括美甲、美睫、美髮等需身體接觸者) | 到府並有身體接觸,為性交易常見之包裝;刑法第 231 條;並見第一款 |
| 依法須具證照或資格之工程與修繕,例如室內配線、瓦斯管線與燃氣器具安裝、消防設備裝修 | 電業法、消防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公共安全 |
| 代排、代購或代搶票券(演唱會、球賽、展演、車票等),或代排、代購後加價轉售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鐵路法等相關規定 |
| 代收包裹、代收現金、代領貨物或代領款項後轉交他人 | 詐騙集團招募車手、人頭之常見手法;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章;並見第十一款 |
| 代購受管制商品(處方藥、菸酒、管制藥品等),以及跨境代購 | 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海關緝私條例等 |
| 代辦須本人到場之公務(例如代辦證件) | 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並見第六款 |
十一、代收、保管、運送、轉交物品或金錢(禁止行為)
- 閒人於任何服務中(包括陪伴類服務、陪同辦事、代排代辦、教學、到府服務及線上服務),均不得替顧客或第三人收取、保管、運送或轉交任何物品、包裹、文件或金錢,亦不得代為領取、寄送或交付。顧客不得向閒人提出前述要求,亦不得藉服務之名義要求閒人與第三人交接物品。
- 下列情形,不屬於前項之行為:
- 一、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21 條,於現場自行支付活動費用予店家。
- 二、到府服務中,閒人依服務內容於服務地點內整理、清潔、洗燙或組裝顧客之物品,且未將物品攜離服務地點。
- 三、寵物照顧服務中照顧之寵物。
- 四、代排隊、代抽號碼牌服務中,閒人於現場當面將為顧客保留之位置或抽取之號碼牌交予顧客本人,交付前應請顧客出示見面碼,並於訂單頁輸入確認;不得交予顧客以外之第三人,亦不得事後寄送或轉交;閒人不得代為付款或購買,亦不得扣住位置或號碼牌要求額外費用(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3)。
- 五、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經雙方事先約定之鑰匙或門鎖密碼交接(顧客得於下單時以「主人不在家」專用欄位填寫,僅接單之閒人於服務期間可見,服務結束即由系統清除);閒人不得複製鑰匙、拍攝、抄寫、記錄或轉告門鎖密碼與地址,並應於服務結束時依約定歸還。鑰匙如需當面交付者,應於閒人輸入見面碼開始服務後始得交付,閒人收受及歸還時應於訂單頁拍照回報(只拍鑰匙),不得於服務開始前或結束後保管鑰匙。
- 違反者依第 9 條處置,情節重大者終止帳號;疑似涉及詐騙、洗錢或毒品者,本公司將通報警方,並依法提供相關資料。
- 下單備註、訂單留言區及閒人自我介紹提到代送、代收、轉交物品等內容者,本平台將擋下不予送出;站內聊天出現此類內容時,照常傳送,但向雙方顯示風險提醒。使用者遇有此類請求,應拒絕並透過本平台檢舉;遇有疑似詐騙者,得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第三章 可以提供之服務範例
第 5 條 可以提供之服務(例示)
- 本平台之服務分為「找人陪」(陪伴類服務)與「找人幫忙」(幫忙類服務),同一位閒人得同時提供兩類服務項目。下列服務於符合第 2 條原則時,可以提供;見面服務應於公開場所進行(到府服務依第 5 條之 1),線上服務以線上方式進行、不見面。各服務項目之類別、進行方式(見面、線上或兩者皆可)及是否為到府服務,依本平台之標示。
陪伴類服務(找人陪):
| 類別 | 範例 |
|---|---|
| 陪伴聊天 | 在咖啡廳聊天、聽你說話、一起討論興趣(動漫、電影、音樂、遊戲) |
