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迎郎 閒人合作條款
試營運版本(v0.28):正式版本將於審閱完成後公告,修改涉及重大權益時會事先通知。
重點摘要(白話版)
以下 10 點是本條款的白話重點,方便快速了解;正式權利義務以下方條款全文為準。
- 你是獨立合作的閒人,不是員工: 接不接單、時薪、可接單時段、服務區域都由你決定,拒絕訂單不會被處罰(第 2 條、第 4 條、第 16 條)。
- 上架前要完成平台認證: 實名認證、平台測驗(10 題全對),並上傳頭像與至少 1 張生活照。頭像和生活照都不用露臉,背影、生活照或和服務有關的照片都可以,但不能用別人的照片(第 3 條至第 7 條、第 29 條)。
- 收入怎麼算: 訂單金額扣掉平台服務費,就是你的收益。服務費基本 20%,熟客和銀級、金級閒人可以少抽,最低 12%,每筆的比例在接單畫面看得到。顧客在你接單後取消、沒退回的部分,扣掉服務費後也歸你(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第 21 條)。
- 出金: 收益滿 1,000 閒幣可以申請,每週 1 筆,每筆手續費 30 元。系統或客服核准、財務撥款,下週的撥款日入帳(目前為每週三,以出金頁為準);第一次出金排在下下週的撥款日,是為了先核對身分與收款帳戶、防止冒領(第 23 條、第 24 條)。
- 怎麼開始服務: 見面單請顧客當面出示見面碼;線上單等雙方都進入會議後,向顧客拿開始碼;代排隊在預約時間到場按「我到了」就開始計時,交付號碼牌時再確認見面碼(第 11 條、第 15 條)。
- 安全第一: 只在公開場所見面,不搭顧客的車、也不載顧客;覺得不安全,隨時可以「提前結束」並回報,不會被記點(第 10 條、第 14 條)。
- 絕對不能做: 交換聯絡方式或私下交易、向顧客收錢或收禮、性或違法服務、和未成年人單獨相處、替人代收或轉交物品(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5 條)。
- 取消與記點: 服務前 24 小時內取消記 1 點,未到記 3 點;90 天內累積 3 點停權 7 天。接單後 15 分鐘內(距開始 6 小時以上)可以撤回,每 7 天 2 次,不記點(第 16 條之 1、第 18 條)。
- 顧客資料要保密: 顧客的地址、門鎖密碼(主人不在家時,到場按「我到了」後才顯示)不能拍照、截圖、抄寫或轉告他人(第 10 條之 1、第 31 條)。
- 違規處置與申訴: 違規可能被警告、停權或終止合作;覺得被誤判可以申訴,客服查證後可以撤銷違規紀錄。刪除帳號前可以申請結清:收益(連同自己充值的閒幣)不論是否達到出金門檻,扣一次手續費後匯給你,撥款後帳號自動刪除;不結清直接刪除的話,收益會作廢(第 35 條至第 38 條、第 41 條之 1)。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契約之成立與構成
- 本條款由蔚白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056692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226號2樓之1;以下稱「本公司」)與取得平台認證、透過「吾迎郎」平台(以下稱「本平台」)履行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稱「閒人」)訂立。
- 申請人於申請流程中勾選同意本條款,並依第 7 條完成上架時,本條款生效。
- 《吾迎郎 服務條款》(以下稱「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及本公司公告之營運參數,為本條款之一部分。就閒人履行服務之事項,本條款與服務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 本條款未定義之用詞,依服務條款第 2 條之定義。
- 外文版本: 本平台提供本條款之英文版及越南文版,僅供閒人參考;外文版本與繁體中文版不一致時,以繁體中文版為準。本條款前之「重點摘要(白話版)」亦僅供參考,權利義務以條款全文為準。
第 2 條 合作關係之性質
- 閒人依訂單為本公司完成閒人服務,本公司依本條款給付報酬。雙方間為承攬關係,非僱傭、勞動、合夥或代理關係。
- 閒人享有下列自主權,本公司不予限制:
- 一、自行決定是否申請、是否繼續合作。
- 二、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每一筆訂單,拒絕接單不受處罰(但逾時未回應仍視為拒絕)。
- 三、就各服務項目自行訂定時薪,但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最低時薪。
- 四、自行設定可接單時段、服務區域與服務標籤(含是否提供見面服務或線上服務、陪伴類或幫忙類服務項目,以及是否提供到府服務項目),無最低上線時數或最低接單數之要求。
- 五、自行決定服務之進行方式,但應遵守本條款之安全與規範要求。
- 六、同時於其他平台或以其他方式從事工作。
- 本公司不提供制服、不指定工作場所以外之出勤地點、不進行工作時間以外之考核。第 18 條之記點,係就閒人已接受之訂單未依約履行所為之契約上違約處置,非勞動考核。
- 閒人不得以本公司名義對外為任何意思表示,亦不得對外宣稱為本公司員工。
第二章 申請、平台認證與上架
第 3 條 申請資格
申請成為閒人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持有護照,並經本公司審核(外籍人士以護照完成實名認證即得申請,無須另行提出其他證件)。
- 二、已完成服務條款第 9 條之實名認證。
- 三、已依第 5 條通過平台測驗。
- 四、未遭本平台帳號停權(服務條款第 43 條第三款)、終止帳號或列入黑名單。
閒人上架接單前,應綁定本人手機號碼並完成簡訊驗證(服務條款第 8 條);設定收款帳戶時亦同(第 23 條)。
- 五、聲明未曾因妨害性自主、性騷擾、跟蹤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妨害風化、詐欺、毒品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第 4 條 申請資料
-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申請人送出服務條款第 9 條之實名認證證件後(審核中亦同),即得預先設定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料;第六款之照片依第 5 條第 3 項上傳;取得平台認證前不得上架(第 7 條):
- 一、自我介紹。
- 二、服務項目(服務標籤):自本平台提供之標籤中選擇,得同時選擇陪伴類及幫忙類服務項目(服務條款第 2 條第十七款);各服務項目之類別、進行方式(見面、線上或兩者皆可)及是否為到府服務,依本平台之標示。
- 三、時薪:就各服務項目分別訂定,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最低為每小時 100 閒幣,最高為每小時 10,000 閒幣)。閒人列表顯示其各服務項目中之最低時薪。
- 四、服務區域(縣市及鄉鎮市區),以本公司開放之縣市為限(目前為臺灣全區);並得選擇是否開啟「服務區外也接」(第 10 條第 6 項)。服務項目得以見面或線上方式進行者,閒人得選擇只接線上(不見面);僅提供線上服務項目,或全部服務項目均只接線上者,得不設定服務區域,個人頁之服務區域顯示「線上」。線上服務不受服務區域限制,視為臺灣全區。
- 五、可接單時段。
- 六、頭像 1 張及生活照(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至多 5 張),並符合第 29 條之規定。頭像不須顯示本人臉部。
- 七、顯示於個人頁之性別,由閒人自行選擇「男」、「女」、「其他」或「不公開」。
- 八、會說的語言(選填):自本平台提供之選項中選擇(目前為國語、台語、客語、英語、日語、韓語、粵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手語),顯示於個人頁,並供顧客依語言篩選;選填英語者,個人頁並顯示「也會說英文」。
- 前項資料應真實正確,不得含有聯絡方式、外部連結、性暗示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內容。語言應如實填寫,以閒人實際能以該語言與顧客溝通者為限;本公司不測驗閒人之語言能力。
- 只接同性別顧客: 閒人已依第 1 項第七款設定顯示之性別(選擇「不公開」者除外)者,得選擇「只接同性別顧客」。啟用後,依服務條款第 7 條之 1 自行設定之性別與閒人所設定性別不同之顧客,不得對該閒人下單,但仍得透過站內聊天與閒人聯繫。閒人啟用時,本平台將提示其可能因此減少其他性別顧客之訂單;閒人得隨時關閉此設定。
第 5 條 平台測驗與平台認證
- 申請人應通過本公司之平台測驗,內容為本平台使用規則、安全及禁止事項等基本知識,以選擇題方式進行。測驗題數與及格標準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10 題,須全部答對始為及格)。
- 申請人送出答案後未全部答對者,本平台將標示答錯之題目,申請人得修改後再次送出(送出次數依本平台公告之頻率限制)。
- 申請人完成服務條款第 9 條之實名認證、通過平台測驗,並上傳頭像 1 張及生活照至少 1 張者,取得「平台認證」,其個人頁顯示「平台認證」標章。生活照於完成實名認證並通過平台測驗後始得上傳。接單之服務項目及各服務項目之時薪,得依第 4 條第 1 項於送出實名認證證件後預先設定,但取得平台認證前不得上架。已上架之閒人嗣後刪除照片致不符前段條件者,仍得管理接單資料,但本公司得要求其於期限內補正。頭像經確認違規下架者,於重新上傳並處理完成前,個人頁暫停顯示「平台認證」標章;遭下架之照片不計入照片數量上限,閒人得直接重新上傳。
- 本公司修訂測驗內容或本條款重大內容時,得要求已合作之閒人重新測驗。
- 閒人提供幫忙類服務或到府服務,無須另行通過測驗或認證;但應遵守第 10 條之 1 及第 15 條之規定。
第 6 條 事後抽查與檢舉之處理
- 本公司不於上架前進行面談或人工核准,而得不定期抽查閒人之個人資料、照片及服務內容。
- 閒人個人頁設有檢舉功能,使用者得以不實資訊、盜用照片、色情內容或其他事由檢舉閒人,並得指定特定照片;檢舉依服務條款第 42 條、第 42 條之 1 處理,照片遭檢舉者依第 29 條第 3 項處理。
- 本公司於抽查或處理檢舉時,得請閒人說明或提出必要資料(例如確認照片為本人);經查有不實或違規者,本公司得要求限期改正、下架照片、暫停上架或停權(第 18 條之 1),或依第 36 條處置。
第 7 條 上架
- 申請人取得平台認證,並完成第 4 條之資料(自我介紹、服務項目及時薪、服務區域)及可接單時段,設定公開暱稱(不得沿用系統預設之暱稱),勾選同意本條款後,即於本平台上架,本公司不另為上架前之人工核准。
- 本公司依第 6 條抽查或處理檢舉後,認閒人不適合繼續合作者,得暫停其上架或依第 40 條終止合作;應告知概括理由,但涉及安全判斷或防詐規則者,得不告知具體細節。
- 照片之公開、抽查及檢舉,依第 29 條處理。
- 自我介紹之清除與重寫: 閒人之自我介紹因違反第 4 條第 2 項或服務條款第 34 條,經本公司清除者,閒人重寫之自我介紹,須經本公司客服人員確認無違規後,始得恢復接單;確認前,閒人仍得登入及管理其他資料,但不得接受新訂單。
- 禁言期間: 閒人依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2 項遭禁言期間,不得修改暱稱與自我介紹。暱稱不得看似社群帳號或聯絡方式,經本平台改回預設暱稱者,7 日內不得自行修改(服務條款第 7 條第 4 項)。
第 8 條 閒人等級與標章
- 本公司依閒人最近 90 日於本平台之表現,評定銅級、銀級或金級(評定標準見第 20 條之 2)。所有閒人適用相同之服務範圍及基本服務費比例(第 20 條第 2 項);熟客及銀級、金級閒人之服務費,得依第 20 條之 1 調降,合併後不低於本平台公告之比例(目前為 12%)。所有使用者均得依相同條件瀏覽閒人之個人頁,所有顧客均得依相同條件預約,不因閒人之等級而有不同。
- 閒人個人頁顯示之「平台認證」標章,僅表示該閒人已完成實名認證、通過平台測驗並上傳頭像及生活照;等級標章僅依第 20 條之 2 之紀錄評定。本公司不以外貌、身材或其他身體特徵作為任何標章之標準,亦不因付費或本公司指定而給予等級。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 9 條 服務範圍
- 閒人僅得提供訂單所載服務標籤範圍內之非性、合法之時間服務,例如:
- 一、陪伴類服務(見面):陪伴聊天、陪同逛街、用餐、運動、看展、長輩陪伴等。
- 二、陪伴類服務(線上):一起玩線上遊戲、線上聊天、線上陪讀、一起觀看影片等。
- 三、幫忙類服務:代排代辦(名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陪同辦事(陪辦事、陪看房、陪看診(非醫療))、教學(見面或線上;學生未滿十八歲者,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2,下單之顧客或家長須全程在場)、居家家事(到府)、寵物(遛狗、到府照顧寵物)等。
- 閒人不得提供、同意、暗示或接受顧客要求任何下列服務:
- 一、性交易、色情服務、與性有關之服務或親密身體接觸(包括但不限於接吻、愛撫、共浴、共宿)。
- 二、違反法令之服務。
- 三、《禁止服務項目清單》所列之服務,包括以自己之車輛收費載送他人、搬家貨運、代購、外送或代送物品、托嬰托育、長期照顧或看護、到府按摩或美容、須證照之工程、票券代排代購或加價轉售、代收包裹或現金後轉交、代購受管制商品、代辦須本人到場之公務(該清單第 4 條第十款)。
- 顧客提出前項要求時,閒人應明確拒絕,並得依第 14 條提前結束服務及檢舉。
第 10 條 見面地點
- 見面訂單之閒人,應於訂單所載之見面地點與顧客見面,並於服務全程停留於公開場所;但到府服務依第 10 條之 1 前往服務地點者,及依第 7 項經閒人確認之非公開場所,不在此限。
- 閒人不得同意或要求前往住家、宿舍或寢室、旅館、民宿、汽車旅館(摩鐵)、飯店或酒店之客房,或按摩、SPA、三溫暖、理容院、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之內部(車上、車內)等平台禁止之場所(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2 項;到府服務依第 10 條之 1 前往顧客指定之服務地點者,及依第 5 項於住家樓下見面者除外);飯店、酒店僅得約於大廳,不得約於客房或附設之餐廳(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8 項);亦不得搭乘顧客駕駛之交通工具,或由閒人駕駛交通工具載送顧客。但陪看診(非醫療)之訂單,於公開場所見面後,得與顧客(或其家人)一同搭乘計程車往返醫療院所;計程車內僅為通勤,不得作為服務地點,車資由顧客或其家人直接支付予司機,閒人不得代墊或收取現金(服務條款第 40 條第 2 項)。
- 見面地點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雙方同意且仍為公開場所,並於站內聊天留下紀錄。
- 線上訂單之閒人,不得與顧客約定見面;雙方欲見面者,應由顧客另行成立見面訂單。
- 住家樓下: 陪看診(非醫療)、陪長輩散步、陪長輩聊天之訂單,見面地點得為顧客(或其家人)住家樓下之大樓門口、社區大門、巷口等公開處(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6 項)。閒人於住家樓下見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不上樓、不進屋,亦不得進入樓梯間、電梯、大廳以內等非公開之空間;顧客或其家人邀請者,亦應拒絕。
- 二、見面後之服務應於公開場所進行(例如一同前往醫院、診所或公園);服務結束時得陪同返回住家樓下,但不得送至樓上或屋內。
- 三、因此得知之顧客或其家人之住處,屬第 31 條之顧客資料,不得於服務結束後再前往或告知他人。
- 服務區域: 見面訂單之見面地點,應在閒人依第 4 條第 1 項第四款設定之服務區域內,本平台於顧客下單時檢查。僅提供線上服務之閒人得不設定服務區域,顧客找線上服務時不受地區篩選。線上服務視為臺灣全區;顧客依地區搜尋時,只提供線上服務之閒人,及所選服務項目得以線上方式進行之閒人,亦列於搜尋結果。閒人開啟「服務區外也接」者,顧客得約在服務區域以外之地點;前往之交通時間,由閒人於決定是否接單時自行評估,交通費用依第 13 條第 4 項、第 33 條第 3 項由閒人負擔。閒人應隨時維護服務區域之正確性。
- 非公開場所之見面地點: 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10 項以 KTV 包廂、私人包廂等非公開場所為見面地點者(車上、車內不在此限,依第 2 項禁止),本平台於閒人接受訂單前顯示安全提醒,閒人須勾選確認已了解,始得接受(第 16 條第 5 項)。是否接單由閒人自行判斷;閒人接受者,仍應遵守第 2 項後段(不得搭乘或駕駛交通工具載送)、第 15 條及《禁止服務項目清單》之規定,服務中感到不安全者,得依第 14 條提前結束,不因此記點。
第 10 條之 1 到府服務
- 閒人得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到府服務項目(服務條款第 2 條第十八款),及是否接受到府服務之訂單;無須另行通過到府測驗或認證。
- 閒人於接受到府服務之訂單前,得查看顧客填寫之現場資訊(見面地點步行至服務地點所需時間、現場是否有其他人(及其為家人、室友或其他人與人數,選填)、是否有寵物),作為是否接單之參考。
- 閒人應於見面地點與顧客見面,經顧客當面出示見面碼並開始打卡後,始與顧客一同前往服務地點;閒人不得於見面前向顧客索取服務地點之地址,亦不得自行前往服務地點;但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依第 10 項辦理。見面地點與服務地點間之移動以步行為原則,不得搭乘顧客駕駛之交通工具,亦不得由閒人駕駛交通工具載送顧客。服務時間自開始打卡時起算,步行前往服務地點之時間計入服務時間(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
- 閒人於前往服務地點途中或到達服務地點後,認為現場與現場資訊不符(例如有未告知之他人或寵物),或有其他不安全之情形者,得拒絕進入服務地點,或依第 14 條使用「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功能結束服務並回報本平台,不因此記點(第 18 條第 6 項第二款)。
- 清潔用品、工具等由閒人自備,其成本由閒人自行反映於時薪,不得另向顧客收取任何費用(第 13 條);閒人宜於服務前透過站內聊天向顧客說明將攜帶之用品。服務期間為服務所需而另行購買之用品,由顧客於現場直接支付予店家;閒人不得替顧客購買物品或代墊任何費用。
- 服務地點以顧客之住家為限;閒人不得同意前往旅館、民宿客房等住宿場所或包廂提供到府服務,亦不得於服務中移動至服務地點以外之私密空間。
- 閒人於服務地點內,應遵守第 15 條第八款之規定;現場有未成年人者,閒人不負照顧之責,亦不得以其為服務對象。
- 服務地點之地址、屋內狀況及現場資訊,屬第 31 條之顧客資料。
- 顧客不在場: 本公司建議顧客全程在場,但顧客得因自身因素不在場(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9 項)。除依第 10 項事先約定者外,顧客不在場時,閒人仍不得保管顧客之鑰匙或任何物品(第 15 條第九款),不得自行進出服務地點;到府照顧寵物亦同。顧客不在場期間發生之財物損失或意外,本公司於報案後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爭議由顧客與閒人自行處理;閒人因故意或過失致顧客受有損害者,依第 34 條第 2 項負責。
- 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 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於下單前與閒人於站內聊天約定不在場之服務方式者,閒人應:(一)到達約定之見面地點後,於站內聊天回報,經顧客於站內聊天告知見面碼並輸入、開始服務後,始得前往服務地點;(二)依約定之方式取得及歸還鑰匙,或使用顧客告知之門鎖密碼,不得複製鑰匙、記錄或轉告門鎖密碼,亦不得於服務時間以外進出服務地點;鑰匙如需由雙方當面交付者,應於閒人輸入見面碼開始服務後始得收受,閒人收受鑰匙及歸還鑰匙時,均應以訂單頁之照片回報功能拍照回報(只拍鑰匙)(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第三款);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第五款於下單時填寫之地址、門鎖密碼或取鑰匙方式,僅於服務當日閒人到達見面地點並以定位確認到場(訂單頁「我到了」)後至服務結束前於訂單頁顯示(見面地點未標示地圖位置者,於開始服務後始顯示)(接單前,訂單頁即標示為主人不在家),閒人不得拍攝、截圖、抄寫、留存或轉告,服務結束、取消或轉爭議後由系統清除;(三)服務結束時確認門窗關妥,並於站內聊天向顧客回報。閒人得拒絕接受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訂單,不因此受不利益。