| 吃飯 | 陪吃火鍋、吃到飽、燒肉、排隊名店、一個人不好意思去的餐廳 |
| 逛街 | 陪逛百貨、商場、夜市、市集,提供穿搭或選購建議(由顧客自行購買付款,閒人不代購) |
| 運動 | 羽球、籃球、桌球、保齡球、慢跑、健走、白天之郊山步道、運動場館之公共區域 |
| 休閒娛樂 | 看展覽、看電影、看球賽、演唱會(票由顧客自行購買)、桌遊店、遊樂園、動物園等公開娛樂場所 |
| 學習交流 | 語言交換、語言陪練或會話練習(見面或線上)、陪讀書(圖書館、咖啡廳) |
| 長輩陪伴 | 陪長輩散步、聊天、陪採買(由長輩自行購買付款);由顧客自行決定,無須事先詢問客服;不提供身體照顧(第 4 條第十款)。陪長輩散步、陪長輩聊天得約在住家樓下(不上樓、不進屋,第 4 條第四款註);子女得依服務條款第 18 條之 1「幫家人預約」,本人不到場;線上陪長輩聊天(線上進行,不涉及身體照顧) |
| 拍照 | 在公開場所幫忙拍攝生活照、旅遊照(非性暗示、非商業用途) |
| 城市散步 | 陪逛老街、在地導覽給本國顧客 |
| 線上服務 | 一起玩線上遊戲、線上聊天、線上陪讀、線上運動或伸展陪練(陪伴性質,不提供運動傷害之診斷、治療或須證照之專業指導,第 4 條第五款)、一起觀看影片(影片應為合法來源,不得為第 4 條第一款之內容);遊戲 ID、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線上遊戲」之訂單另含 Discord 帳號)等,應透過訂單留言區交換(第 4 條第九款註一) |
- 幫忙類服務(找人幫忙):
| 類別 | 範例與條件 |
|---|---|
| 代排代辦 | 名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為顧客本人自用;顧客應到場自行完成購買或消費,閒人不代為購買、付款或收受金錢;位置或號碼牌僅交予顧客本人(出示見面碼確認),不得扣住要求額外費用;計時、顧客晚到及延長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3;不得代排或代購票券(第 4 條第十款) |
| 陪同辦事 | 陪辦事(銀行、戶政事務所、郵局、公家機關)、陪看房、陪看診(非醫療):僅陪同、候位與搭乘大眾運輸;不代辦、不代簽、不代為陳述、不代為議價或付款;陪看診僅陪同候診與交通(大眾運輸,或於公開場所見面後一同搭乘計程車往返醫療院所;計程車內僅為通勤,不得作為服務地點,車資由顧客或其家人直接支付予司機,閒人不得代墊或收取現金),不提供醫療意見、不代簽同意書、不進入診間,亦不提供第 4 條第十款之照護(包括攙扶上下車、移位、推輪椅、協助如廁或進食,以及提醒或協助服藥);陪看診得約在住家樓下(不上樓、不進屋,第 4 條第四款註),並得幫家人預約 |
| 教學 | 手機電腦教學、簡報面試練習、課業家教、樂器教學、程式教學、作品集或設計諮詢;得見面或線上進行,見面者應於公開場所(例如咖啡廳、圖書館、共享空間開放區),到府課業家教、到府手機電腦教學依第 5 條之 1 於顧客住家進行(學生未滿十八歲者,家長必須全程在場);得以未成年人為教學對象,但下單之顧客或家長須全程在同一空間或區域內,閒人不得與未成年人單獨共處,線上教學時家長亦須在旁,家長離開即結束服務(第 4 條第七款註) |
| 居家家事(到府) | 居家清潔、收納整理、洗衣燙衣、組裝家具;依第 5 條之 1 進行;不包括須證照之工程(例如室內配線、瓦斯)、搬家或以車輛運送物品 |
| 寵物 | 遛狗(於寵物公園或公共區域進行,非到府服務);到府照顧寵物(依第 5 條之 1 進行,限餵食、清理、陪玩等日常照顧,不提供寵物醫療;服務中得於訂單頁上傳照片回報,只拍寵物、飯碗、貓砂盆,每筆最多 10 張) |
- 幫忙類服務不包括代購、外送及代送物品,閒人亦不得於任何服務中代收、保管、運送或轉交物品或金錢(第 4 條第十款、第十一款)。
第 5 條之 1 到府服務之條件