- 到府照顧寵物之照片回報: 到府照顧寵物之訂單,閒人得於服務進行中(開始打卡後、結束打卡前),於訂單頁上傳照片向顧客回報(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1 項),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每筆訂單最多上傳 10 張(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二、只能拍攝寵物、飯碗、貓砂盆,及依第 10 項(二)回報交接之鑰匙(只拍鑰匙);不得拍攝屋內其他地方、顧客之私人物品、門牌或門鎖,亦不得拍攝任何人(包括閒人自己及在場之人)。
- 三、照片僅得透過訂單頁上傳,不得以其他方式保存、傳送或公開;閒人不得另行留存照片。
- 四、照片由本平台重新編碼並移除詮釋資料,不公開,訂單完成或取消且上傳滿 30 日後自動刪除;訂單有爭議者,保留至處理完成。
- 五、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依第 36 條處置。
第 11 條 開始碼與打卡
- 見面訂單:閒人應於見面時請顧客當面出示見面碼,於本平台輸入並進行開始打卡;閒人不得於見面前向顧客索取見面碼,亦不得未見面即開始打卡。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8 條之 1 幫家人預約者,由到場之家人當面出示見面碼;閒人應依訂單頁所示之稱呼與關係確認對方,並不得向到場之家人索取全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 線上訂單:閒人應於雙方均進入會議(Google Meet 或 Zoom)後,輸入顧客以口頭、站內聊天或訂單留言區提供之開始碼,並進行開始打卡;閒人不得於進入會議前向顧客索取開始碼。閒人進入會議後,宜於訂單頁按「我已進入會議」留下紀錄;顧客回報閒人未到時,本公司依此紀錄及訂單留言區之紀錄查證(第 18 條第 2 項)。
- 服務結束時,閒人應進行結束打卡。閒人不得代他人打卡,或以任何方式偽造打卡時間或位置。
- 閒人同意本平台於見面訂單開始及結束打卡時記錄其所在位置,並應於打卡時開啟裝置定位授權;但到府服務之結束打卡不記錄位置。
- 開始碼不符或閒人對顧客身分有疑慮時,閒人得拒絕開始服務,並應立即透過本平台回報客服;經查屬實者,不視為閒人未到或取消。
- 提前開始: 開始打卡最早得於服務開始時間前 30 分鐘為之。線上訂單於服務開始時間前 30 分鐘內開始者,訂單之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一併提前,服務時數不變;提前後之時段與閒人其他訂單重疊者,不得提前開始(服務條款第 18 條第 5 項)。見面訂單提前開始打卡者,結束時間不變。
- 同時僅得一筆服務中: 閒人同一時間僅得有一筆服務中之訂單;前一筆訂單未結束打卡者,應先結束,始得開始下一筆訂單或回報顧客未到(服務條款第 18 條第 6 項)。
- 代排隊、代抽號碼牌: 依第 15 條第十一款,以到場確認開始服務,無須於開始時輸入見面碼;見面碼於交付位置或號碼牌時輸入確認(服務條款第 18 條第 7 項)。
第 12 條 禁止私下交易與交換聯絡方式
- 閒人不得向顧客提供或索取電話號碼、LINE、Instagram、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絡方式,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本平台之訊息過濾;但第 4 項之情形,不在此限。
- 閒人不得於本平台以外與顧客約定提供服務,或引導顧客至其他平台交易。
- 合作終止後 6 個月內,閒人不得與經由本平台認識之顧客,私下約定有償提供相同或類似之服務。
- 訂單留言區: 閒人自接受訂單時起至服務結束為止(含結束打卡後待顧客確認之期間),得依服務條款第 33 條第 4 項於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與顧客進行履行該訂單所必要之溝通(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每則 200 字、每筆訂單 50 則);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均適用。留言區得交換之資訊如下:
- 一、見面訂單: 不得留下任何帳號或網址(包括遊戲 ID、會議連結及 Discord 帳號)。
- 二、線上訂單: 得張貼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固定格式),及交換遊戲 ID(包括「名稱#標籤」之格式)與遊戲內開房間之用語(語音、視訊使用 Google Meet 或 Zoom)。
- 三、「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 服務項目為「線上遊戲」者,除前款外,另得交換 Discord 帳號。 前三款為第 1 項之唯一例外;閒人仍不得於留言區留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LINE 等其他通訊軟體帳號、GitHub、作品集等網址或帳號(前款之會議連結及 Discord 帳號除外),或色情及其他違反本條款或《禁止服務項目清單》之內容,站內聊天亦仍過濾聯絡方式。閒人依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2 項遭禁言者,仍得於已接單訂單之留言區溝通(照常過濾),但不得使用站內聊天。依本項取得之資訊,僅得用於履行該訂單,閒人不得於服務結束後以之聯絡顧客,亦不得用於第 2 項、第 3 項之私下約定。
- 提及其他通訊軟體: 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等內容提及其他通訊軟體或社群 App 者,依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1 項分級處理:(一)僅提及名稱(例如「我很少用 IG」)者,內容不會送出,僅提醒、不記違規;(二)引導顧客至其他 App(例如邀請加入群組、追蹤、搜尋帳號、表示帳號與暱稱同名)或留下帳號者,內容不會送出,並記為違規,依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第二款計算次數。以代稱、注音或以「點」拆開帳號者,亦同。語音或視訊之線上服務,應使用 Google Meet 或 Zoom,閒人不得要求改用其他通訊軟體;於站內聊天貼會議連結,或於訂單留言區貼其他會議軟體之連結者,內容不會送出,僅提醒、不記違規(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1 項第三款、第四款)。
- 推銷與招募之禁止: 閒人不得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自我介紹或本平台其他處所,推銷商品或服務,或招募代理、下線、會員或兼職(服務條款第 33 條第 6 項);招攬加入投資群組、帶單、刷單等內容,不會送出並記為違規(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8 項)。
- 索取金融資料之禁止: 閒人不得向顧客索取銀行帳號、戶頭、存摺、提款卡或信用卡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等金融資料;此類內容不會送出並記為違規(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8 項、第 39 條第十五款)。
第 13 條 禁止收受金錢與財物
- 閒人之報酬,僅為本公司依第五章給付之收益。
- 閒人不得向顧客收取或接受現金、轉帳、電子支付、遊戲點數、禮物、禮券、小費或其他任何財物;亦不得要求顧客私下轉帳、匯款、購買遊戲點數,或以「保證金」、「解凍」、「預付」等名義索取金錢。
- 本平台目前不提供小費功能。
- 服務期間因活動所生之餐飲、門票、交通等費用(以下稱「活動費用」),依服務條款第 21 條由顧客負擔,包括閒人本人之部分。活動費用由顧客於現場自行支付予店家或服務提供者;顧客依該條為閒人支付活動費用者,不視為違反第 2 項。閒人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由閒人自行安排並負擔其費用(第 33 條第 3 項),不屬於活動費用,閒人不得向顧客請求。
- 閒人不得藉活動費用之名義,要求顧客購買商品、支付與該次活動無關之費用,或收受活動費用以外之金錢或財物。到府服務之用品、工具,依第 10 條之 1 第 5 項處理。
- 閒人違反第 2 項或第 5 項者,依第 36 條處置;所收受之財物,應返還顧客。
第 14 條 服務期間之安全
- 閒人於服務期間感到人身安全或自身意願受威脅時,得使用「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功能結束服務,不因此記點;本平台同時建立 S1 檢舉,閒幣依第 17 條第 4 項(提前結束)之流程留於託管,由顧客確認,顧客有異議者由本公司處理。服務開始前(開始前 30 分鐘起)使用者,該訂單交由本公司人工裁決。到府服務之閒人於前往服務地點途中或到達服務地點後,亦同(第 10 條之 1 第 4 項)。使用時應選擇所發生之情況並勾選確認所述屬實;經查證係不實使用者,依第 17 條第 4 項第五款及第 36 條處置(服務條款第 27 條第 6 項)。
- 遇有立即危險時,閒人應優先撥打 110(報警)或 119(救護、火災),並得使用一鍵求助功能。
- 閒人知悉顧客或第三人有涉及未成年人、性剝削、人口販運、暴力或其他重大犯罪之情事時,應立即透過本平台通報;本公司將依法令處理及通報主管機關。
- 本公司建議閒人登錄緊急聯絡人、向親友告知行程,並於每次服務前確認手機電量。
第 15 條 行為規範
閒人履行服務時,應遵守下列規範:
- 一、準時到達見面地點(線上訂單為準時上線),並於服務時間內專注於服務。
- 二、尊重顧客之意願、隱私及身體自主;顧客拒絕任何互動時,應立即停止。
- 三、不得於服務期間飲酒至影響判斷之程度,或使用任何毒品、管制藥品。
- 四、不得攜同他人參與服務;不得與未滿十八歲之人一同提供服務。除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2 進行之教學服務外,不得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服務對象。
- 五、不得推銷商品、保險、投資、宗教或政治活動,或招攬顧客加入任何組織(包括投資群組、帶單、刷單)。
- 六、不得以拍照、錄音、錄影方式記錄顧客,但經顧客明示同意且未上傳公開者,不在此限。
- 七、遵守服務條款第 39 條所定之禁止行為。
- 八、提供到府服務時,不得拍攝或錄影服務地點之屋內,亦不得翻動、開啟或取用顧客之私人物品(例如抽屜、櫥櫃、文件、電子設備),或進入與服務無關之空間;但經顧客同意,就工作區域拍照存證(例如清潔前後、家具組裝完成之狀況)者,或到府照顧寵物依第 10 條之 1 第 11 項上傳照片回報者,不在此限。存證照片僅得用於向顧客說明及向本公司申訴、處理爭議,不得公開或用於其他目的。
- 九、於任何服務中(包括陪伴類服務、陪同辦事、代排代辦、教學、到府服務及線上服務),均不得替顧客或第三人收取、保管、運送或轉交任何物品、包裹、文件、鑰匙或金錢,亦不得代購、外送或代送物品(服務條款第 39 條之 1;例外見《禁止服務項目清單》第 4 條第十一款第 2 項,及第 10 條之 1 第 10 項顧客不在場之到府服務經事先約定之鑰匙或門鎖密碼交接)。代抽號碼牌服務中,閒人應於現場當面將號碼牌交予顧客本人,不得交予第三人。顧客提出前述要求時,閒人應明確拒絕,並透過本平台檢舉。閒人之自我介紹不得宣傳前述服務;含有代送、代收、轉交等內容者,本平台不予儲存。
- 十、教學與未成年人: 教學服務之學生未滿十八歲者,家長必須全程在場(到府教學亦同),閒人不得與未成年之學生單獨共處。「在場」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2 第 2 項認定:線上上課或閒人到府上課時,家長於服務期間在家即可(不必在旁或同一房間),學生有狀況時應能及時協助;約在外面之公共場所上課時,家長應全程在同一場所(不必同桌)。家長離開時,閒人應即結束服務並一同離開(線上上課則結束服務),結束時選擇提前結束原因「家長離開,課程結束」(第 17 條第 4 項)。顧客下教學類服務之訂單時,已勾選確認前述規則(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2 第 6 項)。違反本款者,屬嚴重違規,依第 36 條處置。
- 十一、代排隊、代抽號碼牌: 提供名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之服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3):(一)閒人於預約之服務開始時間到達排隊處,於訂單頁以定位確認到場(「我到了」)即開始計時,無須見面碼;提早到場者得先確認到場,服務時間仍依預約時段計算(開始計時時仍應位於排隊處附近;見面地點未從地圖選取者,本平台依地址換算大概位置後同樣以定位確認到場;無法換算位置者,閒人得於預約之開始時間前 2 小時起於訂單頁上傳現場照片作為到場紀錄,並於顧客到場出示見面碼時開始服務),閒人為取得較前位置而提早排隊之時間,不另計費;(二)顧客晚到者照常計時,於結束時間前在店家允許之範圍內代為保留位置或號碼牌,超過結束時間顧客仍未到場者,得結束服務,費用照付;(三)需延長者,依第 17 條第 5 項提出延長,未經延長者,得於結束時間結束服務;(四)位置或號碼牌僅得交予顧客本人,交付前應請顧客出示見面碼,並於訂單頁輸入確認;確認後閒人得結束服務,收益依預約時段計算,不視為第 17 條第 4 項之提前結束;預約結束時間前未經確認交付者,不得結束服務,但依第二款顧客始終未到者不在此限;不得代為付款、購買,亦不得轉交予顧客以外之人;(五)不得扣住位置或號碼牌,向顧客要求任何額外費用或財物(第 13 條);(六)爭議由本公司客服人員依訂單、到場確認及訂單留言區之紀錄處理。(七)店家不允許代為排隊或保留位置者,閒人應立即於訂單留言區回報,由顧客決定取消或改約;顧客決定取消者,由本公司以平台因素取消,閒幣全額退回,不計入任何一方之取消次數,閒人亦不記點(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3 第 8 項)。
第四章 接單、取消與記點
第 16 條 接單
- 閒人應於訂單成立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決定是否接受(目前為 1 小時內,但不晚於服務開始時間;即時預約之線上訂單,閒人至少有 30 分鐘得決定,但最遲於服務結束前 30 分鐘);逾時未回應者,視為拒絕,訂單取消並全額退回閒幣予顧客。
- 閒人收到訂單時,得查看顧客之信用摘要(是否已通過實名認證、完成訂單數、平均評分、取消次數)及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7 條之 1 自行設定之性別(男、女或其他(非二元)),作為是否接單之參考。見面訂單之顧客均已通過實名認證。顧客為 VIP 者,閒人於站內聊天及訂單中可看到其「VIP」標章;VIP 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22 條、第 31 條適用較寬鬆之取消條件。到府服務之訂單,閒人並得查看顧客填寫之現場資訊(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幫家人預約之訂單,閒人於訂單頁可看到「到場的是顧客的○○(關係)」(服務條款第 18 條之 1),訂單、付款、取消及違規責任仍由下單之顧客負責。見面訂單之閒人,並得於訂單頁查看顧客填寫之同行人數(含顧客本人或到場之家人,服務條款第 15 條第 12 項)。閒人不得將信用摘要、現場資訊、到場家人之稱呼與關係、顧客之性別或 VIP 身分記錄、截圖或告知他人,亦不得因顧客是否為 VIP 而有歧視性之對待。
- 閒人拒絕訂單或逾時未回應,不記點;但本平台得於閒人個人頁顯示接單率。
- 閒人應隨時維護可接單時段之正確性;已接受之訂單時段,不得再接受其他重疊之訂單。
- 見面地點屬服務條款第 16 條第 10 項之非公開場所者,閒人應於接受前勾選確認已了解本平台之安全提醒(第 10 條第 7 項);閒人因此婉拒者,依第 3 項不記點,亦不受其他不利益。
- 婉拒之原因: 閒人婉拒訂單時,得選擇「不方便接」或「時間或內容要調整」。以「不方便接」婉拒者,該顧客 24 小時內不得再對同一位閒人下單;以「時間或內容要調整」婉拒者,顧客得調整後重新下單(服務條款第 22 條第 6 項第一款)。
- 連續多天預約: 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5 條之 1 一次預約連續 2 日至 7 日、每日同一時段之服務者,閒人僅收到一則通知,得整組接受或婉拒,亦得逐筆接受、婉拒。各日均為獨立之訂單,各自開始、結束、確認及結算收益;閒人逐筆接受者,未接受之各日依第 1 項處理。
第 16 條之 1 撤回接單
- 閒人接受訂單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於訂單頁撤回接單(服務條款第 25 條之 2):
- 一、自接受訂單時起 15 分鐘內。
- 二、距離服務開始時間 6 小時以上。
- 三、非臨時單(包括立即開始之線上訂單)。
- 依前項撤回接單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本平台並通知顧客;閒人不記點,亦不計入取消率。本平台於訂單頁顯示得撤回之期限。
- 每位閒人每 7 日至多得依第 1 項撤回 2 次(以上均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超過次數,或不符第 1 項條件者,依第 18 條(閒人取消)處理並記點。
- 閒人不得以撤回接單之方式,規避第 18 條之記點,或對特定顧客為歧視性之對待。
第 17 條 加購與逾時
- 顧客於服務中申請加購時數,閒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同意;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1 小時)未回應者,視為拒絕。
- 服務超過預定結束時間者,未經加購或依第 5 項延長之部分不計報酬;閒人得拒絕延長服務。閒人不得就超過之時間私下向顧客收費,亦不得以答應免費加時為由要求顧客另給財物(第 13 條)。
- 服務超過預定結束時間,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2 小時)仍未結束打卡者,由系統代為結束,並以預定結束時間計算報酬。
- 提前結束: 閒人於預定結束時間前(目前為前 5 分鐘以前),且實際服務時間未滿預約時數即結束打卡者,應選擇提前結束之原因:顧客要求提早結束、約定的事情已經做完、家長離開課程結束(僅限教學服務)、感到不安全或不舒服、顧客未依約定行為、到場人數比預約多(僅限見面訂單),或其他(應簡要說明,說明經內容過濾,並顯示予顧客及客服)。提前結束之訂單依下列方式處理(服務條款第 19 條第 6 項、第 20 條第 4 項):
- 一、閒幣留於託管,本平台通知顧客實際服務時間、預約時間及原因。
- 二、顧客確認無異議者,全數依第 20 條結算為閒人收益;顧客有異議者,轉由本公司處理,依服務條款第 27 條之 1 之退款原則及處理結果計算收益。
- 三、顧客於 72 小時內未回應者,視為確認並撥付;本平台於期限屆滿前 24 小時提醒顧客一次。
- 四、選擇「感到不安全或不舒服」或「顧客未依約定行為」者,本平台同時建立 S1 檢舉;閒人不因提前結束而記點。
- 五、閒人不得以不實之原因提前結束;經查證不實者,依第 36 條處置。
- 六、實際服務時間未滿 10 分鐘,或該服務係依第 19 條回報顧客未到而開始者,不適用第二款、第三款之顧客確認,閒幣由本公司保留,一律由本公司客服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審核後處理及撥付(服務條款第 20 條第 5 項)。
- 七、選擇「到場人數比預約多」者,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該訂單視為完成,閒幣依第 20 條全數結算為閒人收益(服務條款第 15 條第 12 項)。到場人數比預約少者,閒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前結束。
- 延長: 服務進行中,閒人得於預約結束時間前 30 分鐘起,於訂單頁向顧客提出延長服務時數,每次 1 至 2 小時(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服務係由回報顧客未到而開始者,不得提出。依下列規定(服務條款第 19 條之 1):
- 一、顧客於訂單頁同意時成立,並於同意時扣除顧客之閒幣;顧客不同意,或依本平台公告之期限(目前為 1 小時)未回覆者,延長不成立,閒人應依原定結束時間結束服務。閒人不得代顧客同意。
- 二、顧客已預先同意「最多自動延長 1 小時」者,閒人提出 1 小時以內之延長時,直接成立並扣款,本平台通知顧客;顧客閒幣不足時,改為等待顧客同意。
- 三、延長後之時段不得與閒人其他訂單衝突。延長部分之價金依該訂單之時薪計算,並依第 20 條計算收益。