到府服務(目前為居家清潔、收納整理、洗衣燙衣、組裝家具、到府照顧寵物、到府手機電腦教學、到府課業家教,本公司得調整),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見面: 顧客應已完成實名認證,並選擇服務地點附近、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所(例如捷運站出口、便利商店門口)為見面地點。本平台不蒐集服務地點之地址。
- 二、前往: 閒人於見面地點經顧客當面出示見面碼並開始打卡後,雙方始一同前往服務地點;地址由顧客當面告知閒人。移動以步行為原則,步行時間不得超過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0 分鐘),不得搭乘任一方駕駛之交通工具。出示見面碼即開始計時,步行時間計入服務時間,顧客選擇見面地點時應自行斟酌遠近。
- 三、服務地點: 限顧客之住家(含租住處);不得為第 4 條第四款第二列至第七列所列之場所,亦不得為同款註(非公開場所)所列之包廂。服務中不得移動至服務地點以外之私密空間。
- 四、現場資訊: 顧客下單時應誠實填寫見面地點步行至服務地點之時間、現場是否有其他人(及其為家人、室友或其他人與人數,選填)、是否有寵物,閒人於接單前即可看到。
- 五、服務內容: 限於該服務項目之家事或寵物照顧範圍,不得包括第 4 條所列之項目(例如按摩、托育、看護、須證照之工程、搬家)。現場有未成年人者,閒人不負照顧之責,亦不得以其為服務對象(第 4 條第七款)。
- 六、屋內隱私: 閒人不得拍攝、錄影屋內,亦不得翻動顧客之私人物品;但經顧客同意,就工作區域拍照存證者,不在此限。到府照顧寵物得於服務中透過訂單頁上傳照片回報(每筆最多 10 張),只能拍寵物、飯碗、貓砂盆,不得拍屋內其他地方或任何人(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1 項)。
- 七、用品與工具: 清潔用品、工具等由閒人自備,成本由閒人自行反映於時薪,不得另向顧客收費。閒人不得代購或代墊(第 4 條第十款)。
- 八、安全: 閒人於前往途中或到達服務地點後,認為現場與現場資訊不符或有不安全之情形者,得拒絕進入或使用「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功能結束服務並回報本平台,不因此記點(第 9 條第 2 項第一款)。
- 九、顧客在場: 到府服務不得約在住家見面,應約在住家附近之公開場所見面後一同返家;建議顧客或其家人於服務期間全程在家;但到府教學之學生未滿十八歲者,家長必須全程在場(第 4 條第七款註)。除第 4 條第十一款第 2 項第五款事先約定之鑰匙或門鎖密碼交接外,閒人不得保管顧客之鑰匙或任何物品,實務上顧客至少須在場開門。到府照顧寵物得於主人不在場時進行(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其他到府服務,本平台不建議顧客不在場。顧客因自身因素不在場時發生之損失或意外,本公司提供報案後之必要協助,但爭議由顧客與閒人之間處理,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9 項)。
第 6 條 陪伴聊天之界線
- 閒人得提供傾聽、陪伴與一般生活建議,但不得自稱或提供心理諮商、心理治療或醫療建議。
- 顧客表達有自傷或自殺念頭時,閒人應鼓勵其撥打 1925 安心專線,情況緊急時撥打 110 或 119,並透過本平台通報。
第四章 灰色地帶
第 7 條 需事先詢問客服之服務(例示)
下列服務可能可以提供,但須下單前依第 8 條詢問客服,經客服確認並記錄於平台後,始得進行:
| 情境 | 主要疑慮 | 可能之條件(例示) |
|---|---|---|
| 扮演親友或伴侶出席聚會、婚宴、家庭聚餐 | 易衍生親密期待;可能欺騙第三人 | 僅限公開場所、不得有第 3 條第 2 項之接觸、不得用於詐騙或規避法律義務 |
| 用餐時適量飲酒 | 酒後風險、與陪酒之界線 | 限於一般餐廳、雙方自願、不得勸酒、不得於酒店或有陪侍場所 |
| 游泳、水上活動 | 服裝、身體接觸、溺水風險 | 限公共泳池或有救生員之場所,不得拍攝泳裝照片 |