第 18 條 閒人取消、未到與記點
- 閒人於接受訂單後取消,或未依約到場(線上訂單:未依約開始服務)者,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閒人就該訂單不受領任何報酬。
- 服務開始時間經過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見面訂單為 15 分鐘;線上訂單為 30 分鐘),閒人仍未到場或未開始服務者,顧客得回報「閒人未到」;線上訂單之閒人已依第 11 條第 2 項按「我已進入會議」,或已於訂單留言區留言者,該訂單轉由本公司依紀錄人工處理,暫不記點(服務條款第 25 條第 4 項);幫家人預約之訂單,顧客得於接獲家人通知後遠端回報,無須定位(服務條款第 25 條第 2 項)。閒人已於見面地點進行到場打卡者,該訂單轉由本公司人工處理,暫不記點;閒人遭遠端回報而有異議者,得依第 5 項申訴。
- 閒人有下列情形者,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記點(目前數值如下表):
| 情形 | 記點 |
|---|---|
| 距離服務開始 24 小時以上取消 | 0 點 |
| 距離服務開始未滿 24 小時取消 | 1 點 |
| 未到(「閒人未到」回報) | 3 點 |
- 閒人於最近 90 日內累積記點達 3 點者,停權 7 日(以上均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依前項記未到 3 點者,即達此標準而立即停權 7 日。停權之效果依第 18 條之 1。記點自發生日起滿 90 日失效。
- 閒人經記未到者,本公司應通知閒人並與其確認事實;閒人得向客服申訴。經查非可歸責於閒人者,本公司應撤銷該記點,並解除因此所生之停權。
- 下列情形不記點:
- 一、依服務條款第 26 條之不可抗力事由取消。
- 二、依第 14 條「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含到府服務依第 10 條之 1 第 4 項結束者),或依第 17 條第 4 項提前結束者。
- 三、依第 11 條第 5 項因開始碼不符或身分疑慮而拒絕開始服務,經查屬實者。
- 四、閒人本人或其家屬發生急病、事故等突發事由,並於事後提出證明,經本公司認定者。
- 五、依第 16 條之 1 撤回接單者(不計入取消率)。
- 六、閒人或顧客遭帳號停權,由本平台依服務條款第 43 條之 1 第 4 項取消之訂單。
- 七、本公司依服務條款第 26 條之 1 因平台因素取消之訂單。
- 閒人對記點有異議者,得於記點通知後 14 日內提出申訴。
第 18 條之 1 停權
- 本條款所稱「停權」,指閒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接單之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閒人應予停權:
- 一、依第 18 條第 4 項累積記點達標準者:停權 7 日(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
- 二、於 30 日內在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下單備註、暱稱、自我介紹、評價等處,傳送或儲存聯絡方式、性暗示、擦邊招攬用語等違規內容,或自稱本平台人員(服務條款第 34 條),累計達第 5 次者:停權 7 日,並限制聊天及下單。依第 12 條第 5 項(一)僅提及其他通訊軟體名稱而被提醒者,不計入次數。
- 三、(刪除)
- 四、本公司依第 6 條、第 36 條或其他規定為停權之處置者: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間。
- 五、依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11 項,於站內聊天、訂單留言區或下單備註經系統擋下嚴重類別之內容(要求私下付款、性交易或性暗示、推銷招募、自稱本平台人員、索取金融資料)而由系統予以帳號停權者:閒人資格一併停權,期間同帳號停權;本公司人員事後確認後得維持、延長或撤銷(服務條款第 44 條第 5 項)。
- 停權期間:
- 一、閒人仍得登入本平台,但不得接單。
- 二、閒人所有尚未開始之訂單(保留中、待接單及已接單者),一律由本平台取消,所扣閒幣全數退回顧客,並通知顧客;閒人就該等訂單不受領任何報酬,亦不因此另行記點。已開始之服務不受影響。
- 三、閒人之個人頁仍得瀏覽,但顯示「停權中,暫時無法預約」,顧客不得對其下單;閒人不顯示於搜尋結果。本平台不向顧客公開停權之原因及期間。
- 閒人對停權有異議者,得向客服申訴(第 38 條);經查停權事由不成立者,本公司應解除停權。依前項第二款已取消之訂單,不予回復。
- 閒人之停權,與服務條款第 43 條第三款之帳號停權(停權期間不得登入,例如經查證屬盜刷者)不同;本條款所稱停權,均指閒人之停權。
第 19 條 顧客未到
- 服務開始時間經過後,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30 分鐘),顧客仍未到場出示見面碼(見面訂單),或未提供開始碼(線上訂單)者,閒人得於本平台回報「顧客未到」。
- 見面訂單之閒人回報時,應位於見面地點並開啟定位;本平台將記錄回報時之位置作為判斷依據。
- 閒人回報時,視為服務開始,服務時間自回報時起算,本平台並通知顧客;閒人未回報者,服務不會自動開始。顧客其後到場或上線者,雙方得繼續進行服務;服務結束時,閒人依第 11 條第 3 項結束打卡。
- 依前項開始之服務,依服務條款第 20 條由顧客確認或視為完成後,閒人依第 20 條及第 22 條取得收益。
- 閒人回報時,顧客已於見面地點進行到場打卡者,該訂單轉由本公司人工處理,閒幣暫不結算。代排隊、代抽號碼牌或主人不在家之訂單,見面地點未標示地圖位置者,亦同。
- 不得回報之情形: 顧客已於該訂單之訂單留言區或站內聊天傳送開始碼(見面碼)者(線上訂單僅張貼會議連結而未傳送開始碼者不算),閒人不得回報顧客未到,本平台不受理其回報(服務條款第 24 條第 6 項);閒人應依第 11 條開始服務,或透過本平台聯絡客服。
- 依第 3 項開始之服務經閒人提前結束者,依第 17 條第 4 項第六款由本公司審核後處理及撥付。
第五章 報酬
第 20 條 報酬之計算
- 每筆訂單之價金,為閒人就顧客所選服務項目所定之時薪乘以服務時數(含加購及延長之時數)之閒幣;服務時數最短 1 小時,以 1 小時為單位(服務條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三款)。
- 本公司就每筆訂單收取服務費,比例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基本比例為訂單價金之 20%(所有閒人之基本比例相同;陪伴類服務與幫忙類服務相同,不另設較低比例);熟客與閒人等級得依第 20 條之 1 調降,合併後不低於本平台公告之比例(目前為 12%)。
- 本公司得對特定閒人(例如創始閒人)於一定期間內適用較低之服務費比例,並以書面或站內通知告知適用條件與期間。
- 服務費比例,以訂單成立時適用之比例為準,並記載於訂單;訂單成立後之比例調整,不影響已成立之訂單。
- 閒人之收益,為訂單價金扣除服務費後之閒幣,於本平台以閒幣計算,出金時以一閒幣兌付新台幣一元(第 24 條)。服務費之計算結果未滿一閒幣之零數捨去,即零數歸閒人。
- 服務費比例之調整,僅適用於調整生效後成立之訂單;調整前應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提前公告(目前為 30 日)。
第 20 條之 1 熟客與閒人等級之服務費折抵
- 下列情形,第 20 條第 2 項之服務費比例予以調降,調降部分全數歸閒人;顧客支付之價金不變:
- 一、熟客: 同一位顧客與閒人間,依本平台公告之期間(目前為 180 日)內已完成之訂單,達本平台公告之筆數(目前為 3 筆)者,其後成立之訂單調降依本平台公告之比例(目前為 5%)。前述完成之訂單,限有以見面碼、開始碼或到場打卡實際開始服務之紀錄、未經爭議處理者,同一日之數筆訂單以 1 筆計。
- 二、閒人等級: 依第 20 條之 2 為銀級者調降依本平台公告之比例(目前為 3%),金級者調降依本平台公告之比例(目前為 5%)。
- 前項各款得合併適用,但合併後之服務費比例不低於本平台公告之比例(目前為 12%)。本公司得公告期間性之服務費優惠,優惠之期間及比例依公告;公告之優惠優先於第 20 條第 3 項之優惠比例及本條之調降,優惠期間內成立之訂單不適用本條。依第 20 條第 3 項適用優惠比例者,亦不適用本條。
- 調降後之比例,依第 20 條第 4 項以訂單成立時為準並記載於訂單;閒人於接單畫面得查看該筆訂單之服務費比例。
第 20 條之 2 閒人等級
- 本公司每月 1 日(臺灣時間)依閒人最近 90 日於本平台之紀錄,評定銅級、銀級或金級:
- 一、銅級: 完成訂單達本平台公告之筆數(目前為 10 筆),評價平均 4.5 以上,最近 30 日無記點。
- 二、銀級: 完成訂單達本平台公告之筆數(目前為 30 筆)且來自本平台公告人數(目前為 12 位)以上之不同顧客,評價平均 4.7 以上,記點合計不超過 1 點,閒人取消率低於 5%。
- 三、金級: 完成訂單達本平台公告之筆數(目前為 50 筆)且來自本平台公告人數(目前為 20 位)以上之不同顧客,評價平均 4.8 以上,無記點,閒人取消率低於 3%,回覆站內訊息之時間中位數在 30 分鐘以內。
- 前項完成訂單,限有實際開始服務之紀錄、服務時數 1 小時以上者;同一位顧客每月至多計入 3 筆。閒人取消率,指閒人接受訂單後取消及閒人未到之筆數,占接受訂單筆數之比例。
- 等級之效果:顯示等級標章;銀級、金級依第 20 條之 1 調降服務費,並於搜尋結果中優先顯示;其他本公司公告之權益。
- 評定結果低於原等級者,當月維持原等級;次月評定仍未達原等級者,始調整之。等級評定後受記點、停權或暫停接單者,至下次評定前不適用前項之服務費調降及優先顯示。
- 私下交易之紀錄不計入本條之評定。
第 21 條 顧客取消時之補償分配
- 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22 條、第 23 條或第 15 條之 1 第 4 項(連續多天預約之整組取消)取消,而有未退回顧客之閒幣者,該未退回之閒幣扣除依第 20 條計算之服務費後,計入閒人收益,作為閒人時間損失之補償。
- 舉例:訂單價金 1,000 閒幣,顧客於服務開始前 8 小時取消(一般顧客退回 50%),未退回之 500 閒幣,扣除服務費(以基本比例 20% 計為 100 閒幣)後,閒人收益為 400 閒幣。
- 依服務條款第 26 條不可抗力取消、依第 26 條之 1 因平台因素取消,或閒人接受訂單前顧客取消者,閒人不受領補償。
- 顧客未到者,依第 19 條視為服務開始,依一般訂單結算,不適用本條。
- 因顧客使用「感到不安全,提前結束」、服務開始前之安全結束,或爭議而由本公司裁決者,依裁決結果計算閒人收益;閒人依第 17 條第 4 項提前結束(含第 14 條服務中之安全結束)者,依該項規定;有爭議或由本公司裁決者,依服務條款第 27 條之 1 之退款原則計算。
- 依服務條款第 33 條第 3 項因檢舉而取消之訂單(閒人檢舉顧客等情形),依比例未退回之閒幣由本公司保留 3 日確認,期間內不計入收益;經確認係顧客所致者,本公司得提前計入;經查證閒人之檢舉不實(例如意圖以檢舉取得補償)者,全額退回顧客,本公司並得依第 36 條處置閒人;期滿無前述情形者,依第 1 項計入收益。
- 顧客檢舉已接受訂單之閒人,且依時間比例非全額退回者,該訂單之閒幣全數由本公司保留,至多 3 日,期間內不計入收益:經查證係閒人所致者,全額退回顧客;經查證顧客之檢舉不實者,該訂單視為完成,閒人依第 20 條取得扣除服務費後之收益;期滿無查證結果者,依時間比例退回顧客,其餘依第 1 項計入收益(服務條款第 33 條第 3 項第二款)。
- 禁言期間下之訂單: 顧客於禁言期間所下、閒人已接受之訂單(含服務中、待確認者),因顧客於禁言期間再違規或遭檢舉經查證屬實,而由本平台依服務條款第 34 條第 2 項第四款取消者,該訂單之閒幣扣除依第 20 條計算之服務費後,全數計入閒人收益,閒人不因此記點。閒人尚未接受之訂單(待接單、保留中),由本平台直接取消並全額退回顧客,閒人不因此記點。
第 22 條 收益入帳
- 訂單經顧客確認完成,或依服務條款第 20 條視為完成時,訂單價金扣除服務費後之收益立即計入閒人之可出金餘額。
- 訂單有爭議、檢舉或依第 26 條暫停出金時,相關收益暫不入帳或暫不得出金,待處理完成後依結果處理。
- 收益不得轉換為閒幣。但閒人以顧客身分下單者,得依第 22 條之 2 以收益付款。
- 收益存摺: 本平台於收益紀錄(出金)頁提供收益存摺,逐筆列出收益帳戶之異動(例如訂單完成、取消補償、本公司撥入或調整、出金、出金退回、捐出、以收益付款及退款退回收益),並載明日期、摘要(附訂單編號)、存入或支出之金額及異動後之餘額,供閒人查詢及作為報稅之參考(第 28 條第 3 項)。
第 22 條之 1 收益捐出(閒幣做公益)
- 閒人得依《服務條款》第 13 條之 1,將其閒幣餘額之全部或一部捐出參加「閒幣做公益」活動,每次最低 1 閒幣,不得超過送出時之可用餘額。閒幣餘額包含閒人已購買之閒幣及可出金收益;捐出時先扣除已購買之閒幣,不足部分再扣除可出金收益。已申請出金之金額,以及依第 26 條暫停出金(例如可疑交易審查中)期間之收益,不計入可用餘額、不得捐出。
- 捐出經送出後立即自前項帳戶扣除,不得取消,亦不得要求返還。
- 捐出之收益由本公司以本公司名義連同等額加碼捐出(目前之捐款對象為台灣世界展望會「愛心送餐」專案),閒人無法取得個人名義之捐款收據。
- 閒人捐出收益前已取得之收益,其所得之認定與申報,依第 28 條及相關稅法辦理,不因捐出而改變。
第 22 條之 2 以收益付款
- 閒人以顧客身分所下之訂單,及該訂單之加購與延長,得以其可出金收益支付(服務條款第 11 條之 1)。付款時一律先扣除閒人已購買之閒幣,不足部分始扣除收益,閒人不得選擇順序;閒幣與收益仍分別記帳。
- 前項訂單、加購或延長經取消或退款者,自收益支付之部分先退回收益(以當初自收益支付之金額為限),其餘退回閒幣;已購買之閒幣不因退款轉為可出金之收益。
- 收益有未處理之風險標記(例如依第 26 條審查中)者,於審查完成前不得用於付款。
- 以收益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平台交由本公司客服人員審查是否涉及洗錢或其他不法金流:
- 一、閒人以收益支付其他閒人之訂單,而該收款之閒人亦曾於 30 日內以顧客身分支付該閒人之訂單(以收益互相下單);審查期間,本公司得暫停收款閒人之出金(第 26 條第 1 項第六款)。
- 二、單筆以收益支付達 5,000 閒幣以上(連續多天預約以同一組合計);本公司得抽查,必要時暫停出金。 「以收益互相下單」包括先以收益支付對方、對方再以閒幣支付回來之情形;訂單於閒人取得任何款項前經全額退款取消,且雙方之間已無其他已付款而未取消之訂單者,系統自動排除該訂單產生之互相下單標記,並恢復因此暫停之出金;尚有其他訂單者,標記改由該訂單繼續審查。
- 除出金頁僅顯示可出金之收益外,本平台顯示之閒幣餘額為已購買之閒幣與可出金收益之合計。
第六章 出金
第 23 條 收款帳戶
- 閒人應設定本人於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為收款帳戶,戶名應與實名認證之真實姓名相同。外籍閒人以護照認證者,戶名與護照英文姓名比對時,不分大小寫,並忽略空格及常見標點(例如逗號、句點、連字號、間隔號)。
- 設定收款帳戶前,應已綁定本人手機號碼並完成簡訊驗證(第 3 條;上架前即應完成)。
- 設定收款帳戶時,閒人應上傳該帳戶之存摺封面影像,經本公司審核帳戶資料及戶名後,始得申請出金;審核先由系統依《隱私權政策》第 8 條第 1 項第三十二款自動比對存摺封面之銀行、帳號與戶名,全部一致者由系統審核通過,其餘由本公司人員審核。首次出金及變更收款帳戶後之第一筆出金,由客服人員於核准出金前另行檢視存摺封面(第 24 條第 3 項)。存摺封面影像依《隱私權政策》加密保存,僅經授權之審核人員、財務人員,及於閒人有待核准之出金時負責核准之客服人員得檢視,並於審核完成後依本平台公告之期間(目前為 30 日)刪除。
- 變更收款帳戶,應聯絡客服並重新完成身分驗證(得包括重新提出實名認證之證件及存摺封面),經本公司確認後生效。
- 閒人不得使用他人帳戶,亦不得出借本人帳戶供他人使用。
- 綜上,閒人須完成手機簡訊驗證、設定本人帳戶(戶名與實名認證姓名相同),並經本公司審核存摺封面通過後,始得依第 24 條申請出金。
第 23 條之 1 收款帳戶與實名認證之撤銷
- 收款帳戶之撤銷: 本公司發現已審核通過之收款帳戶有疑義(例如戶名、帳號與存摺封面不符)者,得撤銷該收款帳戶之審核,並通知閒人重新上傳存摺封面驗證。撤銷期間,暫停出金;已申請而尚未撥款之出金,暫停並保留,閒人重新驗證通過後繼續處理(第 26 條)。
- 實名認證之撤銷: 本公司依服務條款第 9 條第 9 項撤銷閒人之實名認證者,閒人於重新通過實名認證前,暫停接單(接單狀態改為暫停,撤銷前已在等候回覆之訂單亦不得接受)及出金,本平台並通知閒人;已申請而尚未撥款之出金,暫停並保留,重新通過後繼續處理。尚未開始之見面訂單(含已接受及等候回覆者),由本公司取消並全額退還顧客閒幣,閒人不因此記點,亦不取得報酬;線上訂單不因撤銷而取消,但閒人仍不得接受新訂單。
- 本公司依前二項撤銷時,應記錄撤銷之理由;閒人有異議者,得依第 38 條申訴。
第 24 條 出金申請
- 閒人之可出金收益達本平台公告之最低出金金額(目前為 1,000 閒幣,即新台幣 1,000 元)者,得申請出金。每次出金金額不得低於最低出金金額,亦不得高於本平台公告之單次上限(目前為 19,999 閒幣)。每人每週(週一 00:00 至週日 23:59:59,以臺灣時間為準)以申請一筆為限(經駁回之申請不計入);同一時間以一筆處理中之出金申請為限。
- 每次出金,本公司收取出金手續費(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新台幣 30 元),自出金金額中扣除。
- 本公司於受理出金申請後,核對收益及收款帳戶並核准:符合本公司所定低風險條件之一般出金(例如非首次出金、收款帳戶與前次撥款相同)由系統核准,其餘(包括首次出金、變更收款帳戶後之第一筆出金,以及其他須人工核對者)由本公司之客服人員核准(最遲於撥款日前一日 18:00 前完成;變更收款帳戶者,客服人員應於核准前檢視存摺封面),再由財務人員依本平台公告之撥款日(目前為每週三,以臺灣時間及出金頁公告為準)匯款並標記已撥款;核准與撥款不得由同一人為之。撥款時點如下:
- 一、週一至週日提出之出金申請,經審核通過者,於提出申請之下週撥款日匯入收款帳戶。
- 二、首次申請(通過實名認證後之第一次申請,及修改實名資料後之第一次申請),經審核通過者,於提出申請之下下週撥款日撥款;延後撥款係為核對閒人身分與收款帳戶,防止帳號遭冒用或冒領。
- 三、撥款當日遇銀行未營業(例如連假、颱風假、補假)者,於下一個工作日撥款。
- 四、審核未能於預定撥款日前完成者,於審核通過後之次一撥款日撥款。 本公司依撥款日彙整撥款批次,交由往來金融機構辦理匯款,並提供本公司委任之會計師辦理帳務。
- 閒人得於本平台查詢出金紀錄及其狀態(處理中、已完成、已駁回);出金申請經駁回者,本公司應告知理由,並將申請金額退回可出金餘額。
- 因閒人提供之帳戶資料錯誤致匯款失敗者,退回可出金餘額;所生之匯費,由閒人負擔。
第 25 條 扣繳
本公司目前不代扣稅款或補充保險費(第 28 條)。日後依法令須由本公司代扣者,本公司將事先公告,並自出金金額中扣除、依法開立憑單。
第 26 條 出金暫停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閒人之出金,並以人工審查:
- 一、依服務條款第 46 條偵測為可疑交易(例如同一顧客反覆下單、相同網路或裝置、充值後立即出金、服務時間極短、打卡位置與見面地點相距超過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為 500 公尺))。
- 二、閒人涉及 S1 以上等級之檢舉,經本公司調查中者。
- 三、相關訂單之閒幣遭盜刷或爭議款通知。
- 四、收到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或其他依法令之要求。
- 五、閒人身分或收款帳戶有疑義(包括依第 23 條之 1 撤銷收款帳戶或實名認證者)。
- 六、依第 22 條之 2 第 4 項,該閒人收受之訂單係以收益互相下單,或涉及大額之收益付款,經本公司審查中者。
- 本公司應於暫停後 14 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閒人結果;審查無異常者,應即恢復出金。
- 暫停期間,閒人仍得依其意願接受訂單,但本公司得限制其接單。
- 閒人遭帳號停權(服務條款第 43 條之 1)期間,收益凍結,不得申請出金或捐出;停權前已保留中之款項,照常於保留期間屆滿或爭議處理後結算,結算時仍在停權中者,留於帳戶並繼續凍結至停權期滿。但因盜刷或與盜刷者串通而停權者,依第 37 條處理。
- 本公司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時,依該命令辦理,不受本條第 2 項期限之限制。
第 27 條 錯誤入帳之返還
因系統錯誤或其他原因致閒人收益溢計者,本公司得逕行更正並自可出金餘額扣除;已出金者,閒人應於接獲通知後 30 日內返還。
第七章 稅務
第 28 條 稅務