| 密室逃脫、VR 館等封閉式娛樂 | 封閉空間 | 限有工作人員監看之營業場所 |
| 跨縣市或長時間(例如 8 小時以上)之行程 | 交通、私密空間風險 | 限大眾運輸,不得過夜 |
| 參加婚禮、喪禮、宗教活動或社團聚會 | 欺騙第三人、宗教招攬 | 不得假冒特定身分、不得招攬 |
| 閒人於顧客之直播、影片或社群內容中入鏡 | 肖像權、商業用途 | 須閒人另行同意,不得有性暗示內容 |
| 陪同看車、購買高價商品 | 可能涉及仲介或詐騙 | 不代為議價、簽約、付款 |
| 外語導覽給外國顧客 | 導遊執照 | 依律師意見決定 |
第 8 條 詢問程序
- 顧客或閒人應於下單前,透過本平台客服之「服務內容詢問」提出,說明服務內容、地點、時間與參與人員。
- 客服回覆應記錄於本平台;回覆僅適用於該次詢問之服務內容,不得擴張適用。
- 未經詢問即進行灰色地帶服務,或實際內容逾越客服回覆範圍者,視為違反本清單。
- 客服認為不宜提供時,雙方不得進行該服務;已成立之訂單,得依服務條款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取消,不記點。
第五章 違反之處理
第 9 條 違反之處理
- 違反本清單者,依服務條款第九章及閒人合作條款第十一章處置。涉及性交易、未成年人、暴力或其他犯罪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帳號,並依法通報或移送主管機關。
- 使用者遇有對方要求本清單所列服務時,應明確拒絕,並得:
- 一、使用「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功能結束服務,不記點;閒人亦得提前結束並選擇「顧客未依約定行為」,本平台同時建立檢舉,閒人不記點(服務條款第 19 條第 6 項)。
- 二、透過本平台檢舉,並簡述事件經過與原因(目前至少 10 字;一鍵求助及緊急檢舉除外)。閒人個人頁得以不實資訊、盜用照片、色情內容或其他事由檢舉,並得指定特定照片;照片經檢舉者暫停顯示,由本公司人工審核後恢復或下架(服務條款第 37 條第 3 項、第 42 條之 1)。
- 三、遇有立即危險時,撥打 110 或 119(一鍵求助不受檢舉次數之限制)。
- 常用緊急與諮詢專線:
- 一、報警:110。
- 二、消防救護:119。
- 三、保護專線(家暴、性侵、兒少保護):113。
- 四、反詐騙諮詢專線:165。
- 五、安心專線(自殺防治):1925。
- 檢舉應基於事實。故意為不實檢舉,或以檢舉干擾他人、報復他人、取得不當利益者,依服務條款第 42 條之 1 限制檢舉功能,並得依同條款第 43 條處置。本平台不因多位使用者檢舉同一人而自動停權,由本公司查證後處置(服務條款第 42 條第 2 項)。
- 違反第 4 條第十一款(代收、保管、運送、轉交物品或金錢)者,情節重大者終止帳號;疑似涉及詐騙、洗錢或毒品者,本公司將通報警方。
- 嚴重類別第一次即停權: 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或下單備註,經系統以明確規則擋下要求私下付款、性交易或性暗示(第一款)之內容者,停權 14 日;推銷招募(第九款)、自稱本平台人員、索取金融資料(第八款)之內容者,停權 30 日;均不待違規次數累積,第一次即由系統停權,並由本公司人員事後確認;陳述規定、提醒、轉述或詢問者,以及僅自稱「客服」等職稱而未表明為本平台人員者,依一般違規次數處理(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11 項、第 44 條第 5 項)。
第 10 條 清單之修訂
本公司得依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要求或營運需要修訂本清單,並依服務條款第 56 條公告;為防止違法或保護人身安全而新增禁止項目者,得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