- 閒人應自行就其自本公司取得之報酬,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自行負擔應納稅捐。 如依法須辦理稅籍登記或營業登記者,由閒人自行辦理。
- 本公司目前不就給付閒人之報酬辦理扣繳或代扣補充保險費,亦不為此蒐集閒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全碼及戶籍地址。日後依中華民國稅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本公司須辦理扣繳、列單申報或代扣補充保險費者,本公司將事先公告,閒人應配合提供辦理所必要之資料。
- 收益之計算單位及出金,依第 20 條、第 24 條;本公司提供之收益紀錄(含第 22 條第 4 項之收益存摺),閒人得自行作為申報之參考。
- 本公司不提供稅務建議;本平台於收益與出金頁提供財政部相關說明之連結,僅供參考。閒人對其稅務義務有疑問者,應自行諮詢專業人士或稅捐稽徵機關。
第八章 照片與肖像
第 29 條 照片之要求
- 閒人得上傳頭像 1 張;完成實名認證並通過平台測驗後,得上傳生活照(依本平台公告之參數,目前至多 5 張)。頭像及生活照均不須顯示本人臉部,得以背影、日常生活或與服務相關之照片(例如作品、寵物)為之;照片中出現本人者,應為本人近期、未經過度修飾之照片;不得含有他人(未經同意)、未成年人、裸露、性暗示、聯絡方式、條碼或外部連結,亦不得盜用他人照片。
- 本平台將對上傳照片重新編碼,並移除 EXIF、GPS 等詮釋資料。閒人仍應自行注意照片背景是否洩漏住所、學校、工作地點等資訊。
- 照片於前項處理完成並經系統自動審核後即公開顯示,本公司不為事前人工審核,而不定期抽查。系統自動審核(辨識圖中文字並判斷裸露、性暗示、暴力之可能性,《隱私權政策》第 8 條第 1 項第二十六款)發現疑慮者,該照片不公開,交由本公司人工審核,閒人於審核前得自行刪除該照片改傳其他照片;已公開之照片經系統補行檢查發現疑慮者,暫停顯示並交由本公司人工審核,審核前不得自行刪除。自動審核僅為暫時性措施,下架與否由本公司人員決定。照片經已完成實名認證之使用者以不實資訊、盜用照片、色情內容或冒用身分為由檢舉者,本平台將暫停顯示該照片,交由本公司人工審核:
- 一、確認無違規者,恢復顯示並通知閒人。
- 二、確認違規者,下架該照片並通知閒人更換;閒人應改上傳符合本條規定之照片。
- 閒人一再上傳違規照片,或照片涉及盜用、冒用他人身分者,本公司得依第 36 條處置。
- 依第 3 項第二款確認違規而下架之照片,本公司依《隱私權政策》保留其大圖作為申訴及司法調查之證據(目前保留 365 日,期滿自動刪除);保留期間不公開顯示,閒人得看到該照片「已下架」之狀態,但不得自行刪除。
第 30 條 肖像與照片之授權
- 閒人就其上傳之照片及其肖像,授權本公司於合作期間,在本平台內(含閒人個人頁、搜尋結果、推薦列表)無償使用、重製、調整格式(例如裁切、壓縮、重新編碼)及公開展示。本授權為非專屬、不可轉授權(但本公司委託之服務商於提供服務之必要範圍內除外)。
- 本公司如欲將閒人之照片或肖像使用於本平台以外之廣告、社群媒體或宣傳,應另行取得閒人書面(含電子方式)同意;閒人得隨時撤回該同意,撤回後本公司應停止新的使用。
- 合作終止或閒人刪除照片後,本公司應於 30 日內自本平台移除,但已存在之備份依《隱私權政策》處理。
- 閒人擔保其上傳之照片不侵害他人著作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閒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章 個人資料與保密
第 31 條 顧客資料之保密
- 閒人因履行本條款知悉之顧客資料,包括暱稱、照片、信用摘要、性別、聊天內容、訂單留言區內容(含顧客之遊戲 ID 等)、到府服務之現場資訊、服務地點之地址與屋內狀況、顧客依服務條款第 16 條之 1 第 10 項第五款提供之地址、門鎖密碼或取鑰匙方式、服務中得知之個人資訊與行程,僅得用於履行該訂單。
- 閒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記錄、截圖、拍攝、錄音或以其他方式保存顧客資料,但為向本公司檢舉、申訴或報警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 二、向第三人透露、散布或公開顧客資料,包括於社群媒體發表可辨識顧客之內容。
- 三、於服務結束後,以任何方式聯絡、尋找、跟隨顧客,或再次前往到府服務之服務地點。
- 四、將顧客資料用於行銷、招攬或其他目的。
- 五、拍攝、截圖、抄寫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顧客提供之門鎖密碼、取鑰匙方式或地址,或於服務時間以外使用之。
- 本條之保密義務,於合作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 閒人違反本條者,除依第 36 條處置外,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2 條 本公司資料之保密
閒人因合作知悉之本公司非公開資訊,包括安全與規範測驗內容、檢舉處理規則、可疑交易判斷方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第十章 保險與風險
第 33 條 保險
- 本公司不為閒人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意外險或責任保險。
- 本公司建議閒人自行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及個人責任保險。
- 前往及離開見面地點之交通,由閒人自行安排,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服務期間因活動所生之交通費用,依第 13 條第 4 項由顧客負擔。
第 34 條 風險與協助
- 閒人於服務中受有損害者,得透過本平台通報;本公司將協助提供訂單、打卡及聊天紀錄等資料,以利閒人向加害人求償或報警。
- 閒人因故意或過失致顧客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自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因此對顧客或第三人賠償者,得向閒人求償。
第十一章 違約處置
第 35 條 違約之通知與說明
本公司為違約處置前,除情況急迫或有保全證據、防止損害擴大之必要外,應通知閒人並給予說明之機會。
第 36 條 違約處置
- 閒人違反本條款者,本公司得依情節,為下列一種或數種處置:
| 違約情形(例示) | 處置 |
|---|---|
| 個人資料不實、照片不符規定、輕微行為不當 | 警告(以站內通知告知,不計入違規次數)、限期改正、下架照片 |
| 累積記點達標準 | 依第 18 條停權 7 日(第 18 條之 1) |
| 交換聯絡方式、引導私下交易、索取顧客之金融資料、招攬投資或刷單 | 限制聊天、停權;再犯者終止合作 |
| 不實或惡意檢舉顧客(例如意圖以檢舉取得補償,或檢舉後藉機挑釁) | 警告、限制檢舉功能、停權;涉案訂單之閒幣全額退回顧客 |
| 接受非公開場所之訂單後,於該場所為違反《禁止服務項目清單》之行為 | 依該行為之類別處置(例如性服務:立即終止合作) |
| 收受或索取金錢、財物 | 停權、返還財物;情節重大或再犯者終止合作 |
| 偽造打卡、與顧客串通製造虛假訂單 | 終止合作;扣留涉案訂單之收益 |
| 洩漏、散布顧客資料(包括留存、轉告顧客之門鎖密碼或地址,第 31 條第 2 項第五款) | 終止合作,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以不實之原因提前結束服務(第 17 條第 4 項) | 警告、停權;涉案訂單依查證結果計算收益 |
| 到府服務中拍攝屋內(包括寵物照片回報拍攝寵物、飯碗、貓砂盆以外之內容或任何人,第 10 條之 1 第 11 項)、翻動顧客私人物品 | 警告、停權;情節重大或再犯者終止合作 |
| 約在住家樓下而上樓、進屋或進入非公開空間(第 10 條第 5 項) | 警告、停權;情節重大或再犯者終止合作 |
| 代收、保管、運送、轉交物品、包裹、文件、鑰匙或金錢(第 10 條之 1 第 10 項事先約定之鑰匙交接除外,但複製鑰匙、記錄或轉告門鎖密碼仍屬之),或代購、外送、代送物品 | 停權;情節重大者終止合作;疑似涉及詐騙、洗錢或毒品者,依法通報警方 |
| 提供或同意性服務、違法服務,涉及未成年人(包括教學服務中與未成年之學生單獨共處,第 15 條第十款),或對顧客施以暴力、性騷擾、跟蹤騷擾 | 立即終止合作;扣留涉案訂單之收益;列入黑名單;依法通報或移送 |
停權之效果(不得接單、未開始之訂單取消並全額退回閒幣予顧客等),依第 18 條之 1。
- 依前項扣留之收益,以涉案訂單之收益為限;其他合法完成訂單之收益,於扣除本公司因閒人違約所受損害後,仍應給付閒人。
- 本公司依前項扣除損害者,應以書面或站內通知說明扣除之項目與金額;閒人有異議者,得依第 38 條申訴。
- 違規紀錄之撤銷: 系統依服務條款第 34 條自動記錄之違規,經本公司查證係誤判者,本公司人員得撤銷該次違規紀錄並記錄理由;撤銷後不計入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第二款之次數(服務條款第 44 條第 4 項)。
第 37 條 盜刷與串通
- 顧客購買閒幣之款項經認定為盜刷或遭爭議退款,閒人就該閒幣所生之收益:
- 一、訂單已完成,並有以見面碼、開始碼或到場打卡實際開始服務之紀錄,且無第 3 項所定串通跡象者,收益照常結算及出金,本公司不扣除、亦不追回,損失由本公司承擔。
- 二、有第 3 項所定串通跡象者,本公司得暫停該閒人之出金,並於查證後扣除涉案收益;查證無串通者,恢復出金。
- 三、已出金者,閒人未參與串通且已依約履行服務時,本公司不向閒人追回。
- 經查閒人與盜刷者串通,或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來源不法而仍接受訂單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合作、扣留全部涉案收益、追回已出金之款項,並將其證件號碼之雜湊值與收款帳戶列入黑名單,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司法機關、金融機構或金流服務商。
- 第 1 項所稱串通跡象,指最近 90 日內與盜刷之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收益來自未實際開始服務之訂單(例如顧客未到、顧客臨時取消)。
- 二、實際服務時間未達預約時間之一半。
- 三、與該顧客於 24 小時內使用相同網路位址登入本平台。
- 四、閒人亦曾以顧客身分向該顧客下單。
- 五、該顧客於前述期間內之消費(有收益之訂單金額)明顯集中於該閒人(判定之比例及筆數依本公司內部標準,不對外公開)。
- 六、雙方之間已有處理中或經確認之其他風險標記(例如同一對反覆交易、完成後快速出金、打卡位置與見面地點不符、關聯帳號)。
- 七、認定盜刷時,雙方之間尚有服務中、待確認或爭議處理中之訂單;該訂單其後完成者,亦同。 前項跡象僅作為暫停出金及由本公司人員查證之依據,不單獨作為認定串通之依據。
第 38 條 申訴
閒人對本公司之處置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提出申訴;本公司應於 14 日內審查並通知結果,並盡量由原處置以外之人員複查。帳號停權中無法登入者,得寄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申訴,本公司原則上於 3 個工作天內回覆。
第十二章 合作之終止
第 39 條 閒人終止
閒人得隨時於本平台申請終止合作。終止前已接受之訂單,閒人應依約履行或依第 18 條取消。
第 40 條 本公司終止
- 本公司得於 30 日前通知閒人終止合作。
- 閒人有第 36 條所定應終止合作之情形,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情事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
- 本公司停止經營本平台時,本條款當然終止,本公司應結算並給付閒人之收益。
第 41 條 終止後之效力
- 合作終止後,本公司應就閒人已完成訂單之收益,扣除依本條款得扣除之金額後,於 30 日內結算並通知閒人申請出金;閒人逾期未申請者,本公司依法令辦理提存或其他處理。
- 第 12 條第 3 項、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4 條第 2 項,於合作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 41 條之 1 刪除帳號時之收益
- 閒人依服務條款第 55 條刪除帳號前,得申請「結清後刪除」:可出金收益(連同自行購買而尚未使用之閒幣)扣除一次出金手續費後,匯入閒人本人之收款帳戶,不受最低出金金額之限制,撥款完成後自動刪除帳號(服務條款第 55 條第 3 項);扣除手續費後為零或負數者,不受理。
- 閒人不申請結清而直接刪除帳號者,可出金收益(包括未達最低出金金額者)於刪除後作廢,不予退還或補發。本平台於刪除前,以明顯方式顯示收益餘額、可結清之金額及前述效果,閒人應勾選確認後始得刪除。
第十三章 其他
第 42 條 條款之修改
- 本公司修改本條款者,應於生效前至少 30 日以站內通知方式通知閒人;閒人不同意者,得於生效前終止合作。
- 閒人於修改生效後繼續接受訂單者,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 修改前已接受之訂單,依接受時之條款處理。
第 43 條 通知
本公司對閒人之通知,得以站內通知、瀏覽器推播或簡訊為之;本公司並得以客服中心之「客服來信」聯絡閒人,閒人得直接回覆(服務條款第 54 條第 2 項)。本公司人員不會要求閒人提供密碼、簡訊驗證碼或私下匯款。
第 44 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錄一 營運參數一覽(訂立時數值)
| 參數 | 目前數值 | 相關條文 |
|---|---|---|
| 時薪 | 各服務項目分別訂定,最低每小時 100 閒幣,最高每小時 10,000 閒幣 | 第 4 條 |
| 照片 | 頭像 1 張(不須露臉,不得使用他人照片)、生活照至多 5 張;處理完成即公開,事後抽查 | 第 4 條、第 29 條 |
| 違規下架照片之保留期間(證據) | 365 日(本公司得於 30 日至 1,825 日間調整),期滿自動刪除 | 第 29 條 |
| 服務區域 | 本公司開放臺灣全區(得公告限制縣市);見面地點須在閒人設定之服務區域內,開啟「服務區外也接」者不限;只做線上服務者得不設定(顯示「線上」);線上服務視為臺灣全區,顧客依地區搜尋時亦列出 | 第 4 條、第 10 條 |
| 會說的語言(選填) | 國語、台語、客語、英語、日語、韓語、粵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手語 | 第 4 條 |
| 住家樓下 | 限陪看診(非醫療)、陪長輩散步、陪長輩聊天;不上樓、不進屋 | 第 10 條 |
| 平台測驗 | 10 題選擇題,須全部答對;答錯之題目標示後得修改再送出 | 第 5 條 |
| 接單期限 | 1 小時,不晚於開始時間;即時線上訂單至少 30 分鐘,但最遲於結束前 30 分鐘 | 第 16 條 |
| 婉拒 | 以「不方便接」婉拒:該顧客 24 小時內不得再對同一位閒人下單;以「時間或內容要調整」婉拒:顧客得重新下單 | 第 16 條 |
| 連續多天預約 | 連續 2~7 日、每日同一時段;閒人得整組或逐筆接單、婉拒;各日為獨立訂單 | 第 16 條 |
| 撤回接單 | 接單後 15 分鐘內、距開始 6 小時以上、非臨時單(含立即開始);每 7 日至多 2 次;不記點、不計入取消率 | 第 16 條之 1 |
| 非公開場所之見面地點 | KTV 包廂、私人包廂等得約;接單前須勾選確認安全提醒;車上、車內仍禁止 | 第 10 條、第 16 條 |
| 開始打卡 | 最早開始前 30 分鐘;線上訂單提前開始時開始與結束時間一併提前;同時僅一筆服務中 | 第 11 條 |
| 訂單時段 | 最短 1 小時、最長 12 小時,以 1 小時為單位;得跨越午夜 | 服務條款第 15 條 |
| 檢舉取消訂單之補償保留 | 3 日(確認係顧客所致者得提前計入);顧客檢舉閒人且非全額退回者,整筆保留至多 3 日 | 第 21 條 |
| 加購確認期限 | 1 小時 | 第 17 條 |
| 延長服務 | 閒人提出,每次 1~2 小時;顧客 1 小時內未同意即不成立;顧客預先同意「最多自動延長 1 小時」者直接成立(顧客閒幣不足時改為等待同意) | 第 17 條 |
| 由本公司審核之提前結束 | 實際服務未滿 10 分鐘,或服務由回報顧客未到開始者:不經顧客確認,由客服審核後撥付 | 第 17 條、第 19 條 |
| 同行人數(見面訂單) | 1~10 人;到場人數比預約多得提前結束,查證屬實視為完成 | 第 16 條、第 17 條 |
| 系統代為結束 | 預定結束後 2 小時 | 第 17 條 |
| 提前結束 | 預定結束前 5 分鐘以前且未滿預約時數;顧客 72 小時內確認(剩 24 小時提醒),逾期自動確認撥付 | 第 17 條 |
| 帳號停權期間 | 1 日至 365 日,期滿自動恢復;盜刷停權不設期間;停權期間收益凍結 | 第 26 條 |
| 閒人未到回報 | 見面訂單開始後 15 分鐘;線上訂單開始後 30 分鐘(按過「我已進入會議」或已在留言區留言者,轉客服查證) | 第 18 條 |
| 代排隊、代抽號碼牌 | 到場確認(「我到了」)即開始計時;交付時輸入顧客之見面碼確認,確認後得結束服務(不算提前結束);提早排隊不另計費 | 第 11 條、第 15 條 |
| 主人不在家之地址與門鎖資訊 | 到場確認後至服務結束前顯示;服務結束、取消或轉爭議後清除 | 第 10 條之 1 |
| 記點 | 24 小時內取消 1 點、未到 3 點 | 第 18 條 |
| 停權標準 | 90 日內累積 3 點,停權 7 日(未到 1 次即達標準);停權期間可登入、不得接單,未開始之訂單全額退回閒幣取消 | 第 18 條、第 18 條之 1 |
| 顧客未到回報 | 開始後 30 分鐘(回報後視為服務開始);顧客已於訂單留言區或站內聊天傳送開始碼者,不得回報(僅貼會議連結者不在此限) | 第 19 條 |
| 以收益付款 | 先扣閒幣、不足再扣收益;退款退回原帳戶;收益審查中不得付款;以收益互相下單(30 日內)或單筆以收益支付 5,000 閒幣以上交由客服審查 | 第 22 條之 2 |
| 收益存摺 | 收益帳戶逐筆異動、摘要與餘額,於收益紀錄(出金)頁查詢 | 第 22 條 |
| 服務費比例 | 基本為訂單價金之 20%(所有閒人相同);熟客與等級依第 20 條之 1 調降,最低 12%;特定閒人得適用優惠比例;本公司公告之期間性優惠優先適用;以訂單成立時為準 | 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 |
| 熟客調降 | 同一對 180 日內完成 3 筆後,其後訂單調降 5% | 第 20 條之 1 |
| 等級調降 | 銀級 3%、金級 5%;與熟客合併後最低 12% | 第 20 條之 1 |
| 閒人等級 | 每月 1 日依最近 90 日評定:銅 10 筆、銀 30 筆(12 位顧客)、金 50 筆(20 位顧客) | 第 20 條之 2 |
| 服務費調整預告 | 30 日 | 第 20 條 |
| 出金前提 | 手機簡訊驗證+本人帳戶(戶名與實名認證姓名相同)+存摺封面審核通過 | 第 23 條 |
| 存摺封面影像保存期間 | 審核完成後 30 日 | 第 23 條 |
| 最低出金金額 | 1,000 閒幣(以一閒幣兌付新台幣一元) | 第 24 條 |
| 單次出金上限 | 19,999 閒幣 | 第 24 條 |
| 出金申請次數 | 每人每週(週一 00:00 至週日 23:59:59,臺灣時間)1 筆(經駁回者不計入);同一時間以 1 筆處理中為限 | 第 24 條 |
| 出金手續費 | 每次新台幣 30 元 | 第 24 條 |
| 出金核准 | 符合低風險條件者由系統核准,其餘由客服人員核准(通常 1~2 個工作天,最遲撥款日前一日 18:00),財務人員撥款;核准與撥款不得為同一人 | 第 24 條 |
| 刪除帳號時之收益 | 得申請結清(不受最低出金金額限制,扣一次手續費,撥款後自動刪除);直接刪除者,收益於刪除後作廢 | 第 41 條之 1 |
| 撥款日 | 本平台公告之撥款日(目前為每週三,臺灣時間,以出金頁為準);週一至週日提出並經審核通過者,於下週撥款日撥款;首次申請(通過實名認證後第一次、修改實名資料後第一次)於下下週撥款日撥款;撥款當日銀行未營業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第 24 條 |
| 訂單留言區(已接單之見面訂單及線上訂單) | 每則 200 字、每筆訂單 50 則;見面訂單不得留任何帳號或網址;線上訂單得張貼 Google Meet 或 Zoom 會議連結(固定格式)、交換遊戲 ID;「線上遊戲」之線上訂單另得交換 Discord 帳號;禁言者仍得於已接單訂單之留言區溝通 | 第 12 條 |
| 到府服務:見面地點至服務地點之步行時間上限 | 30 分鐘 | 第 10 條之 1 |
| 到府照顧寵物之照片回報 | 每筆訂單最多 10 張;訂單完成或取消且上傳滿 30 日後自動刪除 | 第 10 條之 1 |
| 打卡位置偏離門檻 | 開始打卡與見面地點相距 500 公尺 | 第 26 條 